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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8条:无效合同没补偿,但可索赔损失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打工人找工作,签劳动合同是关键一步。

你可能不知道,有些合同签了等于没签,甚至可能让你吃大亏。

《劳动法》的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是专门用以保护劳动者的,它会告知你怎样去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还会说明合同里面究竟应该写些什么。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两个条款。

一、《劳动法》第十八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清晰明确了无效合同的相关情形,凡符合哪怕其中任意一种情况,那么这份合同,就等同于一张毫无作用的废纸。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订立的那个时候开始,便不存在法律上的约束力。要是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没有效力,倘若对于其余部分的效力没有影响,那么其余部分依旧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比如说,公司于合同之中写明,“入职达到一年方才予以缴纳社保”,“加班不存在加班费”,这些内容自身便与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纵使员工签了文件,这一部分的条款依旧不具备效力,公司理应承担的责任绝不减少丝毫。

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

若是因无效合同造成了损失,像公司扣了工资却未提供相应的工作,又或者员工因欺诈入职而导致了经济损失,那么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要是双方都有过错,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法》第十九条清晰地规定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假如少一项,便极有可能对后续权益保障产生影响,所以大家在签之前务必要一项一项地仔细核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前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进而约定其他的内容。

除了这些必备的条款之外,公司与员工还能够约定试用期,还能够约定培训,还能够约定保守秘密,还能够约定补充保险,还能够约定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然而这些约定不可以和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并且也不可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哟。

三、签合同前必做的5件事

很多人拿到合同就直接翻到最后签字,这是最容易踩坑的做法。

每一条都必须要逐字逐句地进行查看,务必要看得清清楚楚,特别是工作内容、工资、社保、期限这些属于核心之类的条款,当存在搞不明白的地方时,要当场就问得明明白白,千万不要害怕麻烦,不要畏惧繁琐。

有些公司,会让员工签那种空白的合同,还说后续再去补填内容,像这样的合同,绝对是不可以签的。

之后,空白合同有可能被公司随心所欲地填写对员工不利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员工要举证维权是相当艰难的。

签完合同后,员工一定要拿到自己的那份原件。

有种情况是,有些公司会借着“盖章的由头”,把合同收回去,收回去之后呢,就再也不还给员工了,而这种状况会致使员工在后续进行维权的时候,没有能够作为凭证的东西。

如果公司拒绝给合同原件,一定要及时索要。

试用期的期限、工资都有法律规定。

若劳动合同期限是3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情形,那么其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要是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却不满3年的状况,其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3年以上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不得超过6个月的。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合同里的试用期条款违反这些规定,就是无效的。

要是合同当中呈现出“不买社保”这种情况,以及 “加班无工资”这种状况,还有“离职要赔偿培训费”(不存在实际培训的情形)这类不合理条款,那就需要当场提出异议,进而要求公司进行修改。

若公司不答应修改,宁愿舍弃这份工作,也千万别签这份对自身权益有损害的合同。

你对劳动合同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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