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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露天作业中暑遭拒工伤,公司说法对吗?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期,有读者名叫方莉向我们报料称,尽管连续多日气温攀升至38℃的高点,公司却依然命令她和同事们继续在户外进行工作。由于这样的工作环境,她不幸中暑,随后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赔偿,然而这一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未为她支付工伤保险,为了免除相关法律责任,其辩解称,尽管她和他人身处相同的工作环境,但唯独她一人出现中暑症状,这表明病因源于她个人,因此这一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方莉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

《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八章明确指出,当日最高气温介于37℃至40℃之间时,雇主需确保员工在室外露天作业的总时长不超过6小时,且连续作业时间不能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同时在气温最高的三个小时内,应避免安排室外露天工作。然而,在本案中,公司却在日最高气温高达38℃的情况下,依旧强制要求员工进行露天作业,此举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防暑降温管理办法_劳动法 高温_高温作业中暑工伤认定

其次,方莉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涵盖劳动者在雇主单位工作期间,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任务导致的人身伤害的突发性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职业病。关于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职业病系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引发的疾病。””而因高温引发的中暑,当属“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此外,先前由原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已经将“中暑”这一病症明确定性为因物理因素导致的职业病之一。

此外,《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或遭遇高温天气时发生中暑,并被确诊为职业病,则有权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项明确提到,若劳动者在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原因导致中暑,且已被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劳动保障部门需负责进行工伤认定,确保劳动者能够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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