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出现疾病或者非因工受伤情况时,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其医疗期限依据个人从业经历时长及在当前机构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时长介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从业时间不足十年的,若在该机构服务未满五年,则医疗期限为三个月;若服务超过五年,则医疗期限为六个月。在本单位服务满十年但未满五年的,假期为六个月;服务满五年但未满十年的,假期为九个月;服务满十年但未满十五年的,假期为十二个月;服务满十五年但未满二十年的,假期为十八个月;服务满二十年的,假期为二十四个月。
该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生病或非因工受伤,享有医疗保护期限,具体时长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确定。首年服务期间,医疗保护期限为三个月,此后每增加一年服务时间,期限相应延长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受伤连续休息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公司应依据下列比例发放病假薪资:工龄未满两年的,发放本人薪酬的六成;工龄介于两年到四年之间的,发放本人薪酬的七成;工龄介于四年到六年之间的,发放本人薪酬的八成;工龄介于六年到八年之间的,发放本人薪酬的九成;工龄达到八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本人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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