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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2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事宜发出通知

人社厅函〔2025〕1号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实施,维护众多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提升劳动者的满足感、愉悦感和安全感,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实现职工法定休假应休尽休

各单位需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员工休息时间,保证劳动者享有应有的休假权利。倡导组织在征询员工意见后,平衡工作安排与个人生活,制定年度休假安排,并设立记录档案。要将带薪休假与周末、法定假日等结合,调整休假方式,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增强休假安排的弹性,从而提高休假制度的管理水平。需引导各组织依照法规开展民主环节,依据具体情况拟定并改进员工有薪假期执行方案,清晰界定享受资格、假期时长、福利标准、申请途径及操作流程等要素,保证具备资格的人员(涵盖临时用工人员)能够全面获得应有的休假权利。

二、规范支付行为,保障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报酬权益

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加强政策指导 推动实现职工法定休假应休尽休_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_劳动法休息日调休

员工在法定假日、带薪休假期间,获得的报酬与常规上班时段相同。若单位依法在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则需额外给予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倍薪资。如果单位确实因为工作原因,并且得到了员工本人的许可,没有让员工休息年假,或者让员工休息的天数比应该休息的天数少,那么单位就必须按照员工本应休息但没有休息的年假天数,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将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进行折算,事业单位则将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也就是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是将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后得出的。

三、强化监督检查,妥善化解处置矛盾纠纷

各区域需强化对企业及机构落实休憩休假规定的监管工作,迅速察觉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问题。日常巡查与专项督查同步进行,拓宽网络及实体投诉途径,迅速处理违规报告,依照法规展开调查处置。对那些不安排员工休息日又不按标准发放薪资的机构,法律会要求其限期纠正;若超期仍未改正,除了要补发缺休期间的薪资,还需按薪资总额对员工进行额外补偿;对于那些既不支付缺休薪资也不给补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休假期间产生的人事纠纷或劳动纠纷,需要增强纠纷的解决调解工作,迅速且有效地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应充分运用各类宣传途径,通过多样方式深入阐释企业及机构员工法定假日、带薪休假的相关法规政策,提升企业及机构依法运营和劳动者依照规定主张权益的认知,着力推动职工合理休息与休假观念的普及教育。借助融洽的劳动环境建设及相关荣誉评选过程,挑选并传播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利益的优秀范例,大力弘扬模范行为,使全社会形成重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积极风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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