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旨在调整二手车交易场所运营者及二手车业务实施者的服务与经营活动,以及二手车当事人间的直接买卖行为,清晰界定交易流程,提升交易公开程度,保障二手车买卖双方的正当权利,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境内所有二手车买卖及相关事务均须遵循此规定。二手车买卖务必恪守真诚、守信、公平、透明的基本准则,严禁从事欺压市场、强迫交易、伪造信息、暗中勾结、勒索财物等不法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及二手车经营者只能在各自被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允许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经营。第五条 二手车市场商贩与二手车商必须核实卖方身份及车辆合规性,具体包括:卖方身份文件或机构代码证需真实有效;车辆牌号、登记本、行驶单、安检合格单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交易车辆不能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买卖的车辆。第六条 二手车市场相关机构及从事二手车业务的单位,需要确认出售者的产权或处理权凭证。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需要满足这些要求:第一,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销售方的身份证明,这三者的名称必须相同;如果车辆是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需要附带资产处理的证明文件;第二,如果是委托销售车辆,销售方必须提供车主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自身的身份证明;第三,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车辆时,需要具备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该企业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同时还要提供原车主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车辆所有者姓名必须和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的名字相符。第七条 车辆买卖过程需要订立协议,清楚界定彼此的责任和权利。协议种类有:购买协议、销售协议、买卖协议、代购协议、代售协议、代拍协议等。第八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结束后,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要求,携带以下合法文件和单据,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买方及其代表的身份文件;车辆登记本;行驶证明;二手车交易场所、经营单位、竞拍机构依照规定填发的二手车销售专用收据;对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过户手续须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交易协议中详细注明。车辆过户手续办妥之后,受让人须依照国家相关准则,带着崭新的车辆登记本和行驶凭证,前往相关机构申领车辆购置税、路桥费等变更手续。第九条二手车须在车辆初次登记的地点进行交易。二手车过户流程应遵循公安机构的指示,在车辆初次登记的地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办理。办理异地变更登记的,应由车辆注册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迁出手续,之后到车辆迁入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入手续。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以及二手车交易机构,需要按照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或中介费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第十一条 二手车市场相关机构须建立交易记录,记录应包含以下资料: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提及的法定文件及证明的影印件,购车时的原始票据或最近一次流转票据的影印件,交易双方的身份文件或组织编码证书的影印件,委托方及其授权代表的身份文件或组织编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影印件,交易协议的正本,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车辆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机构的《拍卖车辆基本情况》(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完成凭证》(见附件三);此外还应存档其它必要的关联材料。资料存档时间至少持续三年。第十二条 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机构或个人,以及从事二手车业务的单位,若察觉到车辆非法、证件或车牌伪造等违规行为,又或者有人私自改动发动机编号、车辆身份标识(车架号)和校准行驶里程,务必立即向执法机关报告,并且有义务协助后续查办工作。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营商在买入车辆时,须遵循以下规范:首先,核实卖方资格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确认车辆的合法性;其次,与卖方协商确定买入价格,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及价格持有不同看法,经双方同意可聘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评定。完成车辆购置协议的,订立买卖文书,文书需注明购买者有权处理该车辆;接着依照买卖文书向出让者支付车款。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营商在把旧车卖给购买者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和调整。二手车交易商针对进入展示场所的汽车,需按照《车辆信息表》的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在醒目地点进行公示,如有必要,可以扩充《车辆信息表》中的具体项目。第十五条规定,一旦达成车辆购买共识,二手车交易商须与购车者签署交易凭证,同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凭证的补充文件。在收取车辆款项依照合同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向购车方提供由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化发票,同时准确记录交易实际金额。购车方应凭借本规范第八条所列的合法文件与单据,前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营商出售给终端买家车龄不超过三年或行驶距离不超过六万公里(以时间较短者为准,营运车辆不在此列),须给予客户不少于三个月或五千公里(以时间较短者为准)的保用期。保用期涵盖动力单元、方向机构、动力传输装置、刹车装置、底盘结构等部件。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营商在为客户维修保养车辆时,需要将服务项目明细告知客户。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营商在为客户维修保养车辆时,不允许私自添加客户未授权的维修项目。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营商必须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档案。该档案应记录以下信息:㈠车辆的基本信息。涉及汽车厂商及具体车型,车辆登记的标识码,动力系统部件的序列编号,车辆整体构造的识别码,制造完成的时间,车辆用途类别,上一次所有权变更的记录时间,商品化的时刻,交易发生的场所等; 其次为购买者的基本信息,涵盖个人姓名,居住环境,工作类型,联络途径等; 再次为车辆维护检修的历史记录,包含实施服务的日期,行驶的总距离,执行的操作项目等。为售后服务的技师资料库设定的存档期限至少持续三年的时间。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买卖二手车时可以找二手车中介机构代理操作。通过中介机构购置二手车,必须遵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中介机构必须依据委托购买协议,将车辆、相关资料以及规范第五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合法文件和凭证,完整交给购车者。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代委托方售卖旧车时,需遵循以下规范:首先,要迅速向委托方提供市场行情通报,其次,与委托方签署委托销售协议,再者,按照协议条款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严禁挪作他用,最后,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委托车辆的销售价格。签订委托售卖协议后,委托方需依据协议内容向二手车中介公司移交车辆、相关资料以及规范第五条第二项所述的法定文件。价款与中介费支付方式依照委托售卖协议确定。经由二手车中介公司进行的二手车交易,应由二手车交易场所管理者开具由国家税务机构审核的标准化发票。二手车经纪公司在进入二手车交易场所后,需要同该场所的运营方签署有关管理的契约,并且要听从场所经营方的整体调控。二手车中介人员不允许以个人的身份开展二手车中介事务。二手车中介公司也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进行二手车的买入或卖出业务。二手车中介公司不能使用不正当方法撮合买卖,也不得向委托方收取合同中未规定的额外报酬。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九条 开展旧车竞价及配套代理业务时,须依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九条 进行拍卖委托时,委托方需提交个人身份文件、车辆归属权或处置权凭证以及其它必要文件。若拍卖方同意受理委托,双方须签署委托拍卖协议。第三十条 委托方有义务说明车辆的实际性能状态,拍卖方应准确记录《拍卖车辆资料》。若对车辆性能有疑问,委托买卖双方可协商聘请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评定。拍卖组织者需在拍卖活动前七天发布通告。公告需借助报纸等公共传播渠道刊发,内容应包含若干要点:首先明确竞拍的具体时段与场所,其次注明待售汽车的品牌型号和件数,再者标示车辆预览的起止日期及具体位置,另外详述参与竞标所需的各项流程,最后也可补充其他必要说明。负责拍卖事务的机构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将所有车辆公开展示,同时务必在每辆汽车的显眼部位粘贴《拍卖车辆信息》标识。车辆预览的时长至少维持两天。第三十二条 开展网络竞拍活动,需在相关平台发布车辆彩照以及《拍卖车辆信息》,公开期限至少持续七天。网络竞拍是由二手车交易平台借助网络渠道发布交易信息,展示车辆性能指标和具体照片,经由线上报价,线下完成交易,把二手车出售给超出底价的最大出价人的商业行为。网络竞拍环节和流程须与线下拍卖活动保持一致。网络拍卖的安排者须依据《拍卖法》以及《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网络拍卖的规范,参与者必须完成网络拍卖的参与流程。任何个人或未获得二手车拍卖人资格的公司都不可以实施二手车网络拍卖的业务。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功之后,购买方和拍卖方需签署《二手车拍卖成功证明文件》。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和购买方可以商定中介费率,如果委托方、购买方和中介方没有就中介费率达成一致,就按照《拍卖法》以及《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收取中介费。如果拍卖没有成功,中介方可以依据委托拍卖合同的条款向委托方收取服务成本。第三十五条 拍卖方需在拍卖成功且买家付清车辆全部款项时,把车辆、相关文件以及规范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法定文件和凭证交给买家,同时为买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需准确填写拍卖完成时的成交金额。第五章 直接交易第三十六条 若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一方是个人,则该个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法律上的代表者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法律上的代表者必须提交必要的文件证明。如果二手车在直接交易中委托代理人操作,那么应当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相关方或其代表,需要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出示有效的身份文件,同时将车辆以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中要求的那些法定文件和凭证,提交给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者,以便进行合法性的核查。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相关方,必须签订购买合同,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并且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买卖中,买方依照合同付清车款之后,卖方须依照合同规定及时把车辆以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法定文件、单据交给买方。车辆法定文件、单据完整有效,并且交易办结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应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票据,并且真实填写成交金额。第六章 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需要配置相应的辅助设施和空间,设置车辆陈列交易区域、交易流程办理场所以及客户休憩场所,确保指示清晰,环境干净整洁。交易流程办理场所必须设置服务台,清楚标明各个服务台负责的业务类型。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必须在交易场所设置显著的公示板,上面要清楚列出交易服务流程、各项费用明细和标准、客户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需要拟定市场管理规范,对市场内的交易行为承担监督、引导和管理的职责,确保市场环境整洁有序,交易活动规范进行。出现管理疏漏导致顾客蒙受损失的情况,必须承担对应后果。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市场主办方要及时处理买家的申诉,帮助买家追回经济上的损失,维护买家的正当权利。第四十四条 二手车市场主办方在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同时,依据法规可以收取交易相关和场地维护等费用。第四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场所的经营者必须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必须深刻树立为顾客提供帮助、为场内商家提供支持的观念,必须强化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管控,必须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及管理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方可担任职务。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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