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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处于弱势?我国法规如何保护其权益,劳动合同法详解?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0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不利位置。因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多项法规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中劳动合同法是核心法规之一。理论上,当前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平等的。接下来,介绍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劳动法合同法全文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落实该法律,保障其有效执行。

第二项 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还有工会等团体,需要制定办法,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执行,以便增进工作关系的融洽。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团体以及基金会,被界定为劳动法中所指的雇主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果合法获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就能够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依法取得这些证件,在用人单位授权下,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从开始工作那天算起的一个月之内,如果员工收到了公司用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却没能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该用书面形式告诉员工解除工作关系,并且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不过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付给员工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六条 雇主在员工开始工作后,若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没有与员工签署书面工作协议,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执行,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薪资,同时与员工补签书面工作协议;如果员工拒绝与雇主签署书面工作协议,雇主应书面告知员工终止工作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给予员工相应经济补偿。

按照规定,雇主开始每月支付双倍薪资的时间是从雇佣关系建立满一个月的第二天算起,而结束时间是补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前一个自然日。

第七条 如果雇主在员工开始工作满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一个月次日起到满一年前的一天,雇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支付给员工双倍的工资,同时,这被视为雇主在员工开始工作的满一年那天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应当马上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所提及的员工花名册,需要载明工友的称谓、性别属性、公民身份标识码、原籍所在地及当前居住地、联络渠道、工作模式、入职日期、劳动契约的时长等要素。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持续任职达十年,其起算时点,应为雇主开始雇佣员工的时间,并且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所积累的工作时长。

第十条 员工若非自身意愿从先前雇主转至新雇主就职的,其在前雇主的工作时间应累加计入新雇主的工作时间。若先前雇主已向员工支付过经济补偿,新雇主在依照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时间则无需包含员工在先前雇主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此类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部分,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条款来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设置的用于帮助就业困难者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给予工作补助和保险补助,其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经济补偿支付条款的约束。

第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双方不可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的劳动合同结束情形以外,另外设定其他导致劳动关系终结的条款。

当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公司注册地点不同时,涉及劳动者基本薪资水平、工作安全保障、工作环境要求、职业风险防范以及当地前一年员工月均收入等事宜,应依照合同执行地点的相关政策来处理;如果公司注册地的标准比合同执行地的标准更优,并且公司同员工事先商定遵循注册地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双方约定来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在见习期间的薪酬,不应低于本企业同类职位最低档薪酬的八成,或者不能少于劳动合同上商定的薪酬的八成,同时也不得低于雇主所在地区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培训开支,涵盖企业为提升员工专业技能所支出的有据可查的培训成本、学习期间的交通开销,以及与该培训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劳动关系到头,但雇主和雇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定下的工作期限还没结束,这份工作关系要继续到工作期限完成为止;如果双方有别的商定,就按商定的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设定的标准与步骤,员工有权终止固定时长的工作契约、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或者以达成特定工作目标为周期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若雇主没有依照劳动协议的承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能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制定的规则若违背法律条款,且危害员工正当权利的。

第八条,如果雇主利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趁对方困难,导致员工违背本意签订或更改了劳动合同的,

九 用人方在雇佣契约里,舍弃应尽的法律义务,或是剥夺员工应享有的权益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如果雇主要用暴力、胁迫或者非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员工工作的话

企业违规发出指令,迫使员工从事危险劳动,从而危害到员工的生命安全。

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明确条款,劳动者亦存在若干情形得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出现特定状况时,依据劳动法规设定标准与流程,公司有权终止与雇员之间基于固定时长、无固定期限或特定任务完成的劳动合约关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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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若与另一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却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显著妨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后,该劳动者依然不肯纠正。

劳动者运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利用对方困境,导致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或调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到了应该康复的时间,还是干不好原来的活儿,也不愿意干公司重新安排的任务的。

员工无法胜任当前任务,即便接受学习提升或转换了职责领域,依然无法达标。

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的客观环境出现显著转变,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商议,没能就调整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若要改变生产方向,或者进行关键性的技术更新,又或者调整经营模式,即便已经修改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有时候还是不得不减少员工数量的情况。

(十四)因为劳动契约成立时的外部经济状况出现了根本性变动,导致无法继续执行劳动契约。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决定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来终止工作,那么这笔额外的钱应该按照员工上个月拿到的薪水来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劳动合同因为特定工作完成而结束,雇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给员工发放经济补偿。

企业合法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时,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发放补偿金,同时依据国家工伤保障制度,另付医疗补助费和就业扶持费。

第二十四条 雇主方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文件,需要清楚记录工作合同的持续时长,明确记载解除或结束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标明原先担任的职务,以及在该组织服务的时间长度。

第二十五条 如果雇主不合法地结束或停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了赔偿金,那么就不再需要支付额外补助。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从开始工作那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企业与员工商定了工作期限,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这并不算违背了工作期限的约定,企业不可以向员工索要赔偿金。

出现以下情况时,如果公司终止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合同,员工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员工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员工就必须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又跟其他公司有雇佣关系,这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工作,或者公司指出来后,他不肯纠正的。

劳动者运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趁对方处境不利,导致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依据劳动者应获得的报酬核算,涵盖计时报酬或计件报酬,以及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等现金收益。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则按当地最低收入水平核算。若劳动者工作时长不足十二个月,则按实际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平均收入。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若派遣机构由其关联方投资或合作创建,且向该关联方或其下属机构输送员工,此种情形即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劳务派遣机构类型。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所述的责任,保障派遣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条 劳务输出组织不可以借助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身份聘用被输送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务中介组织或被输送的工人依法结束、停止工作协议的报酬,按照工作协议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款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劳务中介组织错误结束或者停止派遣员工的工作合同关系时,按照工作合同法规四十八条的条款来实施。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果企业不遵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制作员工登记簿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如果超过了改正期限,劳动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处以两千元到两万元之间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如果雇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应每月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或赔偿金却未支付,劳动管理部门应责令雇主补发。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用工单位不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会要求其纠正;如果情况比较恶劣,会按照每位派遣员工1000到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如果对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要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对违背劳动合同法及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控告或检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条款来执行相应措施。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合同、调整合同内容、结束合同效力或终止合同关系时出现矛盾,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来执行裁决。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包含六个章节。用人单位须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通常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向员工支付相应补偿。即便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劳动者基本权利依然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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