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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四套
【案例一】
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申请,将8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股东张某也一同这么做。工商局依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发10号公函给工商局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后发现验资报告存在涂改变造嫌疑从而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张某得知此事后;也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王某、张某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关于此事的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报告的内容是关于此事的情况,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召开协调会依据的是公安局的报告,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形成的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工商局依据市政府要求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为,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依据上述立法精神制定,进一步明确其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方面,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的具体措施,从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方面,针对性提出相关具体措施,从保障措施方面,也提出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 在材料一当中,王某以及张某有没有构成虚报注册资本从而骗取公司登记的那种行为呢,对于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之前就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又该怎么样去认定呢?
2.在材料一当中,市政府是不是能够借助会议纪要的形式,去要求工商局把原来作出的处罚决定给撤销掉呢?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 把材料一以及材料二相结合,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来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含有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法理透析】

本题的前三问,考查的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四问,需要结合《公司法》修改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作答。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于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之际,运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借此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工商局展开调查,发觉验资报告存有涂改变造之嫌疑,王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张某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由工商局作出的20号处罚决定,在其作出之前存在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此行为属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一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其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其三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四为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市政府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从合法行政的角度来看,3号那次会议所作的决定,其形成的过程违背了“法律优先”里面“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具备合法性”这样的原则。
从程序正当角度:违反了法定程序。
从诚实守信这个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来了20号处罚决定,可是后来又把这个决定给废除了,进而采取新的处罚决定,如此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3.工商局作出25号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话,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得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依据此情形能够知道,适用于听证程序的条件存在着:行政机关即将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会进而做出吊销许可证的相关决定,行政机关还会作出吊销执照或者执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听证要求之后,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组织。此案件里,25号处罚决定所包含的内容为“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的相关规定,工商局当在作出这类处罚决定以前,先行履行“告知原野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一程序,原野公司于被告知此项权利之后,其具备选择是否要求工商局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是原野公司要求工商局举行听证的话,那么工商局理应组织听证。
4.考生可以以行政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别进行阐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合法行政原则,它体现为合理行政原则,还包含程序正当原则,且融入高效便民原则,在其中诚实守信原则得以体现,同时贯穿着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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