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公务员辞退公告引热议:连续旷工15日是否合规?法律专家深度解析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1-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作者|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即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的公务员局发布了一则辞退公告,声称该区公务员唐某某因连续旷工的天数超过了15个工作日,所以依法被予以辞退。而这则外表看似平常的通报,引发公众关注的要点又在于,该公告还郑重声明“鉴于无法跟本人取得联系,故而采取公告的形式来送达辞退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始计算的60日内,要是逾期还未到单位去领取辞退通知书的,那就视作送达。要是对辞退这个决定不服气的话,可以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申诉”。

图源:《永州日报》数字报

辞退公告和限期返岗是否是对公务员的轻纵?

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来讲,接连旷工超出15日,确实是属于该法第88条所规定的公务员被辞退的事由。除了连续旷工超过15日这种情况之外,公务员能够被辞退的法定事由还涵盖: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却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在年度考核当中,连续两年被判定为不称职的;无法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诸如此类。

相应于此,《公务员法》并未对于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决定的送达程序予以规定,不过原则上应该首先送达给本人,要是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话,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法律常规的处理方式,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则辞退公告实际上并没有明显的能够被指摘的地方。

但能够理解的是,因它首先表明该公务员已连续旷工超过15日 ,之后又指出因无法联系到公务员本人 ,所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故而,许多公众都觉得,公职机关在对公务员的管理方面明显采取了比私营单位更宽容放纵的态度 ,以至于辞退公告看上去好像都在拼命挽留该名公职人员 ,即所谓用尽了所有办法最后才将其公告辞退 。

因何会引公众前述联想呢,缘由是此前,甘肃有一国企煤矿分公司,于当地媒体发布启事,称本公司职工赵某等 61 人,无故多次,或长期旷工未上班,要求此 61 人,自启事登报之日起 15 日内,限期返回单位,且保证出勤正常,若逾期未到,该公司将依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更早之前,吉林有一国企发布了“限期返岗”通告,通告里还这样讲,这家单位存在一些人,早在2008年的时候就已经离岗了,一直到通告发布的时候,时间跨度长达16年之久,在这份通告当中,该国企同样没有直接就把长期脱岗的人员辞退或者开除,仅仅只是要求这些人员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岗。

若把上述辞退公告,与限期返岗通告,以及私营公司针对员工旷工的处理相比较,当然极易得出对违规公职人员过度从轻放纵的印象。故而有媒体径直评论,对于公职人员,以及国企高校的工作人员,倘若其长时间脱离岗位,“不拖拖拉拉,不呼喊‘你赶快回来’,直接予以开除了事”,理应成为处理的典范。

上述这般处理,表面看着手段好似雷霆万钧、态度极为鲜明,而且这也契合公众针对公职机关理应严格管理公务员的那种期待当中包含的要求,然而却并不契合法治的那些基本要求。就算公务人员跟普通人比起来要去承担更高的道德方面的义务以及法律方面的义务,可是其和行政机关之间依旧是属于法律关系;其面对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义务,同样也是享有权利的。

细致到公职关系的成立以及消灭方面,《公务员法》也清晰表明,公务员拥有“并非因为法定的事由、不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就不会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受到处分”的权利。所以呢,就算行政机关鉴于公职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对其进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依旧得履行通知公务员本人、倾听其陈述以及申辩的责任,尊重其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刻意去克服那种传统观念,那种把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之间看作是特别权力关系的观念,那种觉得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之后就要牺牲掉自己所有基本权利以及独立人格的观念,那种还认为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要恪守特别牺牲义务的观念。所以,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言,既不能因为这个人处于较低地位就对其权利维护有所亏欠,当然也不能因为这个人看似处于较高地位就刻意去减少对其权利的维护,依法平等对待始终都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写到这儿的时候,回想一下在课堂之上讲述《公务员法》之际,总是会提到的那么一个条文即,属于《公务员法》里边的第95条 。该条规定,要是公务员对于处分,或者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又或者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免职,就连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没被批准等这些人事处理表示不服的话,“能够自知道这个人事处理之日开始计算,在三十日之内向原来那个处理机关去申请复核 ;要是对复核结果不服的,那么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在十五日内,依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这个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去提出申诉 ;还能够不经过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旦将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加以对比,就会发觉,要是公民已然具备公务员身份,那么其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从而对行政机关采取复核与申诉只能成为唯一选项却不再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较于复议诉讼,复核和申诉仅仅属于内部救济程序,不但处理机关不具备中立性,而且其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难以和外部法律救济程序相比较。

所以,从这个角度去看,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并没有完全达成,觉得公务员与行政机关存在特别的人身依附以及隶属关系,还得有特别牺牲以及特别服从,甚至取消其法律救济的资格,而用内部救济的观念来替代,并且这种观念仍旧牢固确定在《公务员法》里。所以,从内部行政法治化的角度来讲,虽然行政机关对公职人员确实需要严格管理,但是这种严格管理也不能把彻底牺牲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以及程序保障当作前提条件。

舆论为何对长期脱岗的公职人员格外无法容忍?

不仅公务员,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会因为当事人身份存在差异,就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进行不一样的处理,这是法治应有的意义。然而,公众以及媒体对于长期脱岗的公职人员,展现出格外的苛刻指责以及无法忍受的态度,同样是有其社会背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新_公务员旷工辞退公告_公务员长期脱岗处理方式

在咱们国人的看法里,公务员的工作向来都是算作稳定的那种铁饭碗,它的薪资回报可能是有限的,然而“稳定”可是它跟私营单位工作的关键不同之处。特别是在过去的好几年当中,随着经济发展趋势的慢慢变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士选择去考公、考编,“宇宙的尽头就是编制”居然成了年轻人们的择业信念。国家统计局的官网所呈现的数据也表明,仅仅在2024年,全国考公的报考人数就多达303万人,这样的一个数字毫无疑问地体现出了在不确定性日益增强的时代大背景下,公务员职位对于普通人的巨大吸引。

既然那些已经成功“上岸”的人得到了这般稳定的“铁饭碗”,不用再担忧仅仅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就会面临失业的风险,还享受到了所有公职工作所带来的社会荣誉以及稳定红利,那么公职人员就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而占据着编制却不在岗从业,甚至长时间脱岗乃至领取空饷,无疑是在侵占公共资源,也是对纳税人资金的无故浪费。

处在这样的背景情况之下,把对那些长期告别岗位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理,甚至是以推行更高标准以及更快节奏的处置方式来对待,同样能够被理解成这是在维护公职工作原本应当具备的良好公共形象呀。

然而,鉴于《公务员法》已然针对长期脱岗的公职人员该怎么处理给出了规定,那就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哪怕这些公职人员没有履行其公职义务,甚至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旧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上述辞职公告被爆出之后,有评论讲,好多私营公司在日常管理里施行极其严苛的规定,像迟到或是早退1小时就被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便被视作旷工一天,全月累计旷工6天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公职工作的社会评价更高且稳定性更强,所以就应该执行和私营公司同样严苛的管理。

此观点,忽略、无视了这么个事实:公务员的公职关系是由《公务员法》予以调整的,然而私人雇佣关系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进行调整的;再者讲,就算是私营公司,受雇者的权利也是一样会受到劳动法保障的,其工作权可不是私营单位能够随意处置的东西,甚至就连网友所列举的情况,像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就会被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就会被视作旷工一天,全月累计旷工6天便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仍旧存在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检视的空间。

法律如何处理公务员长期脱岗的问题?

针对公职人员存在的长期脱岗这种情况,近年来国家已然开始开展力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集中式治理 。

比如在2025年9月的时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相关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也发布了相关意见。中央编办同样发布了相关意见。财政部也发布了相关意见。这些意见共同构成了《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针对这样一些情况,包括有人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却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然而却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还有人因为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旷工等原因,按照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可此人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属于“吃空饷”的情况。对于这些“吃空饷”者,要严格地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及时地核查处理。不仅要对违纪违规者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这样的方式,从而对公职人员长期脱岗和吃空饷的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除了加强针对长期处于脱岗状态以及存在吃空饷现象的监督监管以外,近些年来,从中央一级机关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均传达出了精简人员编制的信号。

比如说今年4月,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十大案例,其中提到,在省直层面,除了学校和医院之外,事业单位精简比例达到60.7%,有16名以下科级和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以及137个“空壳单位”被撤销,事业编制精简了46.9%,厅级领导职数精简9.3%,初级领导职数精简25.5%。

以下是改写后的句子:精简编制的这种趋势表明了一种情况,在经济发展趋势整体处于放缓的这种大背景之下,公众没办法容忍那种脱离于社会的“清闲工作加上稳定福利”已然事实,行政机关针对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尽职履责方面的要求,因为公务员的岗位和公共财政有着关联,所以就一定要“在其位谋其政”。

总体来说,舆论针对长期脱岗人员所产生的那种激烈情绪,体现出的是公众对于更加公平社会规则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这不只指的公职人员认真尽职履行职责,还囊括了对于凭借社会身份就享有不同待遇这一传统观念的明确反对。

但是,在破除旧规则、确立新规则时,法律身为应慎重坚守的界限以及指针,就算是针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予以处理,也应当在法治的框架范围之内开展。要是突破法治的边界,那么即便构想再美好,或许随意就会演变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以及对稳定秩序的破坏,这一情况适用于道德存在亏欠的违法犯罪之人,同样对那些严重违背公众信赖以及期待的公职人员适用。

“法治理想国” 是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发起,由教师赵宏发起,由教师李红勃发起,还由教师罗翔共同发起 。

主编|萧轶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