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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遇瓶颈,体制待完善、绩效待提高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面临的瓶颈

(一)缺乏相对统一有效的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制

眼下,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制机制是,以分散化的不同行政区域管理控制作为主导,缺少强制化、市场化、自主化综合协同控制措施,制度模式里,环保以被动保护模式为主,粗放型管理特质显著,致使环保投入绩效较低。尽管环境保护投资持续增加,然而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气,以及生活污水等排放的绝对量同样显著增加,治污绩效等候提升。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事宜以及环境保护工作,还有资源使用方面的价格、财税、金融、保险等经济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去发展;经济发展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综合决策机制,有待于健全起来;部分主体依旧存在着“重发展轻环保”这样的现象;基层环境管理能力比较薄弱;跨区域、跨界的污染事件也在渐渐增多;资源与环境已然成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现有的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模式,无法适应长三角统一发展要求,在环境管理方面,“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现象颇为严重,这影响了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管理的综合效能。怎样建立与长三角工业企业众多、污染源分散状况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是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工作的关键工作之一。环保投入绩效有待通过协同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得以提高。

(二)缺乏长三角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

对于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而言,要依据长三角环境质量标准去评价环境质量,按照污染分布状况,追踪探寻污染源,以此为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外,还要获取长三角区域的环境监测、环境信息以及环境数据,这些能精准、及时且全面地反映长三角环境质量的现有状况以及发展趋向,进而为长三角生态环境管理、污染源把控、环境规划等供给科学依据。所以,要求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以及环境数据,能够契合现实的需求,从内容信息的广度层面以及质量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证,以此助力环境综合决策,这就得借助大规模的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举措,还有区域化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然而当下长三角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之时,欠缺立体、即时的治理框架以及信息公开机制,面对长三角环境危机,就难以避免地会力不从心,并且进行低效应对。只有借助开展长三角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借助“互联网 + 绿色生态”模式,推进互联网跟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以及信息发布系统,构建覆盖长三角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达成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以及开放共享,以此确保长三角环境治理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三)缺乏区域性的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风险预防机制

长三角各个行政区,在地理位置这儿,处于不一样的位置,再者自然资源禀赋方面是不同的,环境容量上面也处在各异状况,所处的环境风险接收和输送的地位也是有差别的,所以呢,各行政区在制定产业规划时比较独立,在搞环境功能区划的时候比较独立,划定环境目标的时候同样比较独立,在地方经济发展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之间普遍存在竞争。在“重经济,轻环保”这种指导思想之下,地方政府为了充实地方财政,不顾区域环保规划就争先去上项目的情形到处都是,导致了产业布局混乱,还造成了产业结构趋同等现象。其中,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增长,对重污染产业的安排缺少通盘考量以及整体规划,这成为了致使跨界环境污染的关键缘由,没能构建起生态环境风险协同治理的局面,而且彼此间的跨界环境污染状况颇为严重。这种状况,在进行跨界水污染以及大气污染的环境风险治理期间表现极为明显,举例来说,大气排放标准的设定,污水排放标准的确定,针对污染严重企业的消减所达成的相关标准常常不一致,甚至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下游地区在跨界区域设有饮用水源取水口,然而上游地区却在跨界区域建设化工企业集聚区,进而致使下游地区乃至整个流域的水环境安全面临严重的风险隐患。因而,由于缺少相应制度机制的约束,基于成本转嫁的社会心理,会采取独立化行动,会尽力摆脱自身责任,会把难以界定的跨界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治理成本进行转移,以此降低本地区环境风险预防和治理的成本,结果未能形成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格局。

(四)缺乏区域生态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长三角生态环境要素具有紧密联系,存在荣损相依的情况,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极为重要,然而当下长三角缺少生态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缺少针对环境紧急事件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个地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没能有机整合到长三角区域常规管理体制当中,缺少一个具备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以及常设危机管理区域性综合协调部门;缺少日常的长三角区域污染事故处理演习工作,这可能会致使长三角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降低;没能开展好长三角突发环境事件传播的信息公开工作,难以对长三角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识别,也无法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发送与接收,容易引发大规模社会恐慌;目前同样没能编制长三角环境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难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无法提高应对涉及长三角的环境污染紧急事件。

(五)长三角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而造成就业等方面的社会压力,并且加大了环境治理以及生态保护的压力。

长三角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升级,是推动长三角工业化发展的关键动力源头,这其中涵盖了三次产业相互之间的结构调整,还包括制造业内部以及服务业内部的调整与升级,产业发展会从资源驱动朝着创新驱动进行转变,经济增长会转而更多地依赖技术进步还有人力资本投入。然而,依据国际上工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当工业处于升级以及发展阶段时,存在致使就业需求短暂减少的可能性,比如说,工业部门能源消耗降低,部分落后产业被关停或合并,与之相关的就业便有减少的可能,同样,即便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形下,要是减少能源投入,也可能致使多个行业、多个部门出现就业岗位损失,经济形势虽说长期是向好状况,且当然对长三角环境治理有益,可是鉴于短期内对就业产生负面作用,却加重了长三角环境治理的压力,并且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急切需要长三角相关主体在特殊时期能够拿出科学的对策来缓解就业压力,平稳度过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平稳朝着生态文明时代迈进并过渡。

(六)缺乏区域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

首先,于国家立法层面,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缺乏协调,进而造成效力不明,因而难以对区域的环境协同保护发挥重要作用。在现有的法律状况下,未能形成协调一致的体系,存在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却缺乏分工的情况,效力层次也难以说清是清晰的,如此一来,造成了跨界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依据模糊且不统一,甚至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其次,在地方立法这一层面,适用于长三角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少,难以针对跨界环境污染实现合作治理,仅在某些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能全方位地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予以保护,操作性欠佳,难以对长三角现有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展开有效的调整与规范,呈现出颇为明显的局限性。

二、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战略路径

(一)深化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管理模式

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管理模式涉及“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权限方面协同发挥,其核心是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治理权限的运行过程,要解决那“跨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的启动机制,以及解决方案运行机制,确保不同省市是以“长三角一体化”观念对待本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而非以“以邻为壑”观念,是以“如鲠在喉”心态对待非本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而非“不痛不痒”心态。

在国外,针对此情况,存在着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模式是,自上而下去进行,借助纵向管理的方式,强制性地针对不同区域主体规定相应义务,借此要求各个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服从统一的行政指令,还用此方式对区域生态环境展开达标管理;另一种模式是平行模式,也就是各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去展开平等协商,运用联席会议这种协商方法达成治污协议,不同主体针对该协议予以承诺,并且自愿去遵守。前一种治理模式,不可躲避地再度坠入“政府理性”的误区,甚至有可能产生行政命令妨害客观规律的负面效应;后一种治理模式,毫无疑问能够展现主体的自发性以及主动性,意即不同的主体在自主治理原则下,凭借评估自身真实状况,去踊跃地达成和完成协议所规定的目标。这跟哈耶克所倡导自发秩序的实现相类似,能够在公民追逐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甚而彼此相互抵触的个人目标之际,构建起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序列,并且推动生态文明的持续迈进。可这样改:然而,若要于长三角区域达成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自发秩序,那势必就会存有一番各方博弈的进程,也就是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共性之事,以及“三省一市”的个性之事该以怎样的方式提出,又该通过何种办法解决呢?首先,依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能选择由自身率先主动承担较多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义务,可如此一来便会致使自身利益受损,并且其他主体不见得就会跟着治理。毕竟,要是个体处在只能借由集体行动方能获取某种公共物品的状况下,理性的个人依旧存有不付出努力从而得到部分公共产品份额的侥幸心态,这种侥幸心态的泛滥同样致使集体行动遭遇困境,只有每个人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所有人才会由此受益;其二,各方也能够选择明确指出不同省市在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欠缺之处,并且依照区域设定的目标要求相关省市完成相应的治理工作,如此很可能使对方利益遭受损害,而且极有可能导致以平等合作为核心的协商会议破裂。当此之时,挑选出恰当适宜的管理模式,就变成了促使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得以顺利施行的最为关键重要的首要突破口。于此情此景之下,以笔者个人观之,在协商会议制度范畴以内的轮值省模式,能够切实有效地冲破这种因利益选择带来的困窘局面,于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问题的提出以及解决方面,更具优势便利。就拿长三角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这个事例来说,大气环流具备呈现出周期性的客观存在的规律特点,在某一个固定不变的周期时间段之内,部分省市会转而变为污染这个情况当中的主要受害者,而在同一年度的另外一个周期阶段里,这些部分省市却又摇身一变成为了施害者,如此这般,周而复始,循环不停,往复不穷。协商会议制度所采用的轮值省模式,是让受到大气污染影响最为严重突出的主体,在特定的时间段范围之内,成为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权力得以运行的主导操纵者,成为污染议题的提出发起者,并且还能够引领引导议题方案的解决处理。在此模式当中,每一个主体均可把自身遭遇的大气污染问题清晰提出,还能要求协商联席会议展开研究并加以解决,以此保障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又防止了那种“你好我好”的一团和气状况难以被打破,在维护平等协商会议架构持续存在的情形下把问题暴露并解决掉,最大程度地确保长三角大气污染管理的公平与公正。

(二)解决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管理架构设计问题

管理架构的设计对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中主体作用的合理发挥有决定作用,资金作用的合理发挥也受其决定,技术等要素作用的合理发挥同样由其决定。要是能选科学合理的架构设计,那么不同省市的主观能动性就能得以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也能发挥,技术的促进作用也会得以发挥。按照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实践要求,管理架构可以设立的核心部门有动议组,还有技术组,再有资金组。动议组主要干的事儿是,负责跟相关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议题有关的提出以及讨论,把长三角的生态环境容量弄明确,给不同省市的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合理分配,将跨区域污染的解决方案搞清楚,针对不同省市的重要生态环境污染个性问题展开研讨,并且给出解决途径。技术组主要负责的是,在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进程当中,针对跨区域大气污染以及水污染的原因、过程还有结果作出客观的解释说明,这有助于从客观层面界定三省一市相关的生态环境污染贡献度。技术组,针对不一样污染开展减排、治理,要去做技术研究,还要进行技术选择,接着提出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治理它的技术援助方案,彼此互通有无,一起共同攻关,如此这般有利于运用“预防为主”这个切入点去分析问题,再处理好长三角生态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相关事宜;资金组主要思考,从经济利益这个视角出发,把三省一市联合起来,凭借利益所产生的激励效应,推动三省一市遵循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框架。资金组最为关键的作用是设立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治理公共基金。在公共基金组成进程里,资金组需依据公平公正原则与生态环境污染贡献比例标准,确定三省一市所承担的相应比例,还要负责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治理公共基金的搜集,以及资金的合理运作,在动议组与技术组协助下,确定长三角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治理中,哪些事务属于应遵从公共治理原则的公共事务,哪些业务属于应依照“损害生态环境者付费”原则由各省市单独负责的业务,并且挑选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予以治理。

(三)要解决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信息管理平台构建

因为长三角的生态环境是典型的生态公共产品原因,所以长三角生态破坏方面,产生的原因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污染方面产生情形信息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污染现状,发展趋势信息要向公众公开,治理程度等方面的信息也都得向社会公开。公众拥有实时动态了解长三角态的环境破坏产生情形的权利,了解环境污染产生情形的权利可知基本情况知晓具体状况。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限度之内,长三角方面全体生态破坏一切行为要放在民众公开监督之下,有关环境污染所有不同情形行为都在公开监督下将违规排放等行为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野范围之内。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其过程同样得在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开展,公众有权知晓长三角生态破坏状况、环境污染状况以及相关治理内容。要达成这一目的,就得借助“互联网 +”,设立专门的平台,此平台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涵盖长三角大气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信息管理等方面。三省一市得把涉及生态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的所有固定污染源,依照位置基准在这个信息平台公开;把涉及环境污染的所有移动污染源,按照区域基准在这个信息平台公开;而且每个污染源都要将自身每日所产生的污染物在相应的位置地跟区域范围予以公开。身为环境保护机关依据属地主义有责任把本地的污染源和生态破坏状况在信息管理平台公开之际,也有责任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实时地公开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强化公众对于生态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的监督作用,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开放性,具备实时性,具备互动性,即公众拥有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的权利,公众拥有了解环境污染源的权利,同时公众能够把未在信息平台上公开的生态环境污染源,借助申请的形式标注在该信息平台上,企业或者环境保护管理机关负有满足公众公开此环境污染源需求的义务,确保在公众监督之下,达成长三角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源的全面披露。这样,全面公开生态环境污染源,彻底公布生态环境质量,从而让公众不仅知晓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的“表象”,还能明白生态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本质”,唯有如此才对长三角生态环境质量的标本兼治有益。只有将三省一市所有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源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才利于探寻长三角生态环境破坏与污染问题的根源,才利于解决长三角生态环境问题,这也是实现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巨大效力的起始点。做到使自己意念真诚的人,要先获得知识,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信息管理平台的搭建同样是三省一市真心实意程度的最佳展现,缺乏公开的信息平台,也许会因信息不匹配进而酿成各方之间的不信任感觉,致使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实际运行能力大幅降低。

(四)解决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管理效果评估问题

三省一市联席会议,以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途径,共同处理生态环境问题,这属于一种松散的联合体治理,具备浓厚的自治与市场色彩,它既不同于珠三角生态环境的治理,又不同于京津冀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原因在于珠三角和京津冀更存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珠三角大体上是属于广东省的那种“一省”治理模式,治理举措的施行会依据治理成效的不同差异化,由广东省政府作出相应的调整,京津冀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那种“国”之治理形式,各类产业布局以及污染源的分布能够依照生态环境的规律予以调整,让产业布局去适配生态环境容量的运用规律以及环境自身所具备的自然规律。与之相比,长三角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在管理体制的推行方面,无疑是具有先天不足的,也就是说,协同发展措施制定完成之后,可能会出现自主遵守不够的情况,或者各方虽已遵守了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举措,然而治理效果却依旧不理想,如此便产生了相应的如何持续跟进措施,以及如何持续对各方进行督促的难题。这一切均涉及对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行为评价问题。站在本区域受害的角度上去指责其他区域情况是很容易引发矛盾的,要是没有站在本区域的立场上出现的话,那时会有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么一种念头,这样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公地的悲剧”。所以在管理体制当中就需要引进权威的独立第三方了,此独立第三方是要对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具体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目的用以进一步评价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执行性。独立第三方所作出的结论得具备客观性以及中立性,从而让三省一市能够心服口服。让第三方来对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成效实施评估,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省市作出的承诺以及采取的措施开展评估,进行评估的目标不是去追究责任,而是要去探究没能达成目的的缘由,分辨清楚究竟是隶属于经济、技术等客观范畴的原因,还是属于懈怠行使、不愿意有所作为等主观范畴的原因。倘若属于主观方面的因素,那么就需求借助督促或者进一步展开协商,甚至是采用诉诸公益诉讼的途径来促使其予以完成呢;要是属于客观要素所带来的影响,那么或许就需要降低事前协商的目标,进而对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举措加以调整,又或者是以进行遵约援助的方式来协助相关省市达成协同发展的目标哟。

(五)构建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机制体系

事前针对开发以及利用长三角环境行为时所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此来避免、消除可能带来的对长三角生态环境的损害,构建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系列制度。要强化长三角生态环境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其是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以及长三角发展布局的重要依据,还是长三角用以避免生态环境质量恶化进而走向良好发展的首要预防性机制。该机制同长三角环境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等基础性规划相融合,进而建立起生态空间、生态质量规划体系,以此贯彻实施环境优先的原则以及功能提升的目标,还是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要构建长三角生态红线保护机制,生态红线是预防长三角生态安全出现危机的重要预防性机制,长三角生态红线保护制度需依照“风险预防、保住底线、兼顾发展”的基本准则,经由辨识生态价值较高、生态系统比较敏感且具有关键生态功能的区域,实施分类管理与控制,严格生态准入,强化生态监管,推行生态补偿,恢复并改善长三角特殊地域、特别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有效保障重要生态区域和环境要素的基本功能,是避免人为活动对生态安全造成干扰的有效办法和制度。最后,需构建契合长三角特色的统一环境标准制度,长三角环境标准制度乃构建长三角生态安全之物,是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之基,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准则。所以,长三角环境标准的制订要参考长三角既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要参照其在一定阶段的科学技术水平,还要考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于符合国家标准当中,制定符合长三角特色的统一环境标准制度。

(六)强化解决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通过借助科技力量,去大力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要知道,环境问题这一事情的解决,最终是得依靠科学技术才行的。长三角地区在科技创新层面,其具备雄厚的实力。应当充分地去发挥各区域所拥有的科研优势以及特色之处,然后结合各自优势领域,展开分工合作。要着重在涉及饮用水安全、关于大气污染输送规律的研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以及尾气净化等这些和人们生活质量相关的层面,取得一定的突破。应当还要尽力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这方面进行研究,在污泥无害化领域开展研究,针对垃圾堆肥展开钻研,对垃圾焚烧予以研究,致力于土壤修复方面的研究,在废气脱硝上进行探索,在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范畴开展研究,针对风险预警与应急进行研究,对有机毒物监测与防治加以研究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能够开展针对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的研究攻关,以及针对灰霾天气的研究攻关等。

将治理与善治思想引入并运用至区域公共管理层面,便形成了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运行机制,区域治理需构建合作的联合治理模式,设置科学管理平台,运用并动员社会及非政府组织力量。这一过程要在充分尊重鼓励公众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区域宏观解决方案构建以及微观问题集中应对的集体协商,长三角的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还有生态环境要素的流动性,使得三省一市在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治理上必然要紧密配合、相互协助。为了让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发展迈向“长效化”以及“强效化”,一定要于问题的提出方面,设置合理的管理机制,还要于问题的解决方面,设置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且要在效果评估上,设置合理的管理机制。

(撰稿:张翼飞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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