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传,二十八岁的王女士在年初的时候进入了大连的一家公司任职,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四月十三日,王女士发觉自己怀有身孕了,便主动向领导告知此事,还宣称产假期间自己也能够持续工作,然而领导却表明要将她辞退。
该公司做的是否正确,法律早就有了定论。依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要是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并不成立,这个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关系是属于正常劳动关系当中的一部分,试用期员工能够享受到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权益。而按照《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许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够因为女职工怀孕,以及生育,还有哺乳这种情况,就去降低其工资,并且予以辞退,甚至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王女士所在的公司已然涉嫌违法。
能这么讲,我国针对女性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然越来越完善,不管是向工会寻求帮助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都能马上获得回应。之前,石家庄有一家银行作出规定,女职工生育得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是没被批准,就得进行医学流产或者接受处分。在工会参与进来后,这一奇怪规定马上就被废止了,权益受侵害的女职工的工作以及待遇也得以恢复。
同类的例子存在着好多,那些不向职场歧视低头、坚决维权的勇敢型女性,不但为自身讨回了应得权益,还激励了无数碰到不公的职场女性摒弃沉默与隐忍,靠着法律去争取权利,这属于现代职场女性个人权利觉悟的苏醒,是极大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恰恰是她们的付出,更守法文明这种职场环境才慢慢地构建而成,她们理所当然值得社会的认可与赞扬。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类似的新闻被报道出来之后,网络上总会有这样一批言论出现,比如说:“刚刚开始工作就怀有身孕,这难道不是打算无所作为、混日子的表现吗?”“要是企业不把这样的员工辞退掉,那肯定会亏损惨重的”“试用期本来就是公司挑选合适人员的阶段,要是员工怀孕了,不辞退她还能辞退其他人吗?”。
客观来讲,不能排除存在少数女性怀有自已细腻隐晦的想法,可是在当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强弱态势对比显著、员工维护权益依旧颇为困难的状况下,是有充分的缘由去相信,大部分因怀孕而遭到辞退的女员工,还是属于利益遭受侵害的那一方。就算用人单位坚称自身有理有据,完全能够借助劳动仲裁或者诉诸法律等途径去讨回公正。
公共舆论应坚持的立场是,理解被辞退女职工的困境与委屈,支持她们去维权。退一步讲,哪怕没办法对其抱以理解和同情,也绝不能在毫无根据之地,胡乱猜测她们的动机,甚至还去污名化她们正当的维权举动。要清楚,你那一句靠脑补说出的话,就如同在刚失去工作的人心里撒了一把盐。
处在职场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亲身体验到歧视以及不公。去营造那种守法且有序的职场环境,促使用人单位跟员工在法律和平等的条件范畴内展开对话,这缺少不了每一位职场人的奋力付出。要是在事情还没有降临至自身头上的时候,只是在一旁冷眼相看甚至是对那些维权的人进行冷嘲热讽、肆意地羞辱,等到某一天,自己也遭遇到类似的对待之时,又该如何自处呢?
在职场里,将性别歧视、生育歧视予以消除,制度方面的约束已然变得越来越严格紧紧箍住。今年2月的时候,人社部、教育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通知,指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之时,在发布招聘信息之际,在招用人员的过程当中,均不得去询问妇女的婚育情况。这般针对育龄女员工的“暗”歧视都已经被舍弃掉,就如同王女士所遭遇的那般明目张胆的歧视,更是不存在被理解以及原谅的缘由。
要打击用人单位的各类不法行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需要法律与制度层面得以完善,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等机构进行严格监管,需要用人单位更加依照法律规范运作,需要女职工增强维权意识,而舆论场上不出现偏差、不失去焦点的声音,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不要让在职场遭受性别和生育歧视的女性,再次因为舆论歧视而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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