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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乱扣钱算旷工?劳动法这样保护你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盼望相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秉持“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选取好做法加以借鉴,对乱作为予以约束,持续探寻各方利益皆可有效兼顾的良好举措,使广大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获得更有力保障,令劳动关系双方能够更好地“同频共振”。

按照2月17日《工人日报》所做报道来说,当下我国现行的病假制度,主要是源自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通知以及意见,鉴于内容存在滞后情况,并且长期未曾进行调整等之类因素,在执行的进程当中面临着诸多挑战,一部分劳动者请病假存在困难的状况,一部分劳动者休病假之后工资被随意扣减。有专家提出建议,伴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应当适度提高标准,以此提升病假期间劳动者的待遇保障水平。

勿庸置疑的是,唯有劳动者处于身体健康的前提状况下,才可以更具成效、更为高效地去开展工作。劳动者倘若出现生病进而前往就医,或者离开岗位进行休养以此恢复身心健康,这属于人之常情,同样也是法定的权利。我国的宪法以及劳动法均明确表明,劳动者在患病之类的情形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帮助以及补偿,原劳动部所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在医疗期之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以及医疗待遇是按照有关规定来予以执行的。劳动者患病之后,一些用人单位表现出不予准假的行为,或者呈现出随意扣减工资的做法,这种行为不但跟这些规定的精神相互违背,而且还对劳动者的权益形成了侵害。

针对劳动者请假或患病休息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有些用人单位凭借用工自主权,制定了条件较为严苛且程序较为复杂的规定。具体而言,有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后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同时要提交来自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证明;有的把患病休息而无法上班认定为旷工,不仅扣减劳动者工资,甚至还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状况致使不少劳动者即便有病亦不敢请假,即便有病亦不好请假,进而引发了一些劳动纠纷,部分用人单位在因此受到处罚之后却依旧我行我素。

一些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患病请假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其一,或许是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存在问题。当下,好多用人单位为削减用工成本,在人员配置上常常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也就表明,要是有劳动者因病请假,极有能致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等产生空缺以及衔接问题。其二,也许是源于一种管理制度的威慑。要是请病假的条件与程序过于简单轻易,不排除会出现“泡病号”的情形,严苛的条件和程序能够让一些劳动者知难而退,从而减少请假的状况。而且,相关法律规定偏向原则化,进而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诸如是否批准请假、待遇如何处理等事项,拥有更多自行决定的权力,鉴于劳动者话语权处于较弱状态,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形下,部分企业有关病假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界限渐渐被模糊了。

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劳动监察部门不断整治相关违法之行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时常于相关裁决当中通过案例进行法律讲解、阐明法律理论。在劳动者法治意识渐渐增强、权益问题越发受到重视的当前情形下,一些用人单位着实不应该屡次触碰、跨越制度的“红线”,致使劳动者陷入“病假难以请、不敢请”这般尴尬的境地。

在现实情形当中,针对于劳动者所遭遇的上述那些困境,已经有一些地方探索出了一些能够破解的办法。譬如,经由医保部门针对“小病大处方”展开整治,部分用人单位所忧心的劳动者“小病大养”、虚构病情进而增加休养天数的情形,已越来越不存在操作的空间;针对一些劳动者急于看病但请假不及时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借助大数据行程比对证实了其真实性;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一些地方制订了标准,用以限制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空间;至于劳动者请假会致使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一些地方也正探索成本分担以及共担机制。

满怀期待,相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秉持“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去借鉴优良做法,抑制不良乱作为,持续不断地探寻各方利益均能有效顾及的良好举措、妥善办法,以使广大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更具保障,让劳动关系双方能够更好地“同频共振”。(评论员 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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