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它是劳动者与企业订立的,是劳动者与国家机关订立的,是劳动者与事业单位订立的,是劳动者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订立的,还是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订立的,用于明确彼此双方权利以及义务。
2.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里明确要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也得约定,还要约定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同样需要去约定,劳动报酬不得遗漏,社会保险也必须约定,劳动纪律也得在其中约着,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理所当然要约定,就连违反劳动合同者他应该负的责任也都得约定成条款。与此同时呢,两方当事人还能够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以内,去协商约定把其他内容给当作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例如试用期,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有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这种内容。
3.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相符的情况来讲,已然建立起了劳动关系,然而却没有在同一时间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理应从开始用工的那一日起,在1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订立具备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存在这样一些情形,会致使劳动合同终止,其一,劳动合同期满,其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其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去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再度续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不许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进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当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这个行为上,是不可以去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证件的。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7. 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试用期的上限是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加以设定的,具体为,要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处于3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这个范围,那么试用期是不可以超过1个月的,倘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在1年以上但不足3年此类情况下,试用期则不得超过2个月,而对于3年以上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不可以超过6个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中所作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依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出专项培训费用,且针对劳动者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之时,能够与该劳动者签订订立协议,并约定相应的服务期的情况。
8.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当中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是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有关法律给出的规定,劳动者能够跟用人单位去协商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符合法律所规定条件的情形下还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涵盖着: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作规定,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得提前三十日,并且是以书面形式去通知用人单位才行。而劳动者处在试用期内的话,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程序,劳动者如此去做是用不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去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然而,如果因为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约定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出现,那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让劳动者来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了这样的规定,存在着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劳动者能够通知用人单位去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其四,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而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存在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凭借着暴力、威胁亦或是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去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又或者用人单位进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进而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能够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能不辞而别吗?
劳动合同一旦依法签订便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定得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规定:“劳动者倘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要是正处于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自行离职且不辞而别,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里的规定,劳动者违背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当中的约定,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依据《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相关规定,对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的内容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明确规定特定的禁忌劳动范围,也就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禁止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同时禁止安排其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另一方面,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比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准降低其工资,同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中,将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界定为未成年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规定来看,不被允许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那样的劳动,还有其他被列为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用人单位需要针对未成年工定期展开健康检查。
1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不能就业?
按《劳动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所规定的,是禁止用人单位去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也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还是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要是违反了以上规定的,均要依法予以处罚,若触犯刑律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遇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类状况时,劳动者得赶紧先跟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要是协商没办法处理掉,那就能够借助下面这些法律途径去予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需要留意的是,得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3)借助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此情形又划分成三种状况,其一,针对于劳动纠纷的案件,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倘若存在任何一方对此不服气的状况,那么便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在经过仲裁之后各方都表示服从,当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以后,要是用人单位并不执行该裁决,职工则能够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其三,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遭遇拖欠工资等权益被侵害的状况时,绝对不可以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以及暴力等手段,务必要依靠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的话,一时冲动不仅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责任。
1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当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侵害了自身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时,便拥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权利。其中,能够投诉的事项涵盖了:
(1)作为对职工进行录用以及招聘时,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像招用童工这种行为,还有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以及扣押身份证件这类情况。
(2)用人单位违背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比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背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像安排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禁忌劳动,并且未对未成年工开展健康检查等。
(4)违反工作时间者,乃用人单位也,其于各类休息休假规定方面,情形众多,诸如存在超时加班加点之状况、有之强迫加班加点之动作、还有不依法安排着劳动者休假等行为。
(5)用人单位,其行为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比如说,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又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还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像规定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工伤责任由职工自负等情况。
(7)那由用人单位所做出的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其中涵盖诸如不是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样以及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类情况等。
(8)没有经过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的,属于非法用工的主体,违背了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背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比如说呈现虚假信息,进行违法乱收费之举,这种种表现各不相同。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违反于劳动能力鉴定之际所必备的规定,或者个人,违反劳动依据能力之时必须进行规定之时的鉴定。比如就有提供虚假的鉴定具体意见的情况,又或提供虚假的诊断证明情况,再或者存在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情况。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15.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应提供哪些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关于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处于劳动关系状态的证明,像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这类东西。
(3)投诉的文书,它是有着特定要求的,其中应当清楚地载明这样一些事项,首先是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同时还要有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再者,要明确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最后,要写明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4)如代理他人投诉,必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16.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当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下列劳动方面的争议时,是能够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出仲裁申请的: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有关工作时间引发的争议,关于休息休假产生的争议,涉及社会保险出现的争议,关乎福利方面的争议,因培训引发的争议,以及和劳动保护相关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7.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达成了关于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之类事项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所约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履行相应行为,劳动者能够拿着调解协议书依据法律规定向人名法院去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发出支付令。
北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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