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囊一:“工时制”要清楚!
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岗位适用何种工时制。
照着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来看,国家施行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八小时,而且平均每个星期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样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劳动者每个星期最少休息一日,这就是标准工时制。企业因为生产的特性没办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后,能够实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依据这些情况,我国的工时制分为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还有不定时工时制。
1.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倘若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之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其工资。2. 对于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那部分,会被视作延长工作时间,照此应当按照工资基数的150%来支付加班工资。3. 要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那就应当按照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 当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时,并不适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北京市有这样的规定,若劳动者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劳动者就没办法主张加班费。还有,若劳动者岗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就得按照工资基数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当用人单位在其他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就要看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有没有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要是超过了总标准工作时间,就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时应当按照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个情形之下,是不存在劳动者在休息日去加班时所应得的那200%工资的。
锦囊二:加班性质要区分!
要区分明白,究竟是法定节假日所进行的加班,还是休息日所开展的加班,它们适用不一样的计算标准。
依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休息日之时,若安排劳动者去工作,且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形下,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规据我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着(在2013年12月11日进行修订的情况)相关规定,一整年当中的法定节假日总共是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故上述11天属于法定节假日,要是劳动者加班,那么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除了上述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周末休息日以及调休的休息日,倘若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锦囊三:计算方法要掌握!
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依《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里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这意味着在折算日工资以及小时工资时,不会去除国家所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依照此情况,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如下:。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锦囊四:两个“注意”要知悉!
作为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费,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留意做好举证工作,劳动者若主张加班费,那么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当劳动者拥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却不予以提供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不利后果,用以证明加班的证据通常有考勤记录,还有加班审批单,以及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包括加班报销凭证,与领导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以及工友证明等,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换给用人单位了。用人单位一般掌控着管理方面劳动者是否加班的情况,以及详细的加班时间,还有加班时间的长短这类证据,若用人单位不提供,那么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进而推定为劳动者主张成立。
注意时效要求,这是其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起始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举措引起中断情况,包括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去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所以才中断,从中断发生时起始,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有其它意义正确的理由,当事人没办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去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就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那日起,仲裁时效期间接着计算。劳动关系存在期间,要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约束;然而,劳动关系终止的话,得以自劳动关系终止那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为加班费也算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是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提出,并且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那么加班费得不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国家规定不超额于八小时,且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也规定不超额于四十四小时,这便是国家所实行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于那些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其生产具有特定特点,而无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后,便可实施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其中的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需要依照下面所讲的标准,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高的工资报酬,这些情形如下:
(一)如果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时间,那么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数目的工资报酬。
(二)在休息日的时候,安排劳动者去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三)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那么支付的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的(一)。
第四十二条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去承担关于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然而,要是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却不提供,那么不利后果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当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于标准工作间之外进行工作时,就应当依据下述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当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之时,若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那么便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来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进行工作的情况,应当对其安排同等时间进行补休,要是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那么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来支付加班工资。
(三)于法定休假日开展工作的,理应依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给予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里,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那部分,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去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时,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付出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并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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