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第26条规定,妇女于经期时,受特殊保护,于孕期时,受特殊保护,于产期时,受特殊保护,于哺乳期时,受特殊保护。
2、规定在《劳动法》第29条第3项之中,女职工处于孕期的时候,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的时候,女职工处于哺乳期以内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可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可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
第63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即不准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承担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哺乳期被禁忌从事的别的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她们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还有夜班劳动也不可以安排。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4 条指出,不得于女职工怀孕期时,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在其产期降低基本工资,更不能是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并且不得在这些时期解除劳动合同。第 9 条表明,存在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于每班劳动时间之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有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时长为 30 分钟。若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便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进行使用,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所花费的时间,都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设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可以安排她去从事被国家规定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处于哺乳期时被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可以去延长她的劳动时长,在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安排她从事夜班方面的劳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26条规定,在妇女处于怀孕阶段的时候,在其生育期间,以及在其哺乳的这段时期之内,依据国家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能够享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并且还可以获取到帮助以及补偿。
5、除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处于孕期,处于产期,处于哺乳期内时,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届满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一直延续到医疗期已满,延续到孕期已满,延续到产期已满,延续到哺乳期满的时候为止。
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说明,除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不算,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时候,劳动者处于孕期的时候,劳动者处于产期的时候,以及劳动者处于哺乳期内的时候,当劳动合同的期限达到满期状态时,用人单位是不被允许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去延续,一直延续到医疗期期满的时候,一直延续到孕期期满的时候,一直延续到产期期满的时候,以及一直延续到哺乳期期满的时候才停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作出的规定呈现为这样的情况,即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所列举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以及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哺乳期应当是十二个月,也就是从婴儿出生的那一日开始计算,一直到年满一周岁。
哺乳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可随意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员工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是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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