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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查企业孕妇产假权益,劳动法福利别被坑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0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依浙江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浙工之家”所传消息, 近日之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总工会共同发出通知, 于全省范畴之内共同展开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下称专项执法行动)。

目标任务

更进一步地去贯彻以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着重聚焦于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依照法律履行监管职责, 对于突出矛盾进行排查并化解, 查处违法的案件, 纠正违法的行为, 调动起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营造出安全又健康、平等还和谐的劳动环境, 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专项执法行动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执法行动对象

各类存在的用人单位, 其中重点在于女职工数量相对较多的纺织行业、生产服装这类的制造业、化工领域、箱包制作行业、从事鞋子制造的行业、商业服务性质行业、金融领域行业以及在社会上受到较高度关注的高科技行业的企业。

(二)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遵守状况, 着重检查女职工产假的情况, 以及哺乳时间的相关情形, 还有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以及夜班劳动的状况, 此外是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情况。

2.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

3.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5.女职工产假待遇情况;

6.在女职工数量相对较多的用人单位之中, 存在着建立女职工卫生室的相关情况, 存在着建立孕妇休息室的相关情况, 存在着建立哺乳室等设施的相关情况。

7.女职工组织建设、心理健康维护的情况;

8.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情况;

9.其他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下面,一起来学习吧~

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所开展的特殊保护便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其涵盖多方面, 其一为女职工“四期”也就是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其二是孕妇、乳母被禁止加班加点以及不做夜班等情况, 其三是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其四是女性与男性拥有同等就业机会且同工同酬。(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修订版)》。

2.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时, 可享受产假98天, 除此之外还能再增加30天, 倘若出现难产情况, 产假会再增加15天, 要是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 产假便会增加15天。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能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则可享受产假42天。(此规定来自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那规定是, 用人单位会在每日的劳动时间之内, 给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要是女职工生育的是多胞胎, 那么每多哺乳1个婴儿, 每天就会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并且, 哺乳时间是会被算作劳动时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员, 其所在用人单位, 有没有可能去降低她们的工资, 或者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呢?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且未主动提出辞职, 或者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该女职工, 也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 若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会自动延长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劳动合同法》)

5.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在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而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 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纳生育保险费, 是职工应参加的, 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来做, 职工自身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法》)

7.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要是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那其职工就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当中未就业配偶依法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是从生育保险基金里支付的。(《社会保险法》)

8.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 应涵盖这些内容: 其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之劳动;接着, 是女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然后, 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之后, 是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妇科病普查;再后, 是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最后, 是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9.什么是工作场所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性别、婚育状况, 于招聘时区别对待, 录用时区别对待, 工作岗位安排时区别对待, 工资福利方面区别对待, 培训方面区别对待, 晋升方面区别对待, 工作时间方面区别对待, 工作条件方面区别对待, 社会保障方面区别对待,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区别对待, 以此损害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机会、待遇的行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修订版)》)

10.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招用的时候, 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 不能够以性别作为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 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1.何者为工作场所性骚扰, 我国针对预防以及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而订定出来的法律规定到底存在着一些什么, 法规又都有哪一些?

发生于工作进程途中、跟工作关联或出于工作衍生而来的性骚扰行径。政府部门 、企事业机构 、院校等单位本该施行恰当的预防举措 、受理投诉事宜 、开展调查处置等行动 , 防范并遏制凭借职权展开的性骚扰 ;于劳动场地之内 , 用人单位理应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2.职工如何参与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1)需参加学习以及培训, 要了解自身所拥有的相关权益, 得承诺不会去实施性骚扰行为, 要参与并且监督防治性骚扰机制的具体实施情况, 还应积极地同性骚扰行为展开斗争。(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修订版)》)

实施步骤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各地方需宣扬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所具备的重要意义, 推广相关地法律法规, 提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 强化女职工的维权意识, 与此同时, 要组织发动用人单位仔细地自查自纠, 对于存在的违背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地整改。

(二)进入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 此阶段的时间范围是从2021年9月21日起始, 一直持续到10月15日结束。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与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 工会等部门单位, 共同组建联合执法检查组, 针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状况, 展开全面排查, 尤其针对女职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用人单位, 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 对近年来曾出现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的用人单位, 进行重点检查。各地需建立检查工作之台账, 于检查进程里所发现的, 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以及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径, 要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展开查处。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会成立专班, 省卫生健康委也会成立专班, 省医保局同样会成立专班, 省总工会也将成立专班, 各专班选择合适时间, 会对部分地区展开相关实地调研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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