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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附正式生效时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2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宪法, 制定本法, 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并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第二条 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地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也就是以下统一称作用人单位的这些, 以及和它们构成劳动关系的那部分劳动者, 是适用于本法的, 这个很明确。

国家机关, 与那些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依照此项法律规则执行, 事业组织同样如此, 社会团体也是这般去做。

第三条 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具备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怀揣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持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身怀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应当要做到的, 提高职业技能也是劳动者需要达成的事项,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同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 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亦是劳动者不可忽视的要求。

第四条 用人单位得依照法律依规去建立以及完善规章制度, 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 并且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施行多样举措, 推动劳动就业得以促进, 助力职业教育实现发展, 拟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状况, 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协调劳动关系, 进而逐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 推动举办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 激励并且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还有发明创造, 表彰且奖励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 借由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或是另有其它种种形式, 进入参与民主管理的进程, 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宜, 跟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有这样一个部门, 它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它主管着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凭借推动经济跟社会发展, 营造就业条件, 拓展就业机会。

国家激励企业, 促使其在法律、行政法规所限定的范畴之中兴办产业, 或者推动事业组织开展拓展经营事务, 进而使得社会团体亦能够于此领域内增创就业机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当采取相应举措, 去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性机构, 进而为社会大众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就业的劳动者, 不会因为民族不一样, 不会因为种族有差异, 不会因为性别不相同, 不会因为宗教信仰存在区别, 从而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具备和男子等同的就业权利, 于录用职工之际, 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 不可以性别当作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拥有残疾状况的人员、属于少数民族身份的人员、已经退出现役状态的军人的就业情形, 倘若在法律、法规之中存在着特别的规定, 那么便依从那些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单位,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还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体育单位呢, 同样如此, 特种工艺单位亦是这般。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 明确双方义务的那个协议, 叫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以及更改劳动合同, 要依照平等且自愿、协商并一致的准则, 可不可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哟。

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订立之后, 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定得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任何效力的劳动合同, 自订立的那个时刻开始, 便没有具备法律的那种约束力。若确认劳动合同存在部分无效的这种情况, 要是不会对其余部分的效力产生影响, 那么其余的部分依旧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前款提到的,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 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 做出约定的针对就是其他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存在着有固定期限这种情况, 还有无固定期限这种情形, 另外还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的状况。

劳动的人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十年之上, 当事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要是劳动的人提出订立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就应当订立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的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限, 此试用期限最长的情形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 在劳动合同里, 当事人能够约定, 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当劳动合同期满之时, 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那个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际, 劳动合同便会即刻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下述情形之一存在于劳动者身上时,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存有下述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的,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需要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劳动者得了病, 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负伤等原因, 在医疗期结束之后, 既无法去从事原本的那份工作, 又不能够去从事用人单位另外特意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所对应的工作了。

(二)身为劳动者, 若无法胜任工作, 在经历培训之后, 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 可依旧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 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没法继续履行, 在当事人进行协商之后, 没办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 有那么一种情况, 就是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规定的整顿期间, 又或者其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并且确实有裁减人员的必要, 在这种情形下, 它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具体状况, 还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表达的意见, 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之后, 才能够实施裁减人员的举措。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进行人员裁减, 要是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 那么应当优先录用那些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要是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去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就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用人单位不准许依据本法的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患上职业病, 或者因为工作而负伤, 并且被认定为丧失了, 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了。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倘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而工会觉得不恰当, 那么工会便有权提出看法。要是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就有权要求再次处理;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 工会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第三十一条 身为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 理应提前三十日, 采用书面形式去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若存在下面这些属于其中之一的情形情况下的, 那么劳动者能够随时去通知用人单位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动作。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用人单位采用暴力的方式, 或者运用威胁的手段, 亦或是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手段而去强迫劳动。

(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 或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当中的职工一方和企业能够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诸多事项, 去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草案应该交由职工代表大会亦或是全体职工进行讨论并通过。

由工会代表职工去跟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是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之后, 是应当把它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从收到集体合同的文本开始计算, 在十五日之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的话, 那么这个集体合同就会马上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 若是依法签订的, 那么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备约束力。职工个人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之中, 劳动条件还有劳动报酬等标准, 不可以比集体合同的规定低。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施行工时制度, 此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八小时, 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 对于那些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 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 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因企业具备生产特点, 所以无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 能够实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要是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 在跟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之后, 是能够去延长工作时间的, 通常情况下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要是因为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证劳动者身体能够健康的条件之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个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这样的情形, 其中具有一个的, 将工作时间予以延长, 是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的限制的:

(一)碰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 遭遇意外事故, 或者由于别的一些原因, 给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带来危及, 这时是真切需要即刻展开紧急处理的。

(二)当生产设备出现故障, 交通运输线路出现故障, 公共设施出现故障, 且这些故障影响到生产以及公众利益, 而此时又必须要及时进行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出现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 用人单位需要依照下面所列出的标准, 去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报酬还要高的工资报酬:

(一)若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时间, 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在休息日的时候, 安排劳动者去工作, 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三)法定的, 休假日, 安排劳动者从事工作, 如果这样做了, 那么就要支付这些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对于连续工作达到一年以上的劳动者而言,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的办法是由国务院进行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经济发展作为基础, 工资水平会逐步得以提高。国家针对工资总量, 会实施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性以及经济效益状况,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 自行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水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推行最低工资保障这一制度 , 最低工资对应的具体标准 , 是由省 、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来予以规定的 , 之后还要上报给国务院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劳动者本人, 工资应以货币这种形式, 按月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被克扣, 或者被无故拖欠。

第五十一条 对于劳动者处于法定休假日这期间, 而且是在婚丧假期间, 还有就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去支付工资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得去建起来、完善那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严格依照国家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去执行, 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的教育, 以此防范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的情况, 进而减少职业危害带来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针对新建工程,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针对改建工程,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针对扩建工程,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供职单位务必要给予劳动者契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规定的劳动方面安全且卫生的相应条件, 以及必备的有防护功能的劳动用品, 针对那些从事存在职业损害风险作业的劳动者, 理应对其定期安排开展健康方面的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那些劳动者, 一定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而且还得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碰见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是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的;对于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这种行为来讲, 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 进行检举, 还有进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构建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与处理的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用人单位, 应当依据法律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里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实施统计, 开展报告, 并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不许安排女性职工去从事矿山里面的井下工作, 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以及从事其他被禁忌去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可以安排女性职工, 在例假期间, 去从事处于高处的作业、低温环境下的作业、冷水环境里的作业, 以及国家所规定的, 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第六十一条 怀孕期间, 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去从事国家规定的处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 不可以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间, 并且不能安排她们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许安排处于哺乳尚不足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 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作, 以及哺乳期禁忌去从事的别的劳动, 也不许安排她们延长作业时间以及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去矿工从事的井下工作, 去做有毒有害的活儿, 去干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作, 以及去做其他被禁忌而不能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借助各类道路, 运用种种举措, 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开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提升劳动者素质, 强化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与其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要将发展职业培训, 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当中, 同时, 鼓励并且支持具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呀以及个人, 去展开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需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要按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有计划地针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将职业分类予以确定, 针对规定的职业把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出来,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致力于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着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专门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以此让劳动者于年老之时, 在患病之际, 处于工伤状况下, 面临失业情形时, 遭遇生育情况中, 皆能够获取帮助以及得到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 与社会保险水平应当相互适应。

第七十二条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 其资金来源是依保险类型来确定的, 并且会逐步朝着实行社会统筹的方向发展。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而言, 他们都必定要依照法律规定去参加社会保险, 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来收支社会保险基金, 对其进行管理以及运营, 并且承担着让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进行监督,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予以监督,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 实施监督。

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其设立以及职能, 由法律予以规定, 同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职能, 同样是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国家鼓励, 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 为劳动者构建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工作, 进行公共福利设施的兴建举动, 给劳动者休息提供条件, 给劳动者休养提供条件, 给劳动者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对于用人单位跟劳动者所产生的劳动方面的争议, 当事人能够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去申请进行调解, 能够去申请仲裁, 能够提起诉讼, 还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把问题解决掉。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应对劳动争议予以解决, 需依据合法的原则, 公正的原则, 及时处理的原则, 凭借法律来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 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 若调解没有成功, 当事人当中有一方要求仲裁的话, 就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当事人当中的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 要是对仲裁的裁决有所不满, 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第八十条 于用人单位范围之内, 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十二条 那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 得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之内, 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而言, 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里面来作出。至于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情况, 当事人必定得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之中, 当事人要是对仲裁裁决抱有不服的态度, 那么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十五日期限之内, 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 既不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 此种语境之下, 另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权利, 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产生争议, 协商之后解决不成,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处理。

若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发争议, 当当事人通过协商无法成功解决时, 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 那么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以及级别高于县的各个层级的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展开监督检查工作, 并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备制止的权力, 同时还能够责令其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里级别以上各级别的人民政府劳动方面行政管理的部门, 那些监督检查的人员去执行公务的时候, 有着可以进入用人单位的权力, 去了解执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和情形, 去查看翻阅必要的资料, 并且还能够对劳动的场所开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在执行公务的时候, 必须要出示证件, 要秉持公正之心去执法, 并且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政府部门中, 县级以上各级的有关部门, 于各自职责范畴之内, 针对用人单位, 就其遵守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状况, 展开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按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遵循劳动法律、遵循法规的情形展开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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