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上海劳动法年假规定:员工能休几天?未休怎么算?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7-3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将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予以建立并维护, 促使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依据宪法, 制定出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存在, 这些被统称作用人单位, 它们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此法律规定。

劳动者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 劳动者与事业组织、劳动者与社会团体, 上述这些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拥有, 平等就业的权利, 还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能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需要达成劳动任务, 提升职业技能, 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循劳动纪律跟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 要依照法律,去建立, 并且完善规章制度, 以此保障劳动者, 能够享有劳动权利, 还要确保其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施行多种举措, 推动劳动就业, 助力职业教育发展, 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协调劳动关系, 一步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 开展劳动竞赛 , 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 激励并保护劳动者进行技术革新, 激励并保护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 表彰劳动模范, 奖励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 借由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又或者其他的形式, 去参与民主管理, 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工作,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主管, 且主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度借助推动经济以及社会进步, 营造就业条件, 拓展就业机会。

国家推行激励举措, 针对企业, 还有事业组织, 以及社会团体, 在法律、行政法规所限定的范畴之内, 去兴办产业, 或者拓展经营活动, 以此来增加就业机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措, 把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予以发展, 以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对不?

第十二条 其就业的劳动者, 不会在因民族存在差别, 以及种族有所差异, 既性别不尽相同, 且宗教信仰不一样的情况下, 而遭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具备和男子相同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之际, 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亦或是岗位之外, 不能以性别作为缘由去拒绝录用妇女, 也不可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在对于残疾人就业方面, 在对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方面, 在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方面, 如果法律、法规存在特别规定, 那么就要服从依照那些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单位, 以及特种工艺单位,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而且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那个协议, 叫做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制定以及更改劳动合同, 要依照平等且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准则, 绝不能够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所定下的规定。

劳动合同, 依照法律订立之后, 马上就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 一定要履行劳动合同, 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之际起便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劳务合同, 是无效的。要是认定一份劳务合同部分无效, 而此对其余部分效力并无影响, 那么其余部分依旧具备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前款那边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的劳动合同, 当事人能够去协商约定其他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划分成了有确定固定时间长度的期限, 不存在固定时间长度限定的期限, 以及以达成某一定的工作任务所要的时间作为期限。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上班达十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关劳动合同,得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存在, 而试用期的时长, 最长的限度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 关于劳动方面缔结契约的双方当事人, 能够于明确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里面,去约定针对用人单位商业领域秘密予以保守的一些相关存在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 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了, 这时劳动合同就会马上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劳动者而言,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 即属于以下所列举的其中一种情况时, 用人单位具备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 其中的情形各自为一种, 在满足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时,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要提前三十日, 并且是以书面的形式, 去通知劳动者于他自己本身 , 是这种情况: 。

(一)劳动者身患疾病, 病因并非因工作负伤, 当医疗期限已满之后, 既无法从事原本做的那份工作, 又难以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让去做的工作的。

(二)某个劳动者, 其工作能力无法达到胜任工作的要求, 而后经历了培训这一过程, 或者被调整到了其他工作岗位, 到最后, 依旧是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在订立的时候, 所依据的那种客观情况发生极其重大的变化, 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根本没办法履行了, 经过当事人沟通协商, 却不能够针对变更劳动合同这事达成相应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 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 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提出的意见, 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 才能够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

用人单位基于本月条规裁减人员之处境下 , 若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场合 , 应率先录用被裁减的那批人员。

第二十八条 要是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依循第二十六条、依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那就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能够依据本法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去解除劳动合同:

(一)得了职业病, 或者因为工作而负伤, 并且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当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之时, 若工会觉得此情形不太合适, 那么工会便拥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抵触劳动合同的状况, 工会就会有要求重新展开处理的权力;要是劳动者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工会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第三十一条 身为劳动者, 若要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应当提前三十日, 采用以书面形式的方式, 去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只要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劳动者就能够随时去通知用人单位, 从而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倘若用人单位采用暴力以及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去强迫工人进行劳动的。

(三)劳动报酬,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支付, 或者, 劳动条件,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提供, 此情况是用人单位所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就比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之类的事项, 去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得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是全体职工那边讨论并通过。

集体合同, 其中一种情况是由工会以代表职工这一身份与企业签订, 另一种情况则是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那儿, 是依靠职工推举而成的代表去和企业完成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完成之后, 是需要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的, 劳动行政部门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的那一日起, 长达十五日内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 集体合同才就会立即生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订要是依法进行的, 那么它就对企业具约束力, 对企业全体职工也具约束力。倘若职工个人跟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是不能比集体合同规定的要低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践行这样一种工时制度,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是不会超出八小时的范畴的, 平均每周工作的时间同样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那种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 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如果企业因其自身的生产特点, 无法去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之后, 却是能够去实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若用人单位因有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 在与工会以及劳动者为此开展协商之后, 能够进行工作时间的延长, 通常情况下每日延长的时长不可以超过一小时;要是出于特殊缘由, 有待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态的条件之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能够超过三小时, 然而每月累计延长时长不应当多于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那么延长工作时间便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限制:

(一)出现自然灾害, 发生事故, 或者缘于其他缘故,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而这是需要紧急去处理的。

(二)生产时出现设备故障, 交通运输的线路出现问题, 公共设施发生状况, 这些情况影响到了生产以及公众利益, 而此时又必须得马上进行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的, 相应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下述标准去支付那高于劳动者正常正常作息情况下工作时期时长薪资水平工资的薪资报答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时间, 支付的工资报酬需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休息之日若是安排劳动者去工作, 然而却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此种情况, 那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原本数额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作为该有的报酬。

(三)假如是法定休假日, 安排劳动者去工作, 那么就要支付工资报酬, 这个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 其连续工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 便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相关办法, 是由国务院来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经济发展的根基之上, 工资水平会逐阶段地逐渐提升, 国家针对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以及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通过依法依规的途径, 自主地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 还有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于国家, 其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下辖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予以规定, 之后还需向国务院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 按月付予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 亦不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期间,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设的工程, 还有经过改建的工程, 再加扩建的工程这些当中, 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施, 一定要跟主体工程, 达到同时开展设计工作, 同时进行施工操作, 同时投入到生产作业以及使用环节当中。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就业的单位, 得为其给出跟国家级标准相符的劳动方面安全卫生条件, 还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针对于从事存在职业危害那种作业的劳动者, 应该定期去实施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而且还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工人, 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出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时, 具备拒绝执行的权利;针对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 拥有提出批评、进行检举以及予以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国家构建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展开统计, 报告以及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不准安排女性职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 不准去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干活, 也不准干其他禁止从事的劳作。

第六十条 不准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 去从事处于高处的作业, 以及处于低温环境的作业, 还有接触冷水的作业, 以及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 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 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以及怀孕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事项。对于怀孕已经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 不得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长, 以及参与夜班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对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 禁止安排她们去从事那种属于国家所设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以及在哺乳期被明确禁忌去从事的其他各类劳动,同时, 也绝对不可以安排她们去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以及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能够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那种矿山井下的劳动, 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不允许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也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他法律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借助各种办法去采用众多举措, 以此来促使职业培训事业走上发展路途。然后发掘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状况, 进而提升劳动者所具备的素质水准, 最终加强增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句号。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需要去把那个将发展职业培训容纳进, 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 还要鼓励起来支持, 对有条件具备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去进行开展各种形式样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得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按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有计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开展职业分类确定工作, 针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将社保事业予以推进发展, 把社保制度给构建起来, 对社保基金进行设立, 如此一来, 劳动者于年老之时, 在患病之际, 于工伤状况下, 处于失业情形中, 当面临生育状况的时候, 能够获取到帮助以及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应当和社会保险水平相适配。

第七十二条 按照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基金, 逐渐开展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决然得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去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 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并且承担着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

能够依照法律规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以及管理状况, 还有运营情形实施监督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要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 其职能需由法律来规定。同时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 , 其职能同样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倡导用人单位, 依据本单位实际具体情形,为劳动者确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发展工作, 着手进行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的行动, 以此为劳动者创造休息的条件, 提供休养的条件, 给予疗养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 双方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从中斡旋、求公正决断, 还能够提起法律诉讼, 也能够通过双方商量来解决问题。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应当依托合法、公正、及时处置的准则, 依法去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此来解决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出现之后, 当事人能够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 调解要是不成功, 当事人当中有一方想要仲裁的话, 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当事人当中的一方还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满意的, 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 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 并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以及同级工会代表, 还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一块儿所构成, 其委员会主任源自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这一方, 需自劳动争议发生那一日起始, 在六十日之内, 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书面申请的提交。仲裁裁决通常情况下, 应于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以内, 完成裁决的作出。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之人, 当事人必定要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三条 若是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 对于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 那么其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十五日时间范围之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之内, 并没有提起诉讼, 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 那么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让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引发的争议, 若当事人通过协商这般方式却无法达成解决目的, 那么当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相关各方前来进行协调处理。

若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出现争议, 当当事人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端时, 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在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态度的情况下, 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之日起十五日的这个时间段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 在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针对用人单位, 对其遵守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状况, 会展开监督检查的工作, 对于那些违背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行为, 此部门具备有权加以制止的权力, 并且能够责令其改过来。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去执行公务, 其是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 这能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 还能够查阅必要资料, 并且可对劳动场所展开检查。

处于县级以及县级高一级别的各级人民政府之中, 负责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去执行公务的时候, 一定要出示相关证件, 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去依法执法, 并且得遵守与之相关的各项规定。

第八十七条 对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会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 展开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据法律规定,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展开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