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导致众多老年人在退休后重返职场,寻求再就业机会。这一群体被社会冠以“银发打工人”的称号。遗憾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未与雇主签署正式合同。一旦遭遇劳动纠纷,他们往往因为年龄问题而陷入难以维权的境地。近期,东河区法院接手了一宗涉及“银发打工人”追讨工资的案件。
张某,年届花甲,昔日是一位资深的工程管理专家。退休于2024年7月后,他加入了一家新公司,担任起工程建设的监理一职。然而,公司却长期未能支付张某应得的薪酬。因此,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追讨其劳动报酬。仲裁院却以张某已届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受保护对象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面对这一结果,张某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
东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在入职时已经达到60岁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雇主之间所建立的雇佣关系应被视为劳务关系。据此,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张某实际上已经向公司提供了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这导致双方在事实上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定公司有义务向张某支付所欠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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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养老保险福利的人员、退休金领取者,他们与原雇主或新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依照劳务合同来处理。超龄工作者需增强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重新就业时,应及时向单位说明自己是否已领取退休待遇,以便双方能清晰界定双方关系的性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需根据自身的用工需求特色,努力推动合法用工的实践和员工分类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进行用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系列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产生用工纠纷并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据劳务关系进行判决。
编 辑|张 倩
校 对|马 磊
校 审|王 雪
签 发|刘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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