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利,确保女性在怀孕和执行计划生育措施时享有必要的医疗及生活支持,合理分摊用人单位的生育开支,推动工作机会的均等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参照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于生育保险相关事务。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对生育保险有其他具体要求,则按照那些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政府机构、公司、机构、协会、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法律服务机构、会计服务机构等实体及其内部工作人员;
涉及没有军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军队和武警单位里,那些非军人的工作人员,还有他们所在的单位。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列机构,全部称作机构;所列个人,全部称作个人。
第四条 生育保障与职工基础医疗保障整合推行,雇主及雇员同时参与基础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医疗保障部门承担本区域生育保险事务处理,其余关联单位则依据自身任务范畴处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务。
相关机构专门处理生育保险的注册手续,管理个人保险信息,审核生育保险的补偿申请,同时解答生育保险相关问题,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违反生育保险条例的情况,都有权向医疗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揭发。医疗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组织需迅速依照法规进行处置。
发现有人利用医保卡进行虚假报销的情况,可以提出检举,根据相关法规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合并收取,由税务机构负责全面经办。企业需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基准来确定缴费标准,其缴费比率应等于原先参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率总和。
各设区的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需依照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构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比率动态调节体系,具体缴费比率的设定与修正须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核准,同时向省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报备登记。
职工主要医保统筹部分支出需设立专款用于生育相关费用,生育保险费用不另外列支。
第八条 雇主单位需要每月支付员工的基础医疗保障费用,这个费用涵盖了生育相关的保障。而员工个人也必须每月承担基础医疗保障费用的部分,但无需支付生育保障的费用。
第九条 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或其所属机构无需承担生育保险缴费责任,但须依照相关法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个体经营者没有雇佣工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未在雇主处参与职工医保,以及各类自由职业者,这些人都被归为灵活就业人员。
因工伤导致残疾,经评定属于第一类至第四类伤残等级,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相关手续的劳动者;
到了该退休的年纪,但职工医保的交费时间不够数的人。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里,在不同地级以上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他们的缴费时间要加起来算。负责医疗保障的机构,应该给有需要的职工提供缴费的证明。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能够提供两种补偿,分别是生育相关的医疗开销和生育期间的工资补助,这些补偿的资金来源是职工参与的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建立的基金池。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后,从下个月起,单位员工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补助金;员工没有工作的配偶依照规定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补助,但无法领取生育补助金。如果单位停止缴费,单位员工和员工没有工作的配偶从下个月起将不再领取相应的补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但无法领取生育补贴,他们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时间段,和能够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福利的时段相同。
因工伤导致残疾被评定为第一级到第四级,并且已经申请了伤残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以及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退休者,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报销生育相关的医疗开销,但无法领取生育补助金。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生育相关医疗开销涵盖,按照国家及省级相关规范,涉及产前检查费用,以及终止妊娠开销,包含宫外孕处理费用,还有分娩住院期间的开支,另外还包括住院期间治疗妊娠引发合并症或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计划生育相关医疗开销涵盖多个方面,具体包括置入或移除宫内节育器的费用,进行输卵管与输精管结扎或再通手术的费用,以及开展人工流产和引产的费用等,同时还包括手术过程中因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生的诊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耗材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依照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报销;不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范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应当依法由他人承担的生育相关医疗开销,若该他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难以确定该他人,则由社会医疗保险共同账户先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共同账户承担之后,有权向该他人要求偿还。
第十五条 职工应有的生育补助金,依据其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机构前一年员工月度平均薪资,除以三十,再乘以法定的休假日数来发放。
该机构去年员工每月的平均收入,依据该单位前一年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月缴费薪资的总和,再除以参保人员每月人数的总和来计算得出。
本年度新加入社保的机构,生育补助金以该机构本年度参保员工月均收入为计算基准。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性生育期间享有假期待遇,具体天数依据分娩方式确定,自然生产者假期为98天,剖腹生产者则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若同时生育两个或以上婴儿,每多一个婴儿,假期相应增加15天。
女性在怀孕阶段如果需要结束妊娠,可以申请相应的假期,具体天数由医疗机构的建议决定,未满四个月时为十五天到三十天,四个月到七个月之间为四十二天,满七个月时为七十五天。
职工可以领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下宫内节育器,假期为1日,安放宫内节育器,假期为2日,做输卵管结扎,假期为21日,做输精管结扎,假期为7日,做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手术,假期为14日。
当涉及两种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同时包含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况,需要合并计算可以领取生育补助的休假总日数。
第十七条 职工依法应得的生育补助,用人单位需按其原先的薪资水准预先支付,随后由医保管理机构依照制度将款项划转给用人单位。若具备相应条件,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补助直接支付给职工。
职工领取了生育补贴的,等同公司已经发放了同等金额的报酬。补贴金额超出员工原先薪资的,公司需将超出部分发给员工;补贴金额少于员工原先薪资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补齐。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条规定里的职工原有薪资水平,就是指职工在合法享有生育假期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息时间之前,过去一年里每个月平均的收入。如果职工在法律允许休假前工作的时间不够十二个月,那么就按照他实际工作过的月数来算。
第十八条 职工没有工作配偶可以得到的生育医疗费用帮助,按照职工所在的地方市级及以上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帮助标准来实施。
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若已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正在领取相关福利,那么他们将不再享有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资格。
第四章 经办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生育保障同职工基础健康保险采用同一套医疗服务管理标准。负责医疗保障的部门须与符合要求的医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具备提供生育或节育服务资格的医疗单位清单公之于众。
第二十条 职工若是在参保地的正规医院看病,或者通过事先登记后在本省其他联网的医院治疗,所产生的生育相关花费,会由负责医保的部门依照规则,直接与那家医院清算账目。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须依照国家相关准则,把生育相关医疗开销归入医保结算体系革新,促成不同省份间生育医疗开销的直接清算。生育类保险在异地诊疗时,能够归入就医地点管理机构与签约医疗院所的契约性服务范畴之内。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若无法直接结算,需先自行承担,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三年内,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障机构申请报销,或申请领取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没有工作配偶生育,或者执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制定。
第二十三条 如果企业已经预先支付了生育补助金,那么在员工生产、流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当天开始算起,三年之内可以到医保管理部门申请退还生育补助金。
若地级以上市明确金融机构可直拨生育补助,则需依照当地要求开展操作。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政策规定可休产假或做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若单位因经营异常终止、被强制关闭、被依法取缔等非主观因素,或没有合理理由不预先支付生育补助,该员工可在休假结束后三年内,直接向负责医保事务的机构申请领取生育补助。
第二十五条 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或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依照国家及省级规定的医保服务事项清单标准操作。地级以上市医保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全省清单框架内压缩所需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减少办理周期,推行一次性说明、单一表格申请、一次性办结的服务模式。
第二十六条 职工若遭遇生育情形,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其参保地点将依法获得对应的生育保险福利。
第二十七条 相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地陈述涉及生育保险的各项情形,同时要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生育保险者、相关企业、医疗组织及个人若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或运用不正当方法获取保险利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保险服务组织、税务机构须将此等行为备案,依据法规将违法者的不良记录传送至公共信用数据系统,同时借助大众传播媒介或机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那些存在欺诈骗保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对其进行联合惩处。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单位、审计机构依据其分管范围,针对职工基础医疗资金的收入、支出、治理、服务及投资经营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规范运作。
税务机构须即刻审核雇主提交及上缴的职员基础医疗资金的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申请获得生育保险相关福利的资料,由医保经办单位依法进行审查,在需要时还需对相关状况实施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须即刻将情况移交医保管理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雇主需要每月把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用清单,告诉个人,让人可以查看。
负责处理医疗相关保障事务的部门需要时常把参与生育保险的人数等信息告知公众,同时也要公布职工主要医疗资金进来出去的数额,剩余的部分和所产生的效益,以便大家进行监督。
若劳动者或个人对医保服务机构的运作有不同意见,可向医保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申诉或检举,相关单位、组织需迅速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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