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中的关键节点,休假时间得以延长,这现象广受瞩目。近期,不少地区宣布了延长婚假的政策,此事引起了广泛讨论。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明确延长婚假。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办理结婚手续的合法伴侣可获得十五天补充假期;符合条例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性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养时间外,生育首个或第二个孩子时可延长六十天,生育第三个孩子时可延长九十天,同时男性伴侣能获得二十五天的陪护假期;对于符合条例生育孩子的夫妇,在子女满三岁前,每年双方均可享有十天共同抚育假期
其余省份的假期天数为: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合法注册的婚姻关系双方有三十天的新婚假期;若女方符合本法规的生育条件,可在国家及本省规定的产假之外,额外获得六十天的产假奖励,男方则享有十五天的陪产假期,这些假期期间,待遇与正常工作状态相同。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办理结婚手续的合法伴侣有三十天婚姻假期。符合本规定生育后,女性有长达一百八十天的生育假期,男性则享有三十天的陪产假期。
湖北省 15天
为推动生育扶持政策框架的健全,需采取更实际且高效的举措,致力于营造适合生育的环境,提出以下具体办法
符合法律要求的职员,在领受国家设定的婚假之后,可将假期拓展为十五日。
四川省 2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增加婚姻假期时长。依据四川省情,并借鉴邻近省市经验,将原定五日延长为二十日,若新人主动接受婚前健康评估,则可额外获得五日婚休。
山东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8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婚假从三天扩展到十五天,若参与婚前健康评估,则可额外获得三天假期,如此婚假最长可累积至十八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依照法律程序完成婚姻注册手续之后,在国家规定的休假日之外,可以享有额外的二十天假期作为婚礼假期,在符合相关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后休假基础上,能够获得六十天的额外假期,男方则可以休二十天的陪护假期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办理合法婚姻的双方,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额外享有十八天婚假,若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则假期可额外增加七天;对于符合法规生育后代的家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可增加三个月产假,同时其配偶可获得一个月的陪护假期;在婚假、产假以及陪护假期间,均按正常出勤计算。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行政命令及本法规要求的夫妻结婚生育,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外,还能获得十五天额外的婚假,九十天额外的生育假期,并且男方可享有三十天的陪护假期;对于未满三周岁的孩子,夫妻双方每年可分别领取十天照料假期。休假期间,工资与奖金将正常发放,各项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如果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登记结婚后,除了国家规定的假期,还可以额外获得十五天假期;如果符合法律和法规关于生育的要求,女方在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的基础上,还能延长六十天假期,男方则可以享受三十天陪产假。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了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还可以增加十五天;符合法律生育的夫妻,除了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可以增加六十天假期,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可以增加九十天假期,同时配偶还可以获得十五天的照顾假期;三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每年双方都可以享受十天用于抚养孩子的假期。婚假和产假的相关福利依照制度规定落实。在照护假和抚养假期间,可以领取等同于正常工作者的薪酬。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法登记的夫妻享有十五天婚假,若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则假期可额外增加十天,休假期间薪资不变。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婚姻及生育的伴侣,依据以下条款获得表彰或相应补助:成功完成婚姻注册的员工,可享有十五天的喜庆假期。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享有十日婚姻假期;若满足本规定生育后,女性可获一百五十八至一百八十日产假,男性则享有十五日陪护假期,且在子女满三岁前,每年双方均能领取十日抚养假期。上述假期期间,薪酬及各项福利维持不变,且不影响职业发展。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结婚登记合法的伴侣,可享有十五天的新婚假期,符合法律生育规定的伴侣,除国家标准假期外,女方额外获得九十天的生育调休,男方则可休十五天的陪护假期,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国家规定享有相应假期。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满足法定结婚条件的劳动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额外获得十天假期,休假期间,其薪资、奖励及各项福利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合法注册的伴侣,除享有国家设定的新婚假期外,可额外增加十天的休假时间。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务人员及公司职员依法完婚的,除享有国家设定的假期外,还能获得十天补充假期;符合生育政策的,除享有国家设定的假期外,女性可增加六十天假期,男性可享有十五天照料假期,三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双方均可享有十天抚养假期;实施节育手术的,依照规定享有假期。休假期间薪酬照常发放,各项福利保持不变,且不影响出勤记录、工作评估以及职务和薪资的调整。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合法注册成婚的伴侣,除了能够领受国家设定的喜庆假期,还可以额外获得十天喜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满足法律规范,完成婚姻注册并生育后,成对伴侣可以获取以下支持政策:享有十日新婚假期,若进行婚前检查,假期可额外增加三天。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结婚登记合法的伴侣,除了享有国家设定的婚假,还能额外获得七天假期。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在领受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间,还可以获得七天额外的假期,这七天通常需要与原定婚假连在一起使用,并且享有相同的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程序完成婚姻注册的伴侣,除了可以领取国家设定的婚休天数,还能额外获得七天假期;若满足本法规关于生育孩子的条件,女性在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后休养期间,可再延长六十天假期,男性则可享有二十天的照料假期。对于未满三周岁的孩子,双方每年可分别累计获得十天用于抚养的假期。在休假期间,个人薪资将保持不变,各项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性工作人员,若选择晚婚晚育,并且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以享有延长的产后休假待遇;对于选择晚婚的干部和职工,其婚假天数将增加七天,若其中一方选择晚婚,另一方也可相应获得相应的假期。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法律要求的夫妻,若在完成婚姻注册手续之前实施了婚前健康评估,则其法定婚假天数将额外获得十日的扩充。
关于婚假的常见问题
在婚假的日常事务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
一、员工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需要明确,复婚≠再婚:
复婚:复婚的双方是原来的夫妻,即曾经离婚的两人重新结婚;
重新结合伴侣,是指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后,与另一方建立新的家庭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离婚之后,也可能出现在配偶去世之后。
国内各区域对于职员再次结婚后能否领取婚休的准则存在差异,通常可以归纳为几类状况:
1.复婚可以享受婚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期间有关假期安排适用情形的说明》里指出,已经结婚后又再次结婚的人群,同样能够领取婚姻假期。
2.未明确规定,实操中同上(允许)
依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依法缔结婚姻的公民,除了可以领取国家所设定的三天新婚假期,还能额外获得七天补充假期,两者合并后总假期为十天。
这项规定没有区分首次结婚、再次结婚或再次缔结婚姻的情况,所以上海市内办理复婚的人可以领取十天的假期。
3.明确规定,复婚不可以享受婚假
安徽省和江西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指导说明里都清楚指出,再次结婚的职员不能领取婚假。
二、婚假包含法定假日、休息日吗?
这个问题也需要分地区来看。
1.按照工作日计算的地区(通常排除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北京、浙江、天津这些地方都曾公布过规定,说明国家法定的休息日和假日不算在婚假天数之内。
2.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
如上海、江苏等地明确,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按照自然日计算地区(即包含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广东省和重庆市等地方已经清楚表明,在婚姻假期期间如果碰巧遇到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那么并不会再增加额外的休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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