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案例分析
每日法律案例分析(劳动法)第0005期
主题: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是否要付补偿金
案例:
2005年5月1日,小张开始在一家企业任职经理助理,月收入为5000元,单位与她签署了持续8年的劳动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小张的月薪提升至七千元。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届满,小张要求依照先前条件续签劳动关系,公司方面因经营状况不佳,未予同意。小张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的中心问题就是小张能不能得到补偿金。
那么我们来细看《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46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非雇主坚持维持或改善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希望续签,但员工拒绝续约的情况下,依据该法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结束固定期限的工作关系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整合第44条与第46条内容,可知第46条针对第44条中第一项关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作出了两种不同情形的说明。
当单位选择维持或提升薪资标准以争取员工续签合同时,如果员工拒绝续约,单位则无需发放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种公司不愿意续订,则公司需要支付补偿。
所以小张的这种情况,公司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那么今天我们再学习一下如何计算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所以小张的补偿金计算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依据员工在当前机构的任职时长,每经过一个完整的年度,就补偿一个月的薪资待遇。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则按一年标准发放,若不足六个月,则给予半个月薪资的补偿。
①小张应该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补偿呢?
从2015年3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共计七年零两个月,据此应该支付七又半个月的补偿费用。
②每个月的补偿金应该是多少呢?
法律规定的是合同终止期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7000*11+5000*1=8万2
8万2 除以 12= 6833元
因此,小张最终能够获得的补偿数额为6833乘以7.5,合计51250元。
此案分析到这也告一段落了。
心得:
雇佣关系终止后,即便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职员也应当留意自身的经济补偿,切莫遗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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