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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姐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不能胜任工作被终止,补偿金引争议?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姜小姐几个月前和一家通讯企业签订了工作协议,协议里有一条内容是:这份协议没有固定的结束日期,但假如姜小姐无法胜任工作,即便经过学习或者换岗之后还是不行,公司可以提前三十天告知她解除工作协议。工作过一段时间,公司果然发现姜小姐干不好她自己的工作。因此,要给她一个提升技能的时机:让她脱离本职工作三个月,参与一个专门的技术学习项目。

姜小姐完成了为期三个月的技术学习,返回单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管理层对此感到无计可施,于是依照原先签订的劳动协议内容,决定在三十天之后解除与姜小姐的劳动关系。

姜小姐心想公司不再需要她了,因此她只能接受一笔离职补助离开。她这番嘀咕立刻被公司负责人叫停,对方指出,并非要给她发放补偿费,而是要终止与她签订的长期劳动关系。姜小姐强调,他们之间约定的那份工作合同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如今公司单方面提前结束,却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公司方面跟你协商的是合同不再续签,合同不再续签与合同被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国家相关条款,合同被解除时公司需要发放补偿金,而合同不再续签时公司则没有发放补偿金的义务。参照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你目前的情况属于合同不再续签,因此公司方面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姜小姐一时语塞。

那么,这家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劳动法》第23条规定:

最新劳动法案例分析_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经济补偿金 规避法律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时,合同关系立刻结束。劳动部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解答》里第38点特别说明: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合同关系即刻结束,雇主方面无需支付员工经济上的补偿。这个案例里,企业与姜女士依照劳动合同上事先设定的解除情形来解除协议,并且不发放任何补偿,单从字面上看,似乎与相关条款的要求相符。

不过,劳动部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事项的解释》第20条中明确指出:没有固定期限的用工合同,不能把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当作合同到期的理由,目的是防止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逃避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这份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双方约定了结束雇佣关系的情况:如果姜小姐无法胜任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然达不到要求,公司有权在提前三十天告知她的情况下解除与她的雇佣关系。这种处置将《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所载明的,允许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改善而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误用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终结理由。此举属于企业逃避法定责任的表现,合同内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企业虽然能够依照劳动法规,独自与姜女士终止劳动关系,不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准则,给予姜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财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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