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机构七月三十一日在京城发布消息,针对年长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计划推行一项新的政策措施
新华社记者姜琳
七月三十一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临时办法(向社会征询意见的文本)》,该文件首次界定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涵盖内容以及相应的保障程度,同时也为相关人员的权益维护确立了法律基础。
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谈到,过去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短板,因为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直接套用,导致维权时面临依据不清、途径不畅通、机制不健全等难题。
依照过渡性条款,雇主需与年满退休年龄者签署正式劳动关系文件,清晰界定工作职责、作业场所、劳动时段、合同时限、休憩安排、薪资待遇、社会保障等要素。通常情况下,雇主不安排年满退休年龄者加班,亦不得指派其执行存在职业风险等损害其身体或精神健康的任务,或从事高风险作业。
超龄劳动者参保难问题,暂行规定着力解决,要求企业依法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障,并承担相应费用,个人无需缴费。

将年满退休年龄的人员归入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确保了这些人员遇到工作意外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人事争议研究室主任黄昆这样看。
已退休者重新工作,养老金发放有无影响?依据过渡性办法,年满退休年龄者,若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及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继续从事劳动,其享有的养老、医保福利不会因此中断。
现行条例针对年长人员领取养老、医疗补助的多样状况,为防止影响其工作机会,对于未满基础养老或基础医疗最少投保期的年长人员,允许以个人名义持续投保相关社会保险,或者与雇主商议由雇主代为参保缴费。黄昆表示。
面对雇主恶意拖欠报酬、非法扣减劳动所得、规避社会保障义务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哪些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现行条例一方面把年长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归入劳动保障监督、生产安全及职业病防控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把年长劳动者权利纠纷归入劳动纠纷调解仲裁的范畴,给予年长劳动者更方便快捷的权利维护途径。
这项措施全面兼顾了年长职工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合法利益的保护,建立了司法机关与准司法机关、行政单位、工会团体等多方协作的制度,有助于凝聚各方力量,确保年长职工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落实。范围指出,这是贯彻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的必要步骤,能够让仍有工作意愿和能力的老年群体,在更稳定的环境中贡献自己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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