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各单位、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使生病员工能够放心就医,维护受疫情影响被隔离者及未能按时返回北京复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保持劳资关系平稳,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条例,公司员工因病暂停工作接受医治的,理应获得疗养期限。在疗养期限之内,公司需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发放病假薪酬,病假薪酬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收入标准的八成。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肺炎者以及与确诊或疑似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在完成隔离和医学观察,确认非感染者或非病原携带者之后,其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状态的薪资标准发放报酬。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返回北京上班的员工,公司可以优先安排他们使用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满一年到十年之间的员工可以休五天,工作满十年到二十年之间的员工可以休十天,工作满二十年的员工可以休十五天,休假期间工资与正常上班时一样,如果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公司可以和员工商量后安排他们暂时待岗停职期间,公司需以不低于本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承担工作任务的出差人员,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回首都,其薪资待遇由所属公司参照正常工作情形下的薪资标准来发放。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单位,能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办法的申请,依据业务运营状况,开展岗位轮换和休息调班。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服务引导及情况应对措施,同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有效执行。
各地区必须履行地方职责,为受疫情波及的机构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建议,增强对劳动关系的监测和预见能力,确保员工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需要设立便捷途径,依照法规迅速处理企业特殊工作时间安排的审批事务。同时,依据防疫工作的准则,密切监控劳务输出等人员变动频繁的机构,有效阻止并处理紧急状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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