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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56号转发国务院通知,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京政发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九日

国家行政机构有关公布《公务人员休假期间生活补偿办法》的公文

国发〔1981〕5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送达各位,请依照此规定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旨在缓解公务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窘境,促使其尽快康复,依照劳动所得分配的准则,针对国家机关人员病期内的待遇,制定以下条款: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职员病休时长若达两月以上,自第三个月起,其病假薪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劳动法病假工资 北京_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标准_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待遇规定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职员因病请假时间抵达半载,从下月起,其病假薪资将依照下列规范发放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任职时间达到十年整或者超过十年的,可以领取本人正常薪水的八十成。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从事革命工作的人员,可以领取自己原工资的九十之成,按月发放。

那些在前面三项中提到的工作人员,即便已经荣获省、市、自治区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或劳动模范称号,并且依然保持着这份荣誉,在生病休假期间,其薪资水平在获得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批准后,可以予以适当上调。

四、四九年前九月参与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同等职位或行政十四级以上人员,四五年前九月二日参与革命工作的县正副县长及同等职位或行政十八级以上人员,三七年前七月六日参与革命工作的人员,生病休假期间薪水照常发放。

五、如果病假期间的薪水少于三十元,就按三十元来支付,假如原本的工资就不足三十元,则发放原本的薪资标准。

六、员工生病休假期间,依然能够领取本单位的各项生活补助和福利。

请假期间职员可获本制度相关福利,需有医院开具的文件,且须经上级单位许可。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先前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即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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