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界限为何界限,说明哪些情形能够确认为工伤,也就是工伤确认的界限。
《工伤保险条例》界定了工伤界限,具备以下情形的,需确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上班时间开始前或者结束后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如果做了与工作相关的前期准备活动或者收尾工作,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的。
在办公时段和办公地点,若为执行工作要求而遭遇暴力等突发情况受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在执行公务外出期间,若遭遇与职务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件后失联的。

于每日通勤路上,若遭遇非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上发生的人身伤害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劳动期间或者工作岗位上,如果突然生病去世,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失败而离世。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曾经参军,因为战争或者公务受伤留下残疾,已经获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在新的工作单位里,过去的伤势再次出现了问题。
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补偿方式大体相同,但前者包含伤残军人的旧伤复发情况,后者则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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