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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0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39条 员工出现以下状况时,雇主有权终止雇佣关系:员工长期不履行工作职责,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岗位要求,员工严重失职,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与别的雇主也存在工作关系,这严重妨碍了本职工作的开展,或者单位指出后,对方仍不纠正这种行为。

由于依据该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条款导致劳动关系协议作废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法规及文件

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条件_劳动法39条第二款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19条 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依据劳动合同法所设定的标准与流程,企业有权终止与雇员之间固定时长的工作契约,或是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亦或是以达成特定工作目标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工作人员还兼职于其他公司,对本单位的工作进度带来很大妨碍,或者单位指出后,仍旧不改正的。

劳动者通过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利用对方困境,使得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状态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予以认定。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请示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被检察机关判定无罪用人单位能否因此终止雇佣合同的回函》(2003年7月31日 劳社厅函〔2003〕367号)

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撤销案件时,不构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认定的已受刑事惩处的情况。因此,针对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起诉的职员,公司不能利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条理由终止其劳动关系。但若该职员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条款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务期间公司能否因违规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答复》 (2005年1月14日 劳社厅函〔2005〕24号)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满足额外条件,所以,假如工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或委员,在担任职务期间触犯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任何一项情形,用人单位便有权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依照《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要求,企业若要单独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告知工会相关缘由,倘若工会认定企业违背了法律法规及约定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讨的建议,此时企业须认真考虑工会的看法,并将最终的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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