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
康某从2012年10月开始在单位工作,负责办公区域的清洁维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的有效期是从2014年7月1日持续到2017年6月30日。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康某终止劳动关系。在康某于公司工作的四年期间,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她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也没有发放夏季防暑和冬季取暖的相关费用。康某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进行仲裁,相关部门因康某已超出法定退休期一年,未予受理。康某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在2015年6月19日到的,公司清楚这个情况,还是和康某签了到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此举损害了康某的利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金额为7200元。
法院判决:公司向康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元。
这个案例里,康某因为个人补缴保险的年限累计不足十五年,所以没能领取到养老保险金,公司辩解称,康某曾经向公司作出过保证,说个人原因不需要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首先,企业员工双方需要一起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的开支,这是法律规定双方的责任;其次,这个案件里康某自己补交了部分保险费用,公司也没有用现金方式支付康某该承担的部分,而且公司某些月份的工资低于市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法院没有接受公司的理由。庭审过程里,康某的基本薪资每月是1800元,这一点双方都同意,他工作的时间总共是3年又十个月,康某要求的经济补偿是7200元,这个数额是合法的。

律师说法: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补偿金么?
依照原劳动部办公厅针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说明:对于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再次受聘的情况……其雇佣合同能够具体规定工作职责、薪酬标准、医疗保障、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与责任。”“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作单位必须遵循雇佣合同的条款来尽责任,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可以提前终止书面合同,就按照双方事先的商定来操作,如果没有规定,就通过沟通来处理。退休人员的工作合同终止不能按照《劳动法》第28条来实施。《劳动法》第28条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条款说明:如果企业按照该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终止员工聘用关系,就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发放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当聘用协议中没有事先明确约定补偿事宜时,企业单方面中止与已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则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所以,退休人员领取基础养老保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不用支付赔偿款。不过,如果员工已到退休年龄,公司没交社保,或者缴费时间不够领养老金,公司可以结束与员工的雇佣关系,但解除关系时,必须给员工赔偿金。
此处为涉及“已退休者重返职场能否索取合约解除补助”的实例说明,若您对此议题存疑,欢迎向法邦网征询职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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