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今日推出!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3条,关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今天推出

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

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3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过他们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必要条款,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与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核心内容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条款,该条款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惩罚措施。如果雇主和雇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包含了劳动合同的所有要素,清楚界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和各自的责任权利,实质上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那么这些文件就应当被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雇员提出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的诉讼主张,不应予以认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实际施工方雇佣农民工,与拥有用工资格的建筑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认定两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邓正波对绍兴县广友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这个案件的核心观点是:实际施工方雇佣的工人(农民工)和有合法用工资格的建筑公司之间,通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来判断,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文件,有合法用工资格的建筑公司需要为受伤的工人承担工伤保险的义务。但这一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建筑单位应负的义务,是对先前将雇佣关系作为认定工伤必要条件的固有观念的背离,不能以该工伤赔偿的归属来推断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案号:(2015)浙绍民终字第1149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2015.4)

个人购买车辆后,将其挂靠至其他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该车辆所雇佣的驾驶员与挂靠企业之间,并非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件中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个人买的车若挂靠某个公司,并且用这个公司的名义去外面做生意,依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所体现的原则,这辆车请的司机和那个挂靠的公司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条件,所以不应该判定他们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号:(2013)蚌民一终字第00045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集(2014.1)

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终止时司法机构能够确认经营者与雇员之间形成工作关系——蒋丽对刘涛劳动纠纷案件

本案核心观点在于,当个体经营者由经营者本人终止经营时,司法机构能够确认经营者与雇员之间形成工作关系。

案号:(2012)大民初字第950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外国人就业证》是判定工作关系的必要依据,却不是唯一依据——金池英起诉青岛雨砚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此案核心在于,判断劳动者与雇主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仅要看双方资格是否达标,合同是否书面,更要看是否满足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比如是否实际工作,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服务并受雇主指挥;外国人在国内公司工作必须获得《外国人就业证》,这是在中国境内就业必须的行政批准文件之一,但此证件并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

案号:(2012)青民一终字第138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

达到退休年龄后并不会自动变为提供劳务的从属关系——焦玉成、焦洋对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河北支行关于认定工作关联性的法律争议案件

本案核心在于,劳动者离世之后,其家属可以就劳动者本应获得却尚未领取的福利项目,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并且当劳动关系涉及退休年龄的变更时,即便退休年龄已经来临,如果劳动者未能领取养老保险金,这种关系并不会自动转变为单纯的雇佣性质,劳动者与原雇主之间依然维持着劳动关系的本质。

案号:(2016)津01民终403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未获得就业许可的台港澳人士在大陆工作,他们与雇主之间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联——卢孝铭与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契约争议上诉案件

此案核心在于,海外人士及台港奥居民于境内工作务必恪守相关法规和规范,需获取就业许可方可从业,若未取得许可,便不能被视为劳动法规上的合法参与者,其与雇主的联系应定性为服务关联而非工作关联,无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亦不受相关劳动法规的保障。

案号:(2012)郑民一终字第141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24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严重违背公司内部规定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对此提出法律诉求时,审判机构需依据法律规范,对规章制度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进行严格核查——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案件

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公司制定的内部规则是用来规范工作流程和管理的制度。如果公司因为员工严重违反这些规则而决定终止雇佣关系,员工随后提起法律诉讼时,法院需要依法审查这些规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果企业的内部规定超出了恰当的范围向员工施加责任,并且以此为由终止雇佣关系,这属于不合法的终止,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给予补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该企业内部规范里有关薪资不公开的条款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当作审判机构裁决案件的参考——源自刘志敏对天龙科技炉业(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案

此案核心在于,均工同酬乃《劳动合同法》之根本准则,企业内部章程中关于薪资隐匿的条款,与法规宗旨存在抵触,因此该条款无效,不应用于法庭审判。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

无锡市劳动法规定条例_经济补偿金最高法院裁判规则_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2014.2)

雇主私自更改员工职务逼其离职,须发放离职补偿款——张玉兰对南番电器厂劳动争议案件

这项案件的核心在于,工作职位必须在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是雇主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属于违法行为。雇主不能以合同中没有约定职位为由,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位置,而且在调整职位时,必须要有充分的合理性。企业单方面更改员工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似未减少员工的薪资,也并无贬损或惩罚之意,但实际上超出了员工已有的工作能力,本质上等于变相地让员工自行离开,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条款,给予离职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

当劳动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之处,或者其规定与劳动法体系中的法规、规章不相符,应当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则来理解合同条款——裘某起诉某投资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案

本案核心在于,劳动纠纷中,若双方协议或雇主单独表示与最低劳动标准及其他劳动法规不一致,需遵循“更有利于雇员”的准则,优先采用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协议或法规条款作为判决基础;倘若这些协议或条款内容含糊不清,则应作出有利于雇员的阐释。

案号:(2014)京二中民终字第67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4

梅某与上好人家酒店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责任,因此公司需要给予梅某经济补偿,此案经审理已作出判决。

这个案件的核心观点是:一旦工作人员年满退休标准,公司可以单方面结束雇佣关系。如果员工无法领取基础养老保障或退休金,并且公司存在责任,那么应该放宽对支付解除工作补偿金条件的限定,公司必须向被迫中断工作的职员发放经济补偿。

案号:(2014)济民一终字第4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6

法院需要考察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也要看提出争议解决的适当期限,还得分析用人单位在处理纠纷时的立场,以此判断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是否合理运用——杨剑与重庆尖置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当前案件核心内容在于:工作人员与雇主之间出现矛盾时,工作人员能够运用劳动争议申请解决的权利,向政府机构及法院寻求帮助。如果企业以此借口认定员工无故缺勤,并且胡乱使用劳动纠纷申诉途径,那么司法机构需要从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申诉争议解决的恰当时机以及企业在矛盾处理中的立场这三个层面进行法律审视,全面评估员工是否合理运用了劳动争议申诉权利。

案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9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2

其他参考案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彼此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吉永和等诉六合区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此案核心观点:村级卫生服务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开展的行业管理活动,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实施。因此,不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案号:(2017)苏0116民初105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5日第6版

实习者的地位并非在校生,不受教育机构管辖,其与工作单位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理应确认为劳动关系——赖国伟对重庆龙煜精密铜管公司劳动纠纷案的诉讼主张

此案核心在于,当雇主与教育机构及见习生缔结实习三方契约时,是否形成劳动契约关系,需重点考察见习生的身份属性、其人身归属状况、实习的根本意图以及见习生的薪资待遇等要素。倘若见习生的身份并非在校生,不归教育机构管辖,且与雇主具备劳动契约关系的本质属性,则应确认为劳动契约关系。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50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4月11日第6版

使用别人身份证明文件订立的劳动协议,不会干扰实际工作关联的判断——张兰花对赣州福珍针织制衣企业提出的确认工作关联争议案件

这份案例的核心在于,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件来签署工作合同,可能会因为欺骗行为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不过,判断是否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是对客观情况的核实,而非对法律行为本身的性质判定。只有法律行为才会涉及有效与否的问题,而客观情况仅仅是现实状况的呈现,并不会存在无效这种说法。所以说,即便借用身份证件,也不会妨碍对实际劳动关系的确认。

案号:(2009)赣中民三终字第45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8日第6版

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在终止与员工的工作关系时,需要告知当地工会机构——无锡一家塑料加工制造企业,就与郑某之间的经济补偿问题提起诉讼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与学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着重审查实习生的身份情况、实习生的人身隶属关系、实习的最终目的以及实习生的工资报酬等情况。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50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4月11日第6版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