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的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有,劳动者拥有主要权利与义务,有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以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存在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还有集体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办法,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制度,有劳动报酬制度,有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
我国的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缘故,制定本法。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在本法施行以前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却还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从本法施行之日开始计算,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 。
本法施行那一刻,仍然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之后,出现了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形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此时有关经济补偿的年限,得从本法施行之日开始计算;在本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那就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去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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