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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势在必行!高管应剔除、劳动者分层保护,如何平衡劳资双方权益?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1-1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经作者给予特别授权,劳动法库得以将其就此予以发布,以供于朋友圈之际用于转发并可供斟酌与考量!严禁展开未经授权的任何转载行为!若是进行文章方面的投稿,相应联系电子邮箱为:szlaw@qq.com 。

近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其不利于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最终从而使得我国经济遭受损害,接下来应当对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以此体现劳资双方的平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势必有前行的趋向。本文的作者身为劳动争议审判资深法官,对于实践之中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有着深入的研究,进而提出了以下这些建议,要是您有着什么想法,可以在文后通过跟帖的方式发表意见 。

身为一名长时间投身于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工作流程的法官,我个人内心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不同方面需进行修改:

1、对劳动者进行分层保护,将高管剔除劳动法保护。

二、适度收紧劳动者的被迫解除权,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购买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额外增添一些前置条件,像是未及时足额支付三个月薪资,向企业发出购买社保的通知,企业在三个月内未进行购买,如此劳动者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现今劳动者所拥有的解除权过大,几乎能够挑出任何用人单位的问题进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

3、对于中小企业的解雇权,可适当予以放宽,可考虑赋予其无因解雇权,话说当下招工成本颇高,不必担心企业进行滥用,又说比如将无须通知工会当作解除条件,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然而劳动者自身也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要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即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也不可以要求恢复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能够主张赔偿金。

4、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条件予以适当放宽,这应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条件存在区别,比如说可以考量无固定期限情况下的岗聘分离,解除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合同,要避免一旦签订了无固定合同之后劳动关系变得僵化。

楼继伟劳动法 贴吧_劳动合同法修改建议_劳动争议审判实践

5、劳动保护标准针对不同工龄的员工得有差异,像产假待遇这方面,工龄长的员工所享产假就长,诸如此类。这种区别对待有益于减轻企业成本。

6、适度拓宽劳动关系范畴,或者把用人单位去掉、让雇主概念得以恢复,或者增添特殊劳动关系这一章节,把包工头用工、内部承包用工、非法用工等部分权利义务归入劳动法保护范畴,给真正处于弱势的员工及时送去帮助。

7、把二倍工资制度予以取消,或者使赔偿标准降低,将其限制在总额为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之内。避免因这样导致对劳动者存在引诱以使他们不去签合同的情况出现,进而引发诚信危机而产生问题 。

适当增添劳动者违约所需付出的成本,应当适度拓宽双方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的范畴,举例来说,倘若用人单位给予住房,解决户口问题,安排配偶工作,那么也能够对违约金予以约定,适度加大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数额,以此避免劳动者随性辞职 。

首先,存在着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制情况。特别要提及的是,对央企的用工作出了限制,央企内对劳动者划分等级最为严重,这起到了极其恶劣的示范作用。劳动者不应该被区分为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小时工等不同类别 。

10、准许在特定状况下劳动关系予以中止,从而免除企业所承担的负担,将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的关系梳理顺畅。未来倘若存在可能性,切实赋予劳动三权,使得工会成为劳动者自身的代言人,政府无需进行过度干涉,让他们能够自由开展谈判,如此一来劳资关系或许会更显和谐 。

抛砖引玉,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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