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涉及各个区的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局限,医疗保障局限,各个委办局(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方面的部门,还有相关的单位: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像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等,为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予以维护,现针对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其一,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时长为98天,当中,出生之前能够休假15天。其二,出生之前休假未达到15天的,那些剩余的部分会和生育之后的产假一同享受;其三,出生之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的那部分按照病假来处理。
那么先来说女职工产假的问题,女职工在享受98天产假的这个基础之上,要是生育的时候出现了难产这种情况,就会增加产假15天,要是生育的是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又会再次增加产假15天。再说说难产的定义,难产指的是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情况,这里要注意,无医学指征,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二、女职工若是怀孕了,且怀孕的时间还没有满4个月,此时流产的话,那么可以享受产假15天,;要是怀孕满4个月之后流产的,这种情况下能享受产假42天。
三、产假包含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四,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可享受到的生育津贴,依据用人单位参与职工生育保险的情形,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来支付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会再支付工资,不过要落实相关的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照规定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并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的相关条件,那么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要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所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还要高,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据女职工产假期间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和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去计算其中高出的部分,然后按照月或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女职工。
若用人单位已参与了职工生育保险,然而却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那么生育津贴便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生育津贴标准的计算以及待遇发放等相关事项 ,需参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要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就应当把高出的那部分支付给女职工 。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加入职工生育保险,那么就得依据女职工产假之前的工资标准,以及应当享受到的产假天数,来计算生育津贴,并且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女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以及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日标准,它是通过用女职工月平均工资去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数30.4天而得出的。对于那部分女职工,若她们在产假前后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那么其月平均工资是依据产假前12个月工资来计算的;要是在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其月平均工资是按照产假前实际工作月工资来计算的。
五、用人单位、女职工能够约定产假前后工资福利待遇跟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衔接办法,约定的标准不可以比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低。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问答
一、产假享受条件如何规定?
答: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均有权享受相应天数的产假。
二、产假如何区分?
答:产假可以分为生育产假和流产产假。
三、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
答:产前能够休假十五天,意思是预产期之前最多可以休十五天的产假,然而超出十五天的那部分并不计入产假,而是按照病假来进行处理。女职工在产前是否选择休假,提前多少天开始休假待产,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在此期间要做好工作交接以及待遇衔接。

四、为什么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部分要按照病假处理?
回应称,为保证女职工能够恢复自身身体状况以及养育子女,生育之后应当具备必要的休假时长,所以产前休假超出15天的那部分,不可以占用生育之后的产假天数,而是要依照病假的方式来处理。
五、生育中出现难产和生育双胞胎的情况,产假天数如何计算?
应这样作答,在女职工所享受的98天产假基准之上,若其生育时出现难产这种情况,那么产假会增加15天,要是生育的是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便会再增加15天 。所以,当女职工生育时出现难产状况且生育的是双胞胎时,其产假天数为:先是98天,接着增加15天,然后又增添15天,总计达128天 。
六、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吗?
答: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包括人工流产等情形。
七、怎样去理解,用人单位不会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呢,要落实相关的福利待遇,这该怎么理解呢?
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所享有的皆是生育津贴,依据用人单位参保情形,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予以支付。所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全是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给付的并非再是工资,而是生育津贴 。
于福利待遇范畴,当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时,像防暑降温费这般以货币形态发放的福利,以及冬季取暖补贴,还有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等,皆是照常依规予以享受的;就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这类,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都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去履行各自应尽的缴费职责义务;而诸如健康体检、工作餐等一系列以非货币形式所提供的福利,则是要按照相应的具体规章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自行设定的福利制度去执行落实的。
八、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领取的待遇称作生育津贴,那为何又会存在产假期间工资标准这样一个概念呢?
答:要是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并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话,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拿来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作比较,进而支付那个高出生育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此外,若用人单位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者连续缴费月数不足等情形,即便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然而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用人单位进而要依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来计算生育津贴标准,接着再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跟生育津贴标准予以比较,继而支付高出生育津贴标准中的差额部分。
九、用人单位,其中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那么该用人单位,究竟要怎样,依据女职工产假之前的工资标准,去支付生育津贴呢?
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就由这个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其标准是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在进行发放之际,要把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换算成日标准,用这个日标准去乘以该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从而得出生育津贴总额,之后再按月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十、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用来确定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依据,也是确定产假前工资标准的依据,它是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值。要是女职工在当前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那么就按上述方法,依据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月平均工资。工资项目需要和社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项目范围保持一致。
十一、产假前后工资福利待遇与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衔接?
答:关于产假前后工资福利待遇跟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衔接办法,能够参考下面这些衔接方式:其一,和工作岗位等有关的固定类工资,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去除以得出日工资,依据女职工产假前后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跟当月法定休假日天数之和进行折算之后发放;其二,跟考核结果等相挂钩的绩效类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后当月考核结果,依照用人单位薪酬考核制度来兑现;其三,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月支付的生育津贴由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以及当月应享受产假的实际天数计算而得,支付日期原则上跟该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日期一样,产假前后发放的工资以及当月支付的生育津贴都应该分别列明明细项目、金额等项目。
十二、产假为什么不是158天?
答:“产假158天”,它是把女职工生育之后所享受到的98天产假与合法生育的夫妻所享受到的60天生育假(产假)进行简单合并,然而这样的一种说法,并不具备规范以及准确的特性。首先,产假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制定的劳动保障假期,任何女职工生育子女时皆能够享受,并且还会依据难产以及多胞胎生育之类的情况来增加产假之时长;接着,生育假(产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制定的生育奖励假期,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都可以享受,这是从贯彻国家生育政策的层面实施奖励。部分女职工因各种各样的缘由,符合产假的享受条件,然而不一定符合生育假(产假)的享受条件。其结果是,上述的这两种假期,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差异,在享受条件上也不尽相同,而且保障对象也是不一样的,故而不能够简单地表述为“产假158天”。
十三、《通知》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答:《通知》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女职工而言,在《通知》执行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情况,产假相关的事项依据本《通知》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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