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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读: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0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调整劳动关系,进而建立并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今后统称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哪些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呢,是国家机关的劳动者,事业组织的劳动者,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以及和它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第三条,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劳动者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做工的人需要达成劳动方面的任务,去提升职业技能,依照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规程来执行,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去建立并且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以及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施展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促使职业教育发展,制订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渐渐地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如此以此逐步提高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与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且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以及从事发明创造工作,对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借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又或者是其他形式方式,参与到民主管理之中,抑或是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事项,与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借助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营造就业条件,拓展就业机会。

国家倡导企业予以鼓励,事业组织积极行动,社会团体在依规范围内,亦即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做出规定的范畴之内,去兴办产业,或者致力于拓展经营,进而达成增加就业的目的。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的那些人民政府呀,应当去采取一定的措施呢,来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哟,进而提供就业方面的相关服务呀。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会因为民族不一样,种族不一样,性别不一样,宗教信仰不一样,从而受到歧视 。

第十三条,妇女有着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哟。在录用职工之际,除去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呀,不能够凭借性别作为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呢,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呀。

第十四条,对于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事文艺方面工作的单位,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得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且要保障其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育单位如此,特种工艺单位同样如此。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时还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订立之后,就会具备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当事人是一定要去履行劳动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法律效力之力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刻起,便不存在法律约束之效力。若确认劳动合同部分为无效之情形,倘若并不影响其余部分之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依旧具备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了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些必备的条款之外呢,参与的当事人能够去进行协商,进而约定其他方面的内容句号。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划分成有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还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 。

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十年之上,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这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约之中能够约定试用期限,此试用期限最长的限度不可以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二条规定呢,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那相关事项 。

第二十三条,当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出来的时候,劳动合同便会立即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此为第二十五条所规定: , , , , , , , ,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用人单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其中应尽到义务是采用书面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这个通知事项需要提前三十日来操作 。

在劳动者的情况是,患上某些病症或者并非因为工作而导致负伤的情形下,当医疗期限满了之后,既没有能力去从事原本应该做的那份工作,同时也没办法去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别的工作的 。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之后,又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可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从而致使原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之后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或者其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提出的意见,之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完毕后,才能够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

有这样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是依据此规定来裁减相应数量的人员,那么在接下来的六个月时间里又录用人员的话,就应当优先去录用那些之前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此为第二十八条所规定 。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任一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够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

(一)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作而负伤,并且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若工会觉得不适当,那么工会就有权去提出意见。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便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这件事;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时候,工会理应依法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劳动者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随时去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采用暴力的方式,或者运用威胁的手段,又或者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来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 。

此情况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并通过。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来代表职工,进而与企业签订的;而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是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去与企业签订的。

签订之后的集体合同理应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自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在十五日内要是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集体合同便会即刻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对企业全体职工也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之中,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施行这样一种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投入工作的时间不会超出八小时,与此同时,平均到每周,其工作时间不会超出四十四小时 。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其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后,能够实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和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之后能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可以超过一小时;因特殊缘由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状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可以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可以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这些情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的,延长工作的整个时间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限制:

2025劳动法新规全文_劳动法全文解释_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一,出现自然灾害,或是发生事故,又或者因别的原因,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而这是需要紧急去予以处理的,。

在情况(二)当中,生产设备出现了故障,交通运输线路产生了故障,公共设施也发生了故障,这些故障进而影响到了生产,同时还影响到了公众利益,而这种情况下是必须要及时进行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时长,那么需支付工资报酬,此报酬要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这种情况下,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到法定休假日的时候,安排劳动者去工作,支付的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之时,便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予以规定的。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工资水平会逐步提高。国家会对工资总量着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对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方面特点以及经济效益状况,凭借法律规定自主地去确定本单位在收入分配的方式以及工资所处于的水平。

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之后将此标准报国务院备案,情况就是这样。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规定着,工资要求是以货币这一形式,按月给到劳动者本人的,不能够进行克扣,或者是无故去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 。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还要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此来防止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这般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此要跟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那样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以及使用。

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还要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那些劳动者,应当定期去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当中规定,其从事特种作业的那些劳动者,必然是要经过专门培训的,而且还得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出现的违章指挥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对于强令冒险作业这一行为,劳动者同样有权拒绝执行;针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针对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检举,针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构建了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还有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里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工作,进行报告,并且做出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能够安排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去从事处于高处的作业、处在低温环境的作业、或者冷水作业,以及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还有夜班劳动 。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可以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其延长工作的时间,还有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借由各式途径,施行各类措施,来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去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借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并且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国家确定有关职业的分类,针对规定的那些职业,进而专门制定职业技能的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且是由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来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条,国家致力于推动社保险业的发展进程,塑造出来社保险制度,设立起了社保险基金,进而让劳动者于出现年老状况时,或者是患病之时,又在工伤之际,伴随着失业情形,以及生育这种状况下,能够获取到相应的帮助以及补偿。

社会保险的水平,应当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两者相适应。句号可改为句号或叹号或双引号内的句号,此处以句号为例。

有关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据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来源进而逐步推行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按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呀,它有着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情况,以及管理状况,还有运营情形,实施监督 。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关于二者的职能是由法律去进行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用人单位予以鼓励,用人单位需基于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构建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建造公共福利设施,给劳动者休息、休养以及疗养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去申请仲裁,能够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协商来解决 。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对于第七十八条而言,其表明在解决劳动争议这个事情上,应当依据合法、公正以及及时处理这样的原则,进而依法去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规定,一旦劳动争议出现以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要是调解未成功,其中当事人一方要是有要求仲裁的想法,那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同样是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的。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那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之内,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的内容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构成的,还有同级工会代表构成,以及用人单位方面代表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呢,其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的 。

第八条第二款,提出仲裁期望的一方,需要自劳动争议出现之日开始,在限定的六十日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呈上书面申请。仲裁的最终判定,一般而言会在接收仲裁申请之后的六十日里面给出。对于仲裁的判定没有不同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必定得履行 。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十五日时间范围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既不提起诉讼,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去进行强制执行。

达成集体合同签订引发的争议,当当事人经商量寻求解决却未能成功之时,在此情形之下,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去组织诸多相关的各方来实施协调处理 。

因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解决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时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会以依法依规的方式,针对用人单位、有关遵守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状况,展开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拥有相应的制止权力,并且责令进行改正 。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去执行公务时,是有权进到用人单位里的,其目的是要了解执行劳动法律、对法规的情况,还要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要对劳动场所展开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劳动行政部门存在监督检查人员,这些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在秉公执法的同时,还要遵守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形,展开相应的监督行为。

第八十八条,各级方面的工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去维护劳动者涉及合法权益的部分,针对用人单位,就其是否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展开监督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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