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在于减少以及解决女职工于劳动期间因生理方面的特点所导致的特殊困难,进而保护其健康,依据劳动法,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也就是下面统称的用人单位,以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对这个需求我无法为你提供相应帮助。你能尝试提供其他话题,我会尽力为你提供支持和解答。 第三条列示于本条例附录里边的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要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作调整,那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携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去提一个方案,再把这个方案报给国务院,经由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去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去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得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予以强化,不能安排女职工去从事禁忌的劳动,要把本单位里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以书面这一形式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时间之内,合理去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又或者相应地缩减其劳动定额;经过与女职工协商达成一致之后,用人单位便能够调整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处于怀孕状态,且怀孕时长达到7个月以上,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小孩能享受不少于十四周的产假,在这期间,产前是可以请两周假的;假如此生下小孩是难产情况,那么产假会再多两周;要是生下的是多个小孩,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又增加两周 。
女性职工,在其怀孕尚未满4个月的时候出现流产情况(涵盖人工流产情形),能够享有不少于2周时长的产假;当怀孕达到满4个月之后发生流产(包含人工流产情况),则可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之时,或者出现流产情况,若用人单位已然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由生育保险基金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若用人单位未曾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之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若是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又或是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当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而言,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施行支付的行为;要是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话,那么就是由用人单位去进行支付的情况。
第九条,女职工处于哺乳(包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这段期间(以下称作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其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得在每日从事劳动的时间当中,给处于哺乳阶段的女性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长当作哺乳的时间哪;假设生育的是多个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那么每天就要额外再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哦。
第十条,国家予以支持女职工占据相对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构建起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孕妇休息室,还有哺乳室等一系列设施 。
在第十一条中,用人单位需要每2年至少安排1次,让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并且检查的时间,要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针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里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对医疗机构,其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在同样的第十二条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这些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以及妇联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对于本条例的遵守情形,展开监督行动,并且协助行政部门去推动工作开展,以此来维护女职工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若违反本条例规定,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来处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若用人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致使女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此情形下,女职工能够依循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投诉,或者进行举报,又或者提出申诉,还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特定的年月日期开始施行。在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此时同时废止。
扩展知识阅读: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进行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的作业,并且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是间断性进行负重的作业,且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 。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在冷水作业分级标准里所规定的,属于第二级的冷水作业,属于第三级的冷水作业,属于第四级的冷水作业;。
在低温作业分级标准里,存在着被规定的第二级低温作业,还有第三级低温作业,另外还有第四级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里,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在作业场所之中,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有毒物质,铅与之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它们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此为一种作业;。
(二)进行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的生产工作,接触处于麻醉剂气体等容易致使流产或者胎儿发育出现畸形状况的作业 。
(三)对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进行操作,针对核事故以及放射事故展开应急处置 。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里,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属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那种密闭的空间里作业,于高压室当中作业,或者是进行潜水作业,还有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又或是需要频繁地弯腰的作业,以及需要频繁攀高的作业,再加上需要频繁下蹲的作业 。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有毒化学物质,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都有,其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这样的作业 。
法律相关知识:
产妇假期,是针对在职女性在产期前后所享有的休假福利,通常是从分娩前半个月开始,一直到产后两个半月结束,对于晚婚晚育的,假期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的产假不少于九十天。2011年1 1 月2 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打算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生育流产方面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来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进行审议并且原则上通过了它。生育的女职工所享受的那样的产假,草案把它从90天延长到了98天,并且还对相关待遇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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