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工就能不发工资?分包工程把责任也“包”走了?
注意!这些欠薪的“花式借口”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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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好多起涉及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那些用人单位凭借各种各样毫无法律依据的缘由拒绝支付员工工资以及加班费,结果被法院给否定了。
得到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范畴,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工资,乃是用人单位必须去履行的法定责任所在。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涉及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此引导用人单位进行规范用工、依照法律履行约定。
《工人日报》的记者留意到,在几起典型案例当中,用人单位凭借没有法律依据的缘由,拒绝支付员工工资以及加班费,其中有的声称“停工就可不发工资”,有的觉得“员工违纪便不发加班费”,还有的分包了工程,却把清偿责任“包”了出去。对于用人单位的这些错误主张,法院给予了否定,为劳动者维护权益、企业进行合规经营提供了指引。
错误1 公司停工则员工无薪
有着这样一个极为典型的案例清晰显示,小张早在2016年4月的时候就进入了某一家公司之中,其所从事的工作是机加工车间的技工这一岗位,然而有趣的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那种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且这家公司也未曾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进入公司之后,其工作地点以及相对明确的工作内容都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并且一直接受着公司的考勤管理,工资也是由公司按照月的周期来进行发放的。
2025年3月,公司凭借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准备进行注销的缘由,告知小张离职离去。小张的月工资设定为4500元,公司在2025年1月仅仅支付了工资2850元,在2月支付了1050元,这存在着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且每年2月因为工厂春节期间停工停产,所以未曾发放工资。该公司宣称,小张的工资是按照日结150元的标准,已经足额支付了其实际提供劳务那一段时间的报酬,2月停工的期间小张没有提供劳动,因此没有必要支付工资。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停工期被克扣的工资。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该公司要向小张支付从2025年1月开始至3月期间所拖欠的工资,金额为5100元,另外还要支付2017年至2024年每年2月停工期的工资,数额是3.6万元。此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因而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于拖欠工资以及停工期工资的判项。法院否定了用人单位“停工即可无薪”这种错误的主张,明确指出在停工期间劳动者虽然没有实际去提供劳动,但是仍然享有获得约定工资的权利。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拥有高级合伙人孙宇昊,他表示,用人单位所主张的“日结工资”,还有“停工无薪”这种情况,是把劳动关系单纯地等同于那种“提供多少劳务、支付多少报酬”的即时交换关系,可这忽略了劳动关系具备的持续性与人身从属性,并且还忽略了用人单位于组织生产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孙宇昊说,本案判决,否定了用人单位那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惯性思维,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经营中断的时候,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按原来的标准来支付工资,而这所体现的呀就是劳动法之中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
错误2 员工违纪即不发加班费
公司财物被员工盗窃,难道加班费就会这样被一笔勾销吗?在典型案例里,法院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区分开来。以此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和劳动报酬支付的独立性 。
在2022年9月28 日的时候,晓华进入了一家汽车公司工作,其工作主要是负责旧厂搬迁到新厂过程中的电工方面的工作,劳动报酬是每个月5000元。在2023年7月25这一天,那家汽车公司发现有员工把公司电缆带出厂区了,于是就选择报警。经过民警在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拿走电缆线的员工是晓华。公司负责人要求晓华归还电缆线,并且没有对晓华追究盗窃公司财物的法律责任。
汽车公司于2023年8月1日,便向晓华发出了《关于停职待岗的通知》,此通知向晓华提出了停职待岗的要求。在2023年8月19日的时候,该公司又给晓华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晓华面对该情况不服气,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车企与晓华的案子在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里确认晓华与汽车公司在2022年9月28日起始直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判定,同时判决汽车公司给付晓华2023年6月以及7月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金额为999元。
在这个案件里,用人单位把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行为,和支付已经产生的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相互混淆了,想要凭借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方式,来拒绝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还把劳动纪律处罚扩大成为了一种经济惩罚。孙宇昊讲道 。
针对劳动者出现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会实施惩戒行动,这是其在行使自身用工自主权去维护管理秩序的一种体现,然而这种权利并非不存在限制。员工盗窃公司财物这一情况,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关系,借此维护企业管理秩序,做出合法之举,可是加班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付出而应得的对价,它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的范畴,与员工违纪行为并非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法官表明,用人单位不可以凭借员工存有盗窃等违纪行为作为理由,去拒绝支付拖欠着的加班工资,若不然则会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错误3 分包出去了即可免责
针对建筑工程领域,当总承包单位给分包人支付完所有工程款时,其因违法分包所产生的法定清偿责任能否可被免除呢?于一起典型案例里,法院依照判决否定了“分包即免责”这种错误的逻辑 。
于该案里,存在这样的情况,某房地产公司身为某回迁房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2017年的时候,把该项目的幕墙工程分包给了李山(此为化名),并且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许某是受到李山雇佣的,其目的是为该幕墙工程提供脚手架搭建方面的劳务,而张鹏(这是化名)则是李山所雇佣的项目工作人员。
在2017年12月12日的时候,张鹏给许某出具了施工单据,此单据确认劳务总费用是11万多元,其中已经支付过了3万元,剩下8万多元还并没有支付。到了2019年11月29日,那家房地产公司和李山完成了工程结算,这结算确切金额为441万多元,李山承认已经全额收到了这笔工程款,然而却没有给许某支付剩余的劳务费。
许某在多次催讨却没有结果之后,于2025年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判定张鹏以及李山共同去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3800元还有利息,让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在诉讼的过程当中,李山宣称自己并非是工程分包人,仅仅是某装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而且许某是张鹏个人进行雇佣的,有关的劳务费应该由张鹏或者是该装饰公司来承担;房地产公司则表示其已经和李山结清了全部的工程款,不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判定李山要向许某支付劳务费八千三百八十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驳回了许某要求张鹏、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许某、李山都不服此判决,于是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之后,维持了一审中关于李山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判决,改变判决判定房地产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在本案当中,身为总承包单位的房地产公司存在着这样的误区,那就是觉得自己向违法分包人结清了工程款之后,就能够免除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清偿责任。孙宇昊讲道,司法实践凭借裁判规则对建设工程领域里复杂的用工链条进行了强有力的法律穿透,本案给处于链条顶端的合规企业提了醒,那就是要主动去加强监督以及管理,切实履行它审核分包方资质、监督工资发放的义务。
孙宇昊说,典型案例否定了用人单位试图规避工资支付法定义务的错误主张,典型案例否定了用人单位试图规避工资支付法定义务的错误做法,明确了行为预期,,明确了规则指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支付的合规性置于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记者 郜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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