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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咋算?生育津贴能拿多少?这些案例给你答案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1-1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产假提前结束、产假工资缩水、灵活就业人员无生育保险——

有女职工的生育保险遭遇“不保险”

生产之后去领取生育津贴,这对于职场妈妈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种保障。生育津贴它其实就是产假工资,等同于女职工在生育那段期间的工资。记者经过调查发觉,有的女职工处于领取生育津贴的路途之中,然而却碰到了诸多的困难。

生育津贴与工资能否兼得

2023年,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里,冯某某进入重庆某中心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双方每年签订聘用合同,冯某某最后一期聘用合同期限到2021年8月25日,2021年2月25日,冯某某自然分娩生育,某中心小学只批准冯某某60日产假,2021年5月6日,冯某某按照学校要求到校上班,2021年6月28日,冯某某通过微信群表示出下学期要离职的意愿。在此期间,学校给冯某某发放了产假期间的工资,金额是3200元。2021年7月16日,当地保障局对冯某某的生育津贴费用做了结算,结算单明确产假期间是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总共结算费用为15294.93元。款项支付到学校后,学校扣除了其产假期间上班已发放的工资3200元,实际支付给冯某某的金额是12094.9元。冯某某经过仲裁之后提起了诉讼,要求某中心小学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生育津贴跟工资能不能重复去领取?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作出了解释,生育津贴所具备的功能乃是参保的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时间之内的充当替代性工资收入的作用,可不是针对女职工给予生育补贴。生育津贴通常是支付给参保职工所在的单位的,然后由单位朝着职工去支付。关于生育津贴还有工资可不可以重复领取这个事儿,主要是涉及到用人单位薪资管理等一系列方面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朝着所在单位去进行咨询。

但法院经审理得出的看法是,冯某某是在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之下,到岗开展工作的,这使得冯某某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获取劳动报酬,此情形契合按劳取酬的基本准则,至于女职工鉴于生育保险的实际情况享受生育津贴,这二者在法律属性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享有这两项并不产生冲突,而且也不应该相互替代。所以,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的请求时,应当给予支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认为,应当明确,产假未休满就返岗并非一种值得鼓励之举。企业若要真正展现对女职工的贴心保护与充分尊重,最佳做法便是按时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且保障女职工能够休满全部产假以及各地现有的奖励产假。此外,他还指出,产假维护的不仅是女职工的权益,还有婴儿的成长权益。

产假期间缩水工资谁来补足

当前,越来越多女性于职场展自身能力,取得超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之收入。所以,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之差额部分,成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遭侵害风险之一 。

于“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中,曾公布过一起案例,北京的吴女士在2013年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其月薪为2万元,在产假期间,该公司仅支付了24741.8元的生育津贴,对此,公司表示,吴女士2万元的月薪涵盖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全勤奖、工龄工资等,所以,在计算产假工资时,只应当计算2500元的基本工资。在经历了多次沟通却没有取得任何结果之后,吴女士发起了劳动仲裁,她主张要将生育津贴以及产假期间之内的工资差额补充完整,并且表示同意让工会调解员先进行调解。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以后,工会调解员向公司详尽地介绍了工资的构成以及产假工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构成,分别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时工资涵盖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与职务(岗位)工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表明,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去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再则,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对于那些已经参与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而言,是按照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而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来说,则是按照女职工产假之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最终,有所分歧的双方,根据一定调处方式,达成了统一意见,用人单位要付给吴女士生育津贴,还有实际工资的差距额度,是4万元 。

沈建峰还再度提醒那些用人单位呐,若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漏缴生育保险的情况,或者是欠缴生育保险的状况,又或者是少缴生育保险的情形,进而致使劳动者生育津贴无法达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话,这时用人单位是有着补齐义务的。

生产前失业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2018年3月,区某进入广州某餐饮公司工作,入职之前就已怀有身孕。2018年8月,这家公司觉得区某入职之时提供的工作经历不真实,并且存在旷工之类的情况,在她临生产前做出了辞退的决定,双方由此产生了纠纷。当年9月15日,区某顺利产下孩子,还要求餐饮公司给她赔偿产假工资127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9100元等等。经由审查发现,公司没办法拿出证据证明区某有旷工、迟到等状况,区某填写的工作经历也并非虚假。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餐饮公司要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金额为106800元,还要支付其哺乳期工资损失,数额是23640元。

法官作出解释,女职工身处于孕期之时、产期之际以及哺乳期期间,其劳动权益受到法律实施优先方面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毫无正当理由去解除双方所存在的劳动关系。要是用人单位存有违法解除之行径,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情况的赔偿金以外,还需要支付女职工原本于正常劳动关系以内依据法律规定能够获取的产假工资份额以及部分哺乳期工资数额。

伴随着新业态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女性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以往,和在职职工相比较,灵活就业的女性没办法领取生育津贴;2022年,卫健委等17个部门印发建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能够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随后,贵州、浙江等地明确把灵活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

沈建峰持有这样的看法,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当前的状况是比较欠缺的。把灵活就业人员归入生育保险的缴纳范畴以及生育津贴的领取范畴,这对于保障这类群体的利益,推动生育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缺少稳定的用人单位,其生育保险究竟怎样缴纳、待遇到底怎样发放确实是需要制度创新的。”(工人日报记者 曹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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