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的场所当中,那种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常常会被错误地解读成为是“铁饭碗”了,甚至还存在着“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就能够舒舒服服地待着”这样的一种说法。实际上,法律赋予的保障并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联接合并《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当中五大常见的误区进行解析的情况如下:
误区一:签两次合同=自动获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真相是,一开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只有当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才必然必须同意。要是劳动者没有明确地主张,或者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续签固定期限合同,此时这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参考:北京有位员工李某,连续签了两次合同之后,未曾主动提出诉求,第三次续签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法院没有支持他所主张的“被迫签订” 。
误区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免死金牌”
关于真相,此类合同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可是用人单位依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或者泄露商业机密,又或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形的话,单位是可以无偿进行解雇的。就算是因为破产或者裁员而解除合同,劳动者也仅仅只是享有优先留用的权利,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的。
误区三: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跳槽自由
真实情况是,对于劳动者解除权并不加以限制,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样就能够实现合法化离职,其流程跟固定期限合同是完全一样的 。
情况示例:于上海,有员工王某,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依照流程去提交辞职申请,进而去完成交接之事,最终顺利地向新公司跳槽 。
误区四: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金更高
真实情况是,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标准与合同的类型没有关联,它仅仅是由工作的年限以及工资的水平来决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补偿是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这样的方式来计算的;要是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那就需要支付2倍的赔偿金(2N),而且这个规则同样也是适用于固定期限合同的。
案例参考:广州有一家企业,它违法解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张某,法院所判决的按照2N赔偿金的标准,和同批被解雇的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是一样的。
误区五:符合条件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能自认倒霉
现实情况是,当劳动者满足签订条件,也就是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经历两次固定合同续签之后,并且已经以书面形式提出签订要求,同时保留了相关证据,然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够去申请劳动仲裁,目的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同时还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情况示例 :于深圳 ,有着一名员工陈某 ,其持续工作了十二整年 ,继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却被拒绝之后 ,借助仲裁获取了赔偿金以及工资方面的损失赔偿 。
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成是对老员工的倾斜保护,目的在于遏制用人单位随便解约,绝不是“终身制”或者“躺平伞”,劳动者得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不然还是有可能被合法辞退,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通过关联公司轮换签约等办法逃避法律义务,只有双方依照法律去行事,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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