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劳动法》讲义讲解的人是李宝明,其中关于劳动法概述部分,首先关于概述而言,那种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被叫做劳动法,狭义范畴的劳动法仅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广义的劳动法涵盖了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还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 。我们于学习以及运用劳动法之际,不但要以《劳动法》当作核心,而且还应当知悉其他的劳动法律规范。我国的《劳动法》着重彰显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此法律的第一条便直截了当地表明其立法宗旨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后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以及福利等层面,全方位地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还有规定了国家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像是促进就业、开展职业培训等,进而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当中还规定了劳动法的实施情形、监督以及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为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予以保障。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跟享有的权利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集体、还有其他劳动者乃至是履行义务者的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涵盖:1、劳动者存在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2、劳动者存在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纪律涵盖各种规程、规章制度,还包含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等方面。3、劳动者负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4、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像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发生事故后接受检查以及向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举证等义务。(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依据《劳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还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它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组建以及更改劳动合同,理应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开展,绝对不可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所定下的规范。(一)劳动合同的效力,依照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它的生效时刻起始于合同签署当日,要是这份劳动合同需要鉴证或者公证的话,它的生效时刻起始于鉴证或者公证当日。《劳动法》第18条表明下述劳动合同无效:1、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运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以及部分无效,这是无效合同所划分出来的类别。从订立的那个时候开始,无效的劳动合同便毫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言。当确认劳动合同处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时,如果对于其余部分的效力不存在影响,那么其余的部分依旧是有效的。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儿童服装厂招录了10名女工,随后双方签订起为期1年时间的劳动合同协议。在这份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工厂规定职工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同时厂里会按照相应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两个月了以后,黄某以及其他一些人提出了不再进行加班的请求,厂方凭借不加班就是对劳动合同的违反,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样的理由而不予以答应,为此双方之间出现了争议,此合同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呢,在本案当中,合同约定每日工作十二个小时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的该条款是无效的,该厂必须执行每日八个小时的工作制,此外,劳动合同还可能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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