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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成效显著,配套规章与新型用工机制逐步确立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1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我国当下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经由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所确立的一项关键法律制度,在劳动法颁布以前,各地于国家的统一安排下,已然开展了此方面的改革探索,历经10多年的实践得以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构建,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与完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自劳动法颁布施行以来,原劳动部接连制定了一系列关乎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规章以及政策,其中主要包括,《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等十几个配套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地方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全国范围之内,已经有17个省区市,颁布了涉及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机制,二,基本确立了。

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传统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计划管理体制做了较为彻底的改革,劳动关系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隶属关系,渐渐转化成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所需,在数量与质量方面挑选适宜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利选择契合自己兴趣与专长的职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借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借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促使劳动力实现合理流动。这么一种用工机制,达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往来选择,达成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朝着市场化、法制化的转变,契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提出的要求哩。

(三)发挥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凭借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明晰双方权利义务,从法律层面规范两者行为,对双方予以平等监督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合同约定,履职行权;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于规定条件与范围内活动,任何一方不得超越合同约束,一方违约侵害另一方权益时,皆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据实践所证实,只要是签订了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方面争议的情形较少,就算是出现了争议,鉴于存在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在进行处理之时也相对而言较为容易。

(四)增强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劳动者队伍的素质

劳动合同制度给予了劳动者能够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为了把优秀的技术人才以及管理人才吸引过来并留住,以此保持职工队伍具备相对的稳定性,那么就要在将经营管理改善,把经济效益提高以及让社会知名度提升的基础之上,持续不断地改善用工的环境,提升职工的物质、文化方面的生活条件;与此同时,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实施,把劳动者的铁饭碗打破了,使得劳动者就业的竞争力有所增加;这种竞争所带来的压力促使劳动者主动去学习,钻研业务的相关内容,持续不断地把技能水平提高。

二、劳动合同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因为市场主体越发明晰,利益关系多样起来,导致在实施之过程当中,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了新式的情况,新式的问题,已经没办法全然契合新形势的要求,进而影响到劳动关系,使之面临和谐难保稳定之忧的状况!

有一些用人单位,其目的是要规避对于劳动者的义务,所以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甚至还不承认跟劳动者已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当下时,全国城镇里的从业人员数量是2.6亿,其中在单位就业的人员规模为1.14亿人,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数是那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是5515万人哟,在单位就业的人员当中,就2004年抽样调查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和2002年比起来呀则减低了差不多有十个百分点呢,尤其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这个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处于40%左右的水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处于30%大约的程度。以下是改写后的句子: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之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其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支付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原因二则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滞后,当下现行法律并未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有力的处罚措施。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常常缺乏力的凭据,进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所以,得在劳动合同立法里,去处理一些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与此同时,要明确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而解决大量存在着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按照有关调查所显示的情况来看,当下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涵盖为短期合同,其中期限落在三年以下的占据了大概60%的一个比例;而签订的属于无固定期限的仅仅只占20%,在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这5个省份的占比均处在10%以下。这样的一种状况,已然对职工的职业稳定感觉以及对企业的归属情意造成了相关影响,对其向企业提供长期服务的工作热忱以及职业规划产生了相关影响,同时也对企业的长久发展、社会的稳定态势形成了不利的影响。劳动合同期限呈现短期化的缘由,主要在于企业为了能够尽可能地去降低解雇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以此来避免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于劳动合同立法之际,需着重关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之问题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且稳定。

(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把试用期滥用,借设定长时间试用期去规避对职工该尽的法律责任,这是近些年好多企业存在的较严重问题,因为依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若未达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给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试用期职工工资待遇比较低,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季节性明显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录员工,规定较长试用期,于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精准限定试用期的运用范畴,而且制订较为周全合理的试用期相关制度,这是劳动合同立法所要处理的显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去设立违约金,这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当下,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以及生产骨干,并非从提升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层面着手,而是借助设定约定高额违约金,使得劳动者无力进行赔偿,以此来变相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实际上这是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此同时,劳动法针对约定违约金条款过于原则,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当前就业环境极为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形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而去滥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近年来,劳务派遣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各种各样的劳务派遣组织如同雨后春笋一样纷纷涌现,众多劳动者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达成就业。然而,劳务派遣当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同工不同酬”这一等突出问题,标点!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之后,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然而,工资等等待遇却和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自有职工解雇,空出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此规避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务必要对劳务派遣问题加以规范,清晰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条件,准许使用劳务工的行业以及岗位范围,还有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职工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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