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放“无限期长假”,
还一分钱不发,
这到底是“摸鱼福利”还是“变相炒鱿鱼”?
近日,
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2019年6月的时候,曾某进入湖南J公司去从事销售工作。2023年10月,公司告知他从11月开始进行无限期的放假而且不发放工资,并且一直都没有安排复工。
2024年3月的时候,曾某提出了仲裁申请,其目的在于要求确认公司以变相方式进行辞退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要进行索赔。仲裁方面确认了从2019年6月一直到2023年10月的劳动关系,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停工津贴,然而却没有支持违法解除相关的请求。
曾某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目的在于确认这样一个时间段,即从2019年6月14日开始,一直到2024年5月14日这段时期内,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同时表明公司那种以变相方式辞退自己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且还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以及失业金等,总计金额为96505元。
在起诉的第二天,公司要求他在五天之内返回岗位,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候就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据了解,曾经他每个月的工资超过了七千元,公司没有给他办理社保。
法院经由审理得出这样的认知,J公司向曾某下达了无限期放假的通知,并且不支付工资或者停工津贴,一直到曾某提出仲裁申请以及提起诉讼,该公司依旧没有安排曾某复工,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此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曾某的劳动权利,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曾某主动提出辞职,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这构成了一种变相辞退的行为,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是在曾某起诉之后才发出的返岗通知,此通知对对曾某不具备约束力。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约定去提供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要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支付赔偿金。
曾某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本案当中,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存在,这是由于公司既不安排工作,又不支付停工工资所导致的。结合曾某四年零四个月的工作年限以及每月7000元的平均工资,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同时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3950元,各项相加共计76950元,并且确认双方在2019年6月至2023年10月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对于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放假倘若存在合理缘由那就不算违法,不过得遵循合法、公平这项原则才成。无限期放假要防止被判定为变相辞退这种情况,就得满足放假具备合理性以及必要性这一条件,还要保障员工在放假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并且不能对员工工作权造成实质性的剥夺,同时得有合理的方案来应对此事才行。各个条件都需全部满足。
变向辞退常常会借着隐蔽的方式来达成辞退的目的,其核心之处在于违背了劳动者的意愿,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在这个案件当中,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条件,切莫通过无限期放假,并且不保障基本权益等不正当的方式,去逼迫劳动者离职。
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者,能够借助收集诸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证实劳动关系乃真实存在,以及公司存在设法通过隐蔽方式辞退自己的事实。随后,尝试着与公司展开协商,诉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获取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那么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促使其责令公司予以改正,又能够在明确自己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若对该仲裁结果表示不服,还能够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平常的工作期间,应当妥善地保管各类和工作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以此来增强具备证据的意识。当与公司进行协商之际,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在协商的整个过程当中做好相应的记录。要及时地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效,防止错过仲裁以及诉讼的时间。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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