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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研讨劳动合同法草案 企业对无限期合同规定存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2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全国工商联就要把那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也就是下称的“草案”,所形成的意见弄成文本文件,并且会在合适的时候呈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

就在不久之前,有一个以企业作为主导的,意在围绕该草案而召开的研讨会议之上,提出了数量众多的意见,这些意见,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表明,对于草案接下来的审议,具备十分良好的可供借鉴的意义。

谁是弱者?

草案的第一条成为昨日研讨会的焦点。

草案头一条写明,旨在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之行为,营造并推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进而制定本法。

这一条,被企业代表认定为“不平等”,建议在保护对象里增添“用人单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以草案第二十六条作为例子表明,该条具体内容里,以及相关条款当中,均不存在涉及劳动者违约行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所呈现出的“不对等”状况,把用人单位推到了弱者的地位上。

罗靖,其所任职位为新华联集团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监,她觉得,草案依据“劳动者就是弱势方”此一假设,显得太过笼统,原因在于,具备很多高技能以及高知识水平的员工,并不属于弱势行列。故而,她持有这样的看法,劳动者不全都是弱者。

无限期合同争论

企业的代表们纷纷对草案第十四条,也就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甚至,有人觉得该条款的实施,有可能会对企业的生存情形产生影响。

罗靖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这条规定会致使企业仅仅留下处于中庸状态的,既没有特殊技能又不具备较高能力的人,而这般情况所会造成的后果便是企业将要丧失竞争力。

部分参与会议的企业代表表明,要是这条规定日后施行,那么企业方面就唯有去寻觅对应的应对策略,不排除会提前找寻借口辞退缺乏竞争力的员工。

此外,针对“试用期工资”、“劳务派遣”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规定所引发的争议同样十分激烈,有与会者提出,“希望这部法在实施之后给予企业至少半年的缓冲期用以适应它。”(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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