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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普及|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首先,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而言,经由调整劳动关系,进而建立起来并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制度,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成效。鉴于此,依据宪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者,个体经济组织此二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和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和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还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具备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持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且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规定,去建立以及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且还能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施行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订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依次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还有发明创造,表彰且奖励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具备依法参加以及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代表并维护,依靠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类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托法律规定,借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又或者其他各项形式,投身于民主管理事宜,亦或是就怎么样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同用人单位展开平起平坐的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借由促使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打造就业条件,扩充就业机会。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添就业。国家扶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达成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层级的人民政府,应当着手采取相应措施,去发展具备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而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关于劳动者就业这一情况,不会因为民族不同,不会因为种族不同,不会因为性别不同,亦不会因为宗教信仰不同,所以受歧视呀。

第十三条,所表明的是,妇女具备着同男子相等的就业权利。于录用职工之际,除去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能够凭借性别这一缘由,去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人员,再加上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情况,若法律、法规存在特别规定,那么便依从该规定。

关于第十五条,它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去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那种未成年人。要是文艺方面、体育领域以及特种工艺单位,它们想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就必须得依照国家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而且还要保障这些被招用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去确立劳动关系之协议,此协议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并且能明晰双方的义务。要建立劳动关系的话,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呢应以平等,自愿这种状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遵循这样的原则,并且绝不可违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要是依照法律订好了,那就马上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得把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履行起来。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存在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那种劳动合同,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而言,从订立的那个时候开始,就不存在法律约束力,要是将劳动合同确认为部分无效的情况,倘若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依旧是有效的,而说起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进行确认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而言,除了前款所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商议,进而约定其他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划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十年以上,当事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试用期约定情况的是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方面,最长且不得超过的是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于劳动合同里去约定,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呈现出来,此时使得劳动合同立刻就走向了终止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当劳动者处于这样的情形之中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要是存在以下这么些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呢,得提前三十日,用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其一,劳动者身患疾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负伤,在医疗期届满之后,并非能够从事原本的工作,而且也并非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经历了培训,或者经历了调整工作岗位,然而依旧处于不能胜任工作的状态。

三,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原劳动合同难以履行,但经当事人协商却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成功达成一致 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如果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要是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发生困难了,真实并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向工会或是向全体职工说明具体情况,还要认真听取工会与职工给出的意见,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能够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中的规定而裁减人员,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的情形下,应当优先去录用那些被裁减掉的人员,如此这般。

第二十八条,用到法子第二十四条、其二十六条、第廿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针对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任一情状时,用人单位不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去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上职业病,或者因为发生工伤而负伤,并且被确认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的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之际,如果工会觉得此情形不合适,会拥有提出看法的权利。要是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契约,工会具备要求重新处置的权利;当劳动者发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时,工会理应按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前三十日,并且是以书面形式,去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进行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继而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采用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一,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内容,来支付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之内所约定的情况,去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得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之后须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的十五日之内倘若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集体合同便会立即生效。

《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由依法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而言具备着约束力。职工个人倘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相关标准,是不可以低于集体合同所做出规定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工时制度,其中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里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去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

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其生产特点,没办法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实行其他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在跟工会以及劳动者展开协商之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的时长不可以超过一小时;要是因为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状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可以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延长的时长不可以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延长工作时间,就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那种限制:

1. 出现了自然灾害,2. 或者发生了事故,3. 又或者是因别的原因,4.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5. 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 交通运输线路出现故障的情况下, 公共设施呈现故障的情况下, 影响到生产还有公众利益的那般情况, 必须实施及时抢修举措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下列标准,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要高的工资报酬。

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予以安排的情形下,所支付的工资报酬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标准的,是这样确定支付额度的。

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然而却没办法安排补休哒,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哟!

在存在法定休假日的情况下,要是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那么就要支付工资报酬,该报酬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有这么多。

第四十五条,国家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去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经济效益,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还有工资水平。

那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中,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是由省、或者自治区、又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去规定的,之后还得报国务院备案,而且,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付的工资不能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低。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关于工资方面规定是,工资应该是以货币的形式,按照月为周期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可以进行克扣,也不允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处于法定休假日之时,劳动者处于婚丧假期间之时,劳动者处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之时,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法律去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二款,用人单位得要建立起、健全好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严格去执行那国家所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之举,用以防止在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情况,进而减少职业危害现象。

第三十五条 有着符合国家订立要求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针对新建起来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还有改建以及扩建工程的那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需要跟主体工程一块儿开展设计工作,一同去进行施工操作,并且一块儿投入到生产运转以及使用环节当中。

哪一条规定是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得为劳动者供给符合国家所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还得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那些劳动者,应当定期去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其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取得特种作业所需资格,该为前提条件。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于劳动进程当中,务必要严格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这种情况,是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的;对于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拥有提出批评、进行检举以及予以控告的权利的。

国家建立起了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这是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然后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还有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去进行统计、报告以及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针对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那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规定,不可以对处于经期的女职工作出这样的安排,即让她们去从事高处作业,或者从事低温环境下的作业,也不可以安排她们做冷水作业,以及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

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可以去安排女职工在处在怀孕期间的时候进行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是不允许安排她去延长工作时间以及进行夜班劳动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女职工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个期间时段,是不可以安排让其从事国家明确规定的那个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与此同时也不可以安排其去从事那些哺乳期禁忌范围之内所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类型的劳动,并且绝对绝对不可以安排使她去延长了工作的时间,更加不可以安排其去进行夜班的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经由各类途径,施行各种举措,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以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而提高劳动者素质,强化其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要构建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有规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之前必定得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进行职业分类的确定,针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担负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职责。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开展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置社会保险基金,用以让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患病之际,工伤之时,失业之时,生育之时等情形下获取帮助以及补偿,此为第七十条所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的那种水平,需和那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社会承受的能力能够相适应。

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来源,会逐步去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法律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离世之后,其遗属依照法律规定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标准是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的。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定要按时且足额进行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并且负有让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七十七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处境,为劳动者构筑补充保险,并提倡劳动者个人开展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建造公共福利设施,给劳动者休息、休养以及疗养予以条件。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改进集体福利,提升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方面的争议,这事情的处理应当依据合法的原则,公正而及时地施行处理举措,要凭借法律来维护劳动争议当中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之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调解要是不成的话,当事人当中有一方要求仲裁的,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当中的另一方同样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要是不服的,那就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之内,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会的主任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劳动争议要是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那么当事人是应当履行的。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以及同级工会代表,还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所组成。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应当在六十日这个时间段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交书面申请。而且,仲裁裁决通常情况下,是要在收到仲裁申请起到六十日这个区间作出的。另外,要是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必须得履行。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十五日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后续另外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出的争议,若当事人通过协商未能成功解决的话,那么当地人民政府那边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去组织相关的各方来进行协调处理。对于以履行集体合同为缘由产生的争议,要是当事人经由协商没办法解决的情况,是能够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的;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是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书算起的十五日之内向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对于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会依循相关规定且按照法定方式,依法针对用人单位履行有关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情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觉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典以及法规的行为,便拥有相应权力进行制止操作,并且责令其做出相应的改正行为。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去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还能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要秉公执法,并且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有权检举,有权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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