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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怀孕员工及相关责任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妇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当劳动者属于这些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能够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如下:。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情况属于(一)所涵盖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处于怀孕阶段,或者正处于生育时期,又或者是在进行哺乳行为,就降低其工资, 将其辞退,与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有如此明确表述。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针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进行复函,其中第2条规定,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若发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辞退的。不过,绝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这些理由来实施辞退操作。这就意味着,在试用期间,对于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情况来说,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找到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不然的话,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与她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应当对于劳动者拿出经济补偿来支付掉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最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了那种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去续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来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进行支付的,其标准是每满一年会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若工作时长是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情况,那么会按照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的话,就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会超过十二年。

按照这一条所讲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时,或者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期间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要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了,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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