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进行爆料,声称在深圳,有一家公司新发布了一则《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那公司要求员工,每月的加班时长必须要达到 30 小时,加班到晚上 20:30 的话会给予最高 20 元的餐补。要是员工加班未达到 30 小时,那就需要向公司“乐捐”300 元。据蓝鲸财经从涉事公司那里核实所得,此文件呈属实状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明,这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然而在招聘软件上,这家公司宣称员工不加班,要是加班的话可申请调休。
问题在于,这次涉及的企业,有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是既提供餐补,又允许调休,然而却是“每个月必须加班30小时”,那么,这样的政策,是不是就凭借前面所说给予餐补以及可调休这些情况,就变得合理且合法了呢?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
就执行方式而言,此次涉事企业在对待加班每月达30小时的员工情形中,每日会给予20元餐补,并且还能够调休,乍一看宛如一项“暖心”的加班规定,然而其设定有前提条件,即倘若未能达成该标准,便需向公司自愿捐款300元。如此这般要求员工给公司掏钱的形式,无论披挂着何等动听的名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公司凭借超职权对员工实施的变相罚款行径,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违法强制加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36条作出规定,标准工时乃是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此部法律的41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鉴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与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之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状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此很容发觉,劳动者加班起码得是,其一,事前经由自愿协商,不准进行强制,其二,确实存在必要,其三,每月加班的总体时长上限不超过36小时。
此次涉及争议的企业,对劳动者的加班进行了安排,其加班总时长尽管没有超出每月 36 小时的限定范围,可是并无必然要如此操作的合理缘由,未曾与劳动者事先进行平等切磋,且在招聘合同里也不存在类似的条款。在实际的劳动进程当中,借助乐捐等变了花样的罚款形式逼迫劳动者加班,这明显属于一种劳动违法的行径。另外一方面,加班给予餐补,同样不符合劳动法里关于加班必须直接给付加班费工资的诉求,此亦为一种违法情况。
这种做法,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再次对相关市场主体以及用工者发出警示,企业具备依法安排员工加班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存在着边界,劳动者对于是否愿意加班,以及加班时长的问题,企业绝不能够毫无限制地随意进行安排,而是务必依法依规来执行。
以前,在互联网行业里颇为流行的加班情况,当下已然呈现出减少的态势,就像国内短视频领域的巨头快手以及抖音对外宣称的那样,它们取消了过去一直实行的“大小周”作息时间制,而是统一安排在周末进行休息,要是有加班需求的话,必须要借助系统去提交加班申请之后才能够加班。此外,腾讯旗下的游戏工作室也对员工提出要求,晚上6点一定要准时下班,开始大力倡导不加班的文化。甚至于,再有一些企业,明确做出规定,“不准加班”,随意加班会受到处罚,不加班则有奖励等规定,这些都让人看到,众多企业在社会共同努力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其中包括休息权,越来越得到重视,呈现出被保护的趋势,这都迈出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的积极、可贵步伐。
然而,此次涉事公司的行事方式,却与上述情况截然相反,这表明围绕休息权这类劳动权益保护,仍存在反复无常、不均衡的状况,并且依旧存在违规或者变相不执行等诸多问题,这对于劳动者整体权益的保护与强化而言,无疑是一股负面力量。
这再次表明,违法强制安排员工加班,这不是企业内部事务,它牵扯到劳动者权益是否被尊重,牵扯到相关劳动法规是否被有效贯彻,这是大是大非问题,全社会都有权利给予关注,劳动监察等部门有必要及时查究这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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