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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遇歧视,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迫在眉睫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2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国亟须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

近期中国政法大学内设的宪政研究所,也就是简称宪政研究所,所进行的关于“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表明,有百分之五十四点零五的高校大学生毕业生都觉得自己于求职进程之中遭遇到了就业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我国当下的就业歧视情形依旧是相当严峻的,那么怎样去处理当前的就业歧视状况嘞,被访问的大学生所选择的首要解决办法便是强化反就业歧视立法,这跟我们的观点恰好一致。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愈发严重,这不单致使社会资源被极大浪费,还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并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除开政府以及社会大众欠缺平等与反歧视观念以外,立法方面的缺陷亦是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广泛存在的关键缘由。我国现行反歧视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为首的是,我国不存在一部针对反就业歧视的基础性法律。我们凭借对国外反就业歧视立法发展状况的探究发觉,制订统一的反歧视基本性法律乃是国际上反歧视立法的发展趋向。当下,诸多国家之中,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已然较为系统且完善,不再仅满足于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里的反歧视条款,甚至连制定像种族歧视法、男女工作平等法这类专门的反歧视单行法律也不满足,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然制定或者正着手去制定反歧视的基本法,针对歧视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反歧视专门机构还有纠纷的处理机制都做出了规定。

2006年8月,德国在已然存在大量反歧视法律法规的态势下,再次通过了反歧视基本法《一般平等待遇法》。英国于2010年4月同样通过了统一的反歧视基本法《平等法》。我国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之中,存在一部分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像劳动法里边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就业促进法也有类似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还针对某一特定人群的就业机会平等给予保护,然而现行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依旧无法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还不存在一部具备反就业歧视功能的基本法,它能对反就业歧视这一法律制度里所有的各类基本问题予以概括,其中包括就业歧视确切精准的定义,究竟适用于哪些具体范围,针对就业歧视要采取怎样的有效措施,设立怎样专门负责反歧视的机构,以及构建与之相对应的救济机制等方面都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

第二,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当中,不存在关于反歧视概念的规定,并且没有对直接歧视、以及间接歧视作出区分,同时现行法律里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过于狭窄。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众多国家都针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给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个国家所禁止的反歧视领域越来越广泛,通常涵盖:性别、种族或者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婚姻状况、国籍、年龄、残疾以及慢性病、短期工作、性取向等10多个领域。

我国台岛地区的《就业服务法》作出规定,禁止16种就业方面的歧视情况。这其中包括禁止因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份而产生的歧视。韩国则禁止18种就业歧视类型,分别是因性别、宗教、残疾、年龄、社会地位、出生地、来源国家、民族、面貌特征、婚姻状况、种族、肤色、政治见解、家庭构成、怀孕或生育、犯罪记录、性取向、教育背景或医疗记录等方面的歧视。

我国现行立法对民族歧视予以禁止,对种族歧视也有着禁止规定,对于性别歧视同样进行了禁止,宗教信仰歧视也在禁止范畴,对残疾人的歧视被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受歧视的情况被禁止,农村进城就业的劳动者受歧视态势也被禁止,然而,现实当中存在一些程度颇为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像年龄歧视,身份歧视,体貌特征歧视等,这些尚未被立法明确归入禁止的范围之内。

此外,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当中,缺失程序方面的保障以及实施机制,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反歧视机构。国外反就业歧视的成功经验之一,便是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像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像加拿大的人权委员,像荷兰的平等待遇委员会,像德国联邦反歧视局,像法国的反歧视促平等高级公署呀等等。这种专门机构更侧重于运用多样化的手段,以和平且快捷的方式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并且通常会提供免费调解服务、法律咨询乃至提供律师法律援助。所以,相较于司法机构而言,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用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具备主动性这一特性,还有灵活性这一特质,也有人性化这种特性,并且有着成本低的特点,以及时间短的优势,等等。

我国已有不少涉及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然而其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造成这般状况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现有的立法缺少有效的实施机制,同时也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致使有关立法被虚置,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沦为一些权利性的宣告。

所以,我们急切地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实践,去制定一部契合我国实际情形的反就业歧视基本法,针对我国当下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给出规定,明晰就业歧视的概念,设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与此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取有效救济。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针对此展开了尝试,2008年,宪政研究所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以及其他专家开始起草《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该法针对当下就业歧视的突出问题规定了各类反就业歧视的措施,作为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它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的定义,并且针对就业歧视的两种情形,也就是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作出了具体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详细规定了针对各种就业歧视的反歧视措施,为了真正发挥作用,以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它建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还建立了相应的救济机制。

借取国外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的有益经验与成功做法,该法立下专章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详尽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设置方面的内容,详尽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职权方面的内容,详尽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组成方面的内容。与此同时,为了能让平等机会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该法亦规定救济机制,详尽规定向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条件方面的内容,详尽规定向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程序方面的内容,详尽规定向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还规定不服平等机会委员会裁决可向法院起诉以及强制执行方面的内容。

在2009年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宪政研究所借助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提出了法律议案,同时,宪政研究所还根据政协委员,向两会提出了提案,并且,研究所直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提出了关于法律草案的立法建议,在2010年,同样如此。

尽管反就业歧视法难以迅速被列入国家立法议程,然而推动制定反就业歧视基本法颇为必要,全国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会被转至有关部门处理,这会对推动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采取反歧视措施产生影响。此外,在其他干系法律里增添一些反歧视的单行条款,推动于地方人大层面立法采取反歧视措施,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规定极为重要。

诚然,强化立法仅是反歧视途径其中之一,全社会需共同留意就业歧视现象,联合各类力量,与此同时强化行政举措、改进司法救济,并且加强对反歧视的钻研、宣扬以及教育,以此提升全社会认知,公民就业机会平等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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