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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也是事实劳动关系 奶茶店被判赔双倍工资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2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学手艺的“培训生”“学徒工”不是“正式员工”?

判决清晰表明,只要是在实际上接受了管理,并且从事着核心业务,同时还获取了稳定报酬,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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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服务行业当中,“招聘学徒”这种情形并非少见。然而,有部分用人单位借着“学徒工”“临时工”“培训生”的名头,去躲避签订劳动合同这类法定义务。法院针对用工关系展开实质认定。

于美容美发行业,于餐饮服务行业,于手工艺等行业,“招聘学徒”信息屡屡出现,并不少见。“学徒”本来承载着技艺传承的美好愿望,然而却易于被一些用人单位转变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段,转变为压低工资的手段。转变为逃避缴纳社保等法定责任与义务的“挡箭牌”。当“学徒”这个名称掩盖了实际劳动的真实情况时,法律怎样进行认定呢?劳动者的权益怎样得到保障呢?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那儿的法院,丁卯法庭审结了一起奶茶店“学徒工”索赔的案子。法院作出的判决很明确,就算是冠上了“学徒”这样的名称,只要劳动者实际上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了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还获取了稳定的劳动报酬,那就构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包含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奶茶店“学徒”讨回双倍工资

2023年12月,有个叫小潘的求职者,在某招聘平台瞧见某连锁奶茶店招聘调茶师的音讯,和加盟店经营者秦某交流一番后,小潘开展了4小时的试工,试工结束当日,秦某就告知小潘“明天就正式上班”,还发送了排班表,小潘过后被拉进工作群,群里公布了打卡、手机管理、店务分配等规章制度,秦某按月利用微信转账给予小潘工资。

可是,奶茶店铺一直都没有跟小潘去签订劳动合同。在2024年5月的时候,小潘辞职了之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了损害,于是就把秦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之时,秦某讲小潘并非属于正式员工范畴,乃是所谓的“学徒工”,起初定下的学习期限为半年,要在学会之后才能够转正进而签订合同。秦某宣称小潘“学徒期时间不固定、不进行考勤、不受制度所约束”,其工资是按照“学徒做的工时”来予以计算的。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查明了相关情况,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出,小潘接受奶茶店的排班管理,每天工作时长为8小时,从事调制奶茶这一核心业务,并且会定期获取报酬。法院认为,小潘跟奶茶店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所具备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之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法院依据此规定作出判决,判定奶茶店向小潘支付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这段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金额为1万余元。

以“临时工”“培训生”规避责任

发生在多地的,那种以“学徒”“临时工”“合作”等名义用工,进而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多有出现,法院审查时,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小潘的遭遇可不是个例,记者梳理后发现了这些情况。

小兰进入某美发公司工作,双方商定小兰的收入组成为底薪加上提成,小兰每天工作将近11个小时,进行钉钉打卡考勤周,且每周休息一天,公司称小兰是“学徒”“临时工”,只给予“补助”,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小兰从事染烫发等核心辅助工作以及小兰获取稳定报酬等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00 元。

在另外一个案例当中,朱某跟某美甲社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了为期90天的培训期限。实际上呢,朱某需要向店长汇报工作情况以及进行请假事宜,还要接受店长所做出的工作安排、考核,并且按照月来领取工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朱某受到该美甲社的劳动管理,从事美甲社所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美甲美睫方面的劳动),这种劳动属于美甲社业务范畴的组成部分,《培训协议》并不会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最终,法院判定美甲社支付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要是双方用“师徒”来称呼彼此,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呢?叶某跟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以“师徒”相称的,并且没有签订合同。叶某听从李某的安排去开展建材销售工作,然而却被拖欠了工资。李某要求叶某“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微信工作指示、离职流程要求、报酬支付事实以及从事核心销售业务等方面的证据,认定存在高度从属关系,进而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总计19.18万元。

“行有行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对一些行业出现的那种,名为学徒实际上却是用工的现象,法律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着重指出,判断劳动关系的时候,其核心要点在于实质呈现出来的特征,而并非是外表的那种称谓。

指出该项内容的是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庄宇,其表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不可规避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不然就得支付二倍工资并且这一义务不会因为被冠以“学徒”“兼职”“合作”等名目而被免除。

认定劳动关系的黄金标准是“三性”,这是庄宇做的分析,其中包括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关键要看劳动者是不是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还有监督,像考勤、请假制度、工作安排这些方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属于用人单位业务所包含的部分,劳动者是不是依赖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当作主要生活来源。

庄宇说,小潘以及类似案例当中的劳动者,他们的工作状态是全然契合这“三性”的,劳动关系是毫无疑义的。用人单位企图运用“学徒”这个标签来逃避责任,这属于典型的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在点评上述镇江案例之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那农业农村劳动模范魏巧说道,“行有行规”切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她觉得,“学徒”当中凝聚着匠心传承的期望,然而绝对不可以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法院依据法律从“三性”角度展开实质认定,回归用工关系的本质,这是针对“学徒期”被无限延长的司法方面的纠偏,同时也是对“学徒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以及对行业正确招用“学徒工”的明确指引。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曹涌来自江苏省,他提醒说,用人单位要是采用“学徒工”等形式来用工,那必须得坚守法律底线。只要劳动者在实质方面接受管理,从事的是主营业务而且还获取了劳动报酬,那么劳动关系就宣告成立了。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依照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能够取得劳动报酬,能够休息休假以及能获得劳动保护等这些基本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此促进自身健康并且长远的发展。(记者 黄洪涛 通讯员 许琪琪 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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