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是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着宪法来进行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存在着所谓企业,还有个体经济组织,而针对这些,之后会统一简称为用人单位,并且这些用人单位和那些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之下的劳动者,会适用当前这部法律。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来执行,是这样的情况。
第三条 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完成劳动任务的人是劳动者,需要提高职业技能,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还要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去建立以及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得以享有劳动权利,并且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施行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致力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拟定劳动标准,对社会收入予以调节,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协调劳动关系,一步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以及从事发明创造,表彰且奖励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借助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再经由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中,处于县级及以上层级的,其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主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那部分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倡导企业,使其在法律规定范围里兴办产业,还鼓励事业组织,让其于行政法规限定范畴内拓展经营,进而增加就业,同时也提倡社会团体,使其在相应规定界限内开展相关活动。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去采取相应各类措施,来助力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而能够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女性拥有跟男性不相上下的就业权益。于录用职工之际,除去国家所规定的不准女性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凭借性别这个缘由去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升针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要是残疾人就业,要是少数民族人员就业,要是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一旦法律、法规存在特别规定,那就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还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育单位以及特种工艺单位亦是如此。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是这样的一种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得以互相交谈商量一致为准则,并且绝对不可以违背法律,还有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依照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刻拥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定要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自订立之时而定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若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用,那么其余部分依旧具备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前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的有关条款之外,当事人能够进行协商,进而约定其他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划分成有固定期限的类别,还有无固定期限的类别,以及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类别。
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之时,要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里预定保密用人单位商业信息的相关事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当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便会即刻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若是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呢,应当要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处于患病状态的劳动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负伤的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既无法胜任原本所从事的工作,又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对于劳动者而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其无法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事宜之后,或者经历了工作岗位的调整之后,依旧是不能够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履行,当事各方对此进行协商,却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从而开展法定整顿的期间,要不就是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在此种状况下确实需要进行裁减人员,此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去说明书明情况,还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能够进行裁减人员。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且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那么应当优先录用那些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特定条款规定解除,这些特定条款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倘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意一种,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去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不可以依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若用人单位实施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则工会若是觉得不合适的话,便有权去提出相关意见。要是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工会就有权要求重新进行处理;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时候,工会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理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通过。
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而言,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去与企业签这种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进行签订之后,是应当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在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那种情况下,集体合同便会即刻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据法律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而言具有约束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施行工时制度,其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 对那些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由于生产方面的特点,没办法施行在本法当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批准之后,能够施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生产经营有需要 ,其在 经由和工会加以协商以及 与劳动者进行 协商之后,是能够去延长工作时间的 ,通常情况下 每一日 不可以逾越一个小时 ;要是因为特别的原因而得要延长工作时间 ,要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态的条件之下才行 ,这种状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一日不可以超过三个小时 ,然而 每个月 不能够超出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延长工作的时间,是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限制的:
(一)出现自然灾害,发生事故,或者鉴于其他缘由,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此时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产生故障,交通运输线路遭遇状况,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影响到了生产以及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及时去进行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要是存在下列这些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下列的标准,去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要高的工资报酬:
(一)要是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时间,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去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当处于法定休假日之时,若安排劳动者展开工作,那么需支付其工资报酬,此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长时间持续工作达到一年之上的劳动者,可享有带着薪资的年度休假。确切的办法是由国务院去开展规定的。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会在经济发展所奠定的基础之上,一步步地实现提高,国家针对工资总量开展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性以及经济效益,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水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规定,之后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劳动者本人应按月以货币形式获取工资,工资不得被无故克扣,也不得被无故拖欠。
第五十一条 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法定规定准许休息的日子,以及办理结婚丧葬等事宜的假期时段,还有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社会各类活动的期间,用人单位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的单位,一定要去建立,还要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需严格起来去执行国家所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要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以此来防止在劳动的过程当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方面的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人员工作的单位,一定要给从事劳动工作的人,提供跟国家规定相符合的,具备劳动安全以及卫生方面条件的环境,还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那些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时,劳动者具备拒绝执行的权利;面对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拥有提出批评、进行检举以及予以控告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国家构建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针对劳动者于劳动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进行报告,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不准安排女性职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以及国家所规定的处于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有其他被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可以安排女性职工,在月经期间,去从事处于高处的作业,以及低温环境下的作业,还有冷水方面的作业,以及国家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范畴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能安排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孕期禁忌去从事的各类活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可以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间,并且也不能安排她们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之时,不可以被安排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去从事的别的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还有夜班劳动也不行。
第六十四条 别去安排,那些未成年工,去从事的工作,是矿山底下的,那种环境里的,有毒或者有害的,劳动或者工作,还有属于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类型的,劳动和工作,以及被划定为,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先是国家借助各类途径,接着采取种种措施,然后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进而把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予以开发,再提升劳动者素质,最后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鼓励并且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得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要按照国家规定去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给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进行职业分类的确定,针对规定的职业来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工作。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致力于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着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进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得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或者患病之际,又或者工伤之时,以及失业之时,还有生育之时,能够获取帮助并且得到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而言,依靠险种来确定其资金来源于何处,进而渐渐落实到社会统筹这一方式上。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必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到社会保险之中,还要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收支工作,进行管理工作,开展运营工作,并且有着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管理状况,还有运营情形,会由依照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来实施监督。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事宜,以及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情况,连同它们二者各自被赋予的基金职能该怎么样,均是由法律去作出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发展工作,着手兴建公共福利性质的设施,以此为劳动者给予休息的条件,提供休养的便利,创造疗养的 possibilities。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去申请仲裁,能够提起诉讼,还能够通过协商来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方面的争议,要依据合法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去维护劳动争议当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能够去往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那儿申请调解,而要是调解没有成功的话,当事人当中有一方想要仲裁的,就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而当事人里面的一方同样是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那就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可以在用人单位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并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出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十二条 发起仲裁请求的那一方,需于劳动争议开始之时起的六十日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上书面申请。仲裁的裁决通常得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六十日里面给出。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必定要履行。
第八十三条 对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觉得不服气,能够在自接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往后数十五日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里既不会去起诉,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就能够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要是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出现了争议情况,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去解决却未能成功的话,那么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有关的各方来进行协调处理。
其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之便,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若不服气,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那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不同层级县级及其上各级人民政府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遵循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那些违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具备制止的权力,并且能够责令其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中处于县级及以上层级的劳动行政部门,其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执行公务活动时,具备进入用人单位的权力,以此去了解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实际情况,还能够查阅所需的必要资料,并且可以针对劳动场所实施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县级包含县级以上各级里所对应的人民政府中所执行的公务,是必须要出示证件的,要秉持公正之心行使执法之责,并且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展开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展开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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