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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事假扣工资怎么算?全勤奖及工资低于标准咋处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处于劳动中的人提出请假申请,要是请的是因个人事情而请的假,这种情况下就是涉及到工资的扣减这方面的问题了。那么针对请这种因个人事情而请的假来说,到底应该怎样以正确的方式去扣减工资呢?在实际的事务操作当中,有不少的用人单位所采用的扣减工资的方式是不正确的呀,正因这样会造成违法去克扣工资所带来的法律方面的后果,进而致使处于劳动当中之人向用人单位去主张履行违法克扣工资之后的补偿金支付方面的义务。

一旦劳动者请假属于事假范畴,那么其工资扣减是依照这样的方式来计算的:扣减金额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乘以请假天数。接着问题就来了,针对这种工资扣减方式而言,要是用人单位设置了全勤奖,而劳动者因为请事假,那是否还有全勤奖呢,也就是说,全勤奖到底属不属于工资扣减范围呢?

关于这个问题,得看用人单位那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规章制度表明请事假就没有全勤奖,那么只要该规章制度契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里关于民主议定程序以及公示程序的规定,那它就算是有效的规章制度之一种。用人单位是能够扣减全勤奖的,倘若不符合则不行。

另外,存在一个颇为关键的问题,要是劳动者请事假数量较多,致使依照上述方式去扣减工资,那么其当月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可不可以依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金额来进行发放呢?

答案是行得通的,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所规定的,乃是劳动者正常进行劳动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设定为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对于劳动者请事假这种状况而言,已然不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范畴了,并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也早就规定明文阐释了,对于事假用人单位是具备扣减相应工资的权利的,所以由此可知上述扣减是具有合法性的,是能够按照较最低工资标准更低的标准来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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