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高强度的那类技术研发领域当中,在快节奏的此种技术研发范畴之内,有一些企业,它们一道采用“弹性工作制”这种方式,并且还采用 “加班审批制度”,借由这两种做法来开展管理工作啦。
然而,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途径着实对员工加班进行了安排,可是却以“未经审批”当作理由,拒绝给员工支付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究竟会怎样去认定呢?
马上就要迎来劳动节了,在4月28日这一天,杭州中院把近五年里面杭州法院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展开的审判工作情形进行了通报,并且公布了关于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以及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除此之外,其中有一起劳动争议的案子,针对此给出了确切的答案。
从事智能科技公司算法工程师工作的孙某,在不久之前,获得了职位的提升,成为了算法部负责人,其主要工作内容是针对语音识别技术展开研发。
孙某人记得极为清晰,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发过这样的通知之次数不止一回,通知内容为正常全勤时间是早上九点半,晚上十点半。群里出现过同样的还有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还贴心做出了表示,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方面的保障。
星期一到星期五的晚上开会更是平常得如同家里天天吃的饭一样。一款名为钉钉的软件记录着孙某每一天工作的时长。
孙某因个人方面的缘故离职以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这一行为,诉求是让公司支付加班费,然而仲裁所产生的结果并不如他事先所预期的那般,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法庭之上,某智能科技公司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出示,表明在设有加班审批制度这一情形之下,加班必然得依照流程进行,经过审批方可认定。即便孙某存有打卡记录,然而并未经过审批,如此便不能算作是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内再三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表彰加班行为,“倘若公司压根不将审批制度视作重要之事,又怎能够回过头凭借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这类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于工作日的晚上参与公司会议,并且在工作群里通报嘉奖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体现出,公司确实存有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形。
所以,针对于孙某所提出的,在工作日时段延长工作时间的那项加班费请求,法院给予了支持,最终做出判决,要让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时间内产生的加班费,总计是14万余元。
胡宇,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特别强调,加班审批制度不可被滥用,休息权乃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倘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求,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安排加班,那就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足额给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存在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此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其自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使该项权利之际,务必要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切莫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借助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然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纵使未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倘若劳动者给出了不容置疑的证据,进而证实企业于休息时段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便应当给付相应的加班费,绝不能凭借‘未经审批’这个缘由予以拒绝。”胡宇讲道。
所谓加班审批制度,并非是那种能够被随意拿来使用的“免责金牌”,技术研发这件事,也绝对不应该是以去牺牲劳动者健康当作代价的。对于企业而言,若想要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那么就必然得重视人文关怀这一方面,要能为劳动者给予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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