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研发领域,有着高强度以及快节奏的特性,在此领域当中,存在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同时运用“弹性工作制”,并且还采用“加班审批制度”来开展管理工作。
然而,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途径实质性安排员工加班。此时,公司却以“未经审批”当作理由,拒绝支付员工加班费。那么,法律究竟会怎样予以认定呢?
劳动节快要到了,在4月28日的时候,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情况,并且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针对此疑问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孙某身为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就在不久之前,获得了升任,成为了算法部负责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是对语音识别技术展开研发。
孙某清楚记得,领导不止一回于微信工作群里发过这样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正常全勤时间:早上 9 点半,晚上 10 点半”。群里同样出现的还有“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还贴心表明,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对于孙某来讲,工作日的晚上进行开会,那真的就好似是极为平常、司空见惯的事情一般。而钉钉打卡这个行为,它记录下了孙某每一天的工作时长。
孙某离职是由于个人方面的缘故,之后他去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是让公司给付加班费。然而仲裁得出的结果并非契合预期,所以他提起了诉讼。
某次法庭之上,某家智能科技公司拿出了该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表明在设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之下,加班这件事必须要走相应流程,并且经过审批之后才能够被认定。即便孙某存在打卡记录,然而并没有经过审批,所以不能算作是公司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里再三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表彰加班行为,“倘若公司都丝毫不把审批制度当作一回事,又怎能掉转回来凭借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之类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某智能科技公司曾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去参加公司会议,并且还在工作群当中通报嘉奖那些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而这些事实充分显示出,公司的确是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形。
所以,针对孙某所提出的,在工作日时段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诉求,法院给予支持,最终判定公司给付孙某在职期限两年多的加班费,总计为十四万余元。
“加班审批制度切不可被滥用。”杭州中院民五庭的法官胡宇着重特别强调指出,休息权乃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要是企业的确是由于生产经营方面存在需要,而且还和劳动者达成了协商一致从而安排加班,那就必定得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足额地去支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就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其本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之际,务必要遵循合理、审慎的准则,绝不能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借由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途径,实际上已然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就算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具有确凿证据,能用来证明企业于休息时间安排了工作的劳动者,企业针对此情形就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而不得以“未经审批”作为理由予以拒绝。胡宇如此表示。
加班审批制度可不是那种能任由随便使用的 “免责金牌”,技术研发也绝对不应该把牺牲劳动者健康当作代价,企业要是想达成可持续发展,那就一定得重视人文关怀,给劳动者供给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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